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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不服昆山市公安局不予行政处罚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时间: 2023-12-11 16:23 来源: 昆山市司法局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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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黄某。

被申请人:昆山市公安局。

住所:昆山市前进东路1288号。

法定代表人:施伟华,局长。

申请人黄某不服被申请人昆山市公安局于2023年9月22日作出的昆公(巴城)不罚决字〔2023〕2478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于2023年10月11日(收到日期)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昆公(巴城)不罚决字〔2023〕2478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2023年8月31日在某某公司保安室,我并无任何违法行为和挑衅行为,方某某将我摁于地上拖地两次,之后还拿一个武器打我,我全程无任何反击行为,对他不予行政处罚的结果不服。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称:不予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本案经依法受案、调查取证,无法证明方某某、翟某某有故意伤害黄某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作出不予处罚决定,相关法律文书已送达当事人。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1.《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2.受案登记表;3.受案回执;4.询问笔录7份、电话记录;5.接受翟某某证据;6.询问/拘留通知情况表;7.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5份;8.呈请报告书;9.送达方式确认书、送达回执;10.治安案件现场调解协议书等。

经审理查明:2023年8月31日22时许,被申请人下属巴城派出所接指挥中心指令,申请人报警称被两个保安打了。经处警,申请人称于2023年8月31日21时许,在巴城镇石牌塔基路某某公司门卫室,因其随地吐痰,保安方某某、翟某某劝阻后,申请人仍然继续随地吐痰,保安方某某、翟某某将申请人扶倒在地上,将申请人拖至吐痰地点,用申请人的衣服将痰擦去,被故意伤害。被申请人于当日受案,并依法向申请人送达受案回执。申请人在接受询问调查时陈述其在保安室内随意吐口水,经保安制止后仍继续吐口水,其称被保安殴打,称“之前我坐在椅子上的时候保安把我推到地上,之后两个保安过来把我按在地上分别拽我的手再地上来回拖,拖了两次。在我报警之后保安用渔网罩着我,我挣扎开了”。申请人拒绝在询问笔录上签字,被申请人民警将该情况予以记录。方某某在接受询问调查时否认殴打申请人和使用渔网罩住申请人,称“他(申请人)进门之后就一直在随地吐痰,我们就说:‘你不要吐痰,你再吐痰就拿你衣服擦。’他又站起来吐了一次,之后我和翟某某就把他弄在地上,用他衣服把地上他吐的痰擦干净”。翟某某在接受询问调查时否认殴打申请人和使用渔网罩住申请人,其陈述使用渔网只是为吓唬申请人,其称“我们就让他(申请人)不要吐痰,方某某就说再吐就拿他衣服擦,他还是不听,就朝着往方某某那边吐痰,于是我俩就护着他,把他弄到地上,然后抓着他用衣服把地上的痰都擦掉了”。案发时在场的一名中介在接受询问调查时陈述保安没有殴打申请人的行为,没有使用渔网工具打申请人;申请人在门卫室随地吐口水,经制止后继续吐口水,被两名保安扶着比较轻的放倒之后再地上来回拉扯几下,用申请人的衣服将地上他吐的口水擦掉。案发时在场的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在接受询问调查时陈述保安用渔网吓唬申请人,并未对申请人动手;保安用申请人背部衣物去蹭地上的痰。2023年9月1日,被申请人接受翟某某提交的监控证据。2023年9月22日,被申请人作出昆公(巴城)不罚决字〔2023〕2478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黄某控告于2023年8月31日在昆山市巴城镇石牌塔基路某某公司保安室被方某某等人殴打,经调查,该违法事实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方某某不予行政处罚,并将该文书直接送达方某某。2023年9月23日,被申请人将该《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邮寄送达当事人。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2.受案登记表;3.受案回执;4.询问笔录7份、电话记录;5.接受翟某某证据;6.询问/拘留通知情况表;7.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5份;8.呈请报告书;9.送达方式确认书、送达回执;10.治安案件现场调解协议书等。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规定,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本案中,申请人主张被方某某等人殴打,根据在案证据无法证明方某某故意伤害申请人。被申请人根据方某某的陈述和申辩、申请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据,对方某某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并无不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昆公(巴城)不罚决字〔2023〕2478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

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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