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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不服昆山市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时间: 2023-12-15 14:55 来源: 昆山市司法局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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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张某某。

被申请人:昆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住所:昆山市前进西路1801号D座。

法定代表人:何智勇,局长。

第三人:某公司。

申请人张某某不服被申请人昆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3年9月15日作出的苏0583工不认〔2023〕210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于2023年10月25日(收到日期)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苏0583工不认〔2023〕210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申请人称:本人由于工作长期拉车、弯腰拣货导致腰突,并于5月13日首次就诊为腰突,医生要求绝对卧床休息。本人于2022年5月16日提出申报工伤。关于2008年的植骨手术已经完全康复,体内已经产生抗体,这么多年腰部没有出现任何不舒服。本人诊断检查结果与自述腰部受伤情况存在因果关系。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等。

被申请人称:经调查,申请人自述其于2008年腰部疾病,行腰部2、3、4节植骨手术。被申请人就申请人的伤残情况与事故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委托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医疗专家组进行鉴定。经鉴定,专家组认为申请人诊断检查结果与自述腰部受伤无因果关系。《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二)、(三)、(五)项均要求职工所受伤害系因工作原因、或因履行工作职责、或因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而本案中申请人经医疗检查所患的腰椎病变经鉴定与其自述2022年1月21日受到的伤害并不存在因果关系。此外,申请人受到的伤害也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其他情形以及第十五条所规定的情形。因此,申请人受到的伤害不应认定为工伤。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1.工伤认定申请(表);2.工伤认定申请证据清单2份;3.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4.昆山市第五人民医院门诊病历单4份及影像诊断报告单3份;5.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九二〇医院诊断报告单4份;6.昆山市第一人民医院门诊病历单3份、影像学检查报告单及医事证明书;7.江苏省社会保险权益记录单(参保人员);8.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3份;9.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及送达凭证;10.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及送达凭证;11.关于申请人受伤的调查情况说明、证人证言2份及送达凭证;12.工伤调查笔录3份、身份证明及现场照片;13.走访调查记录;14.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及送达凭证;15.鉴定委托书、医疗专家组因果关系鉴定意见、证明及3位鉴定成员资格证复印件;16.工伤认定恢复通知书及送达凭证;17.介绍信及工作人员证件;18.《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及送达凭证等。

第三人未提交书面意见及证据。

经审理查明:2022年11月4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称2022年疫情暴发耽误看治时间,因坚持不下去,打医院电话预约看诊。检查后,因病情严重,医生建议休息,观察治疗,所以申请离职回家休养。2022年11月7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调查,并制作工伤调查笔录。2022年11月14日,被申请人受理该申请,并向第三人作出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2022年11月27日,被申请人收到第三人提交的举证材料。经被申请人调查查明,申请人系第三人公司员工,早班工作时间为8:00-20:00,中班时间为11:00-24:00,上下班刷面部识别考勤。申请人自述其于2022年1月21日上午工作时在往拣货车上抱一箱30斤左右重的文具时扭伤腰部。起初扭伤后腰部没有明显疼痛感,正常出勤工作,2022年3月、4月腰部疼痛开始加重,于2022年5月13日在昆山第五人民医院首次就医,主诉:腰背部疼痛3月,现病史:3月前开始出现腰背部疼痛,伴左大腿后方疼痛,既往史:既往有腰椎结核手术史,诊断:腰背痛。摄腰椎正侧位DR影像诊断:腰椎退变,腰2-4锥间隙变窄;L3/4右侧椎间隙骨性融合。摄L3-S1椎间盘CT影像诊断:1.腰5-骶1椎间盘突出;腰椎退行性变;2.腰3水平椎管内钙化灶可能;腰3/4锥体右侧份骨性融合;L2、3、4锥体内见小片状低密度影,考虑骨质疏松可能。2022年5月30日复诊主诉:腰背部疼痛3月余,诊断:腰椎间盘突出,摄L3-S1椎间盘、胸部CT影像诊断:两肺少许纤维灶,左胸陈旧性病变;腰5-骶1椎间盘突出;腰椎退行性变;腰3水平椎管内钙化灶可能;腰3/4椎体右侧部分骨性融合;L2、3、4锥体内见小片状低密度影,考虑骨质疏松可能。2022年10月28日在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九二〇医院摄腰椎正侧位X线印象:腰2、3锥体病变可能;腰椎退行性变。摄胸椎正侧位X线印象:胸椎轻度退行性变;胸4-5椎间盘病变可能。2022年11月14日在昆山市第一人民医院就医,主诉:腰痛不适1年余,诊断:腰痛。2022年12月5日摄腰骶椎MRI平扫印象:腰骶椎退行性变、不稳;L3锥体皮质不光整伴L3-4部分骨性融合,结合病史,考虑腰椎结核植骨术后;L2-4椎间隙狭窄;L3/4、L5/S1椎间盘膨出。2022年12月6日复诊主诉:腰痛不适半年余,现病史:半年前工作劳累后出现腰痛不适,后腰痛间断性出现,休息后好转,现腰痛加重,来诊,既往史:14年前有腰椎结核手术史。诊断:椎间盘疾患。2023年1月5日,被申请人前往第三人公司进行走访调查并制作走访调查记录,向第三人公司仓库主管进行调查并制作工伤调查笔录。同日,被申请人委托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医疗专家组对申请人摄片提示情况及诊断结果与其自述2022年1月21日受伤情形有无因果关系进行鉴定确认。同日,被申请人作出苏0583工中〔2023〕5号《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称因“已委托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医疗专家组进行因果关联鉴定”中止该工伤认定程序,并邮寄送达申请人与第三人。2023年9月6日,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医疗专家组因果关系鉴定意见》载明,申请人自述有腰部扭伤史,既往有腰椎结核手术史,但对受伤时间模糊不清,且受伤后无腰部疼痛不适,也无下肢放射痛,初次就诊距自述受伤四月余。申请人影像学检查均提示:腰椎慢性劳损,退行性改变及既往手术后的表现。故此认为申请人诊断检查结果与其自述腰部受伤无因果关系。2023年9月11日,被申请人作出苏0583工复〔2023〕126号《工伤认定恢复通知书》并邮寄送达申请人与第三人。2023年9月12日,被申请人对某推拿馆负责人进行调查,并制作工伤调查笔录。2023年9月15日,被申请人作出苏0583工不认〔2023〕210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不予认定申请人受到的伤害为工伤。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工伤认定申请(表);2.工伤认定申请证据清单2份;3.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4.昆山市第五人民医院门诊病历单4份及影像诊断报告单3份;5.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九二〇医院诊断报告单4份;6.昆山市第一人民医院门诊病历单3份、影像学检查报告单及医事证明书;7.江苏省社会保险权益记录单(参保人员);8.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3份;9.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及送达凭证;10.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及送达凭证;11.关于申请人受伤的调查情况说明、证人证言2份及送达凭证;12.工伤调查笔录3份、身份证明及现场照片;13.走访调查记录;14.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及送达凭证;15.鉴定委托书、医疗专家组因果关系鉴定意见、证明及3位鉴定成员资格证复印件;16.工伤认定恢复通知书及送达凭证;17.介绍信及工作人员证件;18.《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及送达凭证等。

本机关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苏州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过程中,难以确定职工伤残情况是否与事故存在因果关系时,可以委托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或5名相关专家组成医疗鉴定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鉴定意见作出决定。本案中,被申请人无法确定申请人摄片提示情况及与其自述2022年1月21日受伤情形是否存在因果关系,遂委托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医疗专家组进行因果关系鉴定。根据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医疗专家组出具的《医疗专家组因果关系鉴定意见》,申请人诊断检查结果与其自述2022年1月21日腰部受伤情况无因果关系。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受到的伤害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应当认定或视同工伤的情形,不予认定为工伤,并无不当。

综上,申请人要求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理由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苏0583工不认〔2023〕210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

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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