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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某某不服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时间: 2026-07-31 09:25 来源: 昆山市司法局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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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段某某

被申请人: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昆山市昆北路4号。

负责人:陈勇。

申请人段某某不服被申请人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昆市监公开告〔2026〕1X号《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于2026年5月15日(收到日期)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6年5月22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昆市监公开告〔2026〕1X号《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并责令其限期重作。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虽系履行投诉处理职责,但被申请人在处理投诉事项进行调解的行为,不属于行政执法的范畴,故被投诉人出具拒绝调解的说明不属于行政执法案卷材料,另被投诉人出具的拒绝调解的说明,系由被投诉人出具,不属于被申请人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更不属于过程性信息。故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告知书主要事实不清、缺乏事实依据,应予以撤销。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2.邮寄详情;3.昆市监公开告〔2026〕1X号《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等。

被申请人称:1.被申请人对信息公开申请的处理答复程序合法。2.被申请人对案涉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内容适当,法律依据正确。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拒绝调解声明或材料信息,经审查,发现申请人曾投诉举报某店,申请人公开的该部分信息属于被申请人的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也属于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过程性信息,被申请人决定不予公开。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去年法人及负责人出庭率信息,被申请人认为根据民法典对法人的相关规定,以及被申请人为法人的情况,被申请人将该申请理解为单位去年的出庭率及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率,并予以公开。3.申请人的请求和理由不能成立。被申请人对案涉投诉举报进行调查的询问笔录中涉及被投诉人的调解意愿,被投诉人对调解的该部分陈述信息已构成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且属于过程性信息。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信封复印件及邮寄详情;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及邮箱截图;3.延期答复审批表、《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延期答复告知书》及邮箱截图;4.12315平台投诉单、12315平台举报单及附件、行政处罚卷内文件目录;5.昆市监公开告〔2026〕1X号《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及邮箱截图等。

经审理查明:2026年3月18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所需信息内容载明“公开本人投诉昆山某店 被投诉人提供的拒绝调解声明或材料信息,及你单位,去年法人及负责人的出庭率”。2026年3月20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告知申请人“经审查,您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需要补正下列内容: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您申请公开的‘你单位,去年法人及负责人的出庭率’中,‘法人’指向不明确,请说明指的是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法人,还是该局的法定代表人,请补充修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并重新提交。”同日,被申请人将告知书送达申请人。申请人未提交补正材料。2026年4月13日,被申请人经负责人批准作出《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延期答复告知书》,告知申请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将延期答复,延长期限不超过20个工作日。”同日,被申请人将告知书送达申请人。2026年5月14日,被申请人作出《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告知书载明“经审查,您申请公开的‘公开本人投诉昆山某店被投诉人提供的拒绝调解声明或材料信息,及你单位,去年法人及负责人的出庭率。’其中‘投诉昆山某店被投诉人提供的拒绝调解声明或材料信息’属于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也属于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过程性信息,不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不予公开。您申请公开的‘你单位,去年法人及负责人的出庭率’,本机关理解为‘你单位去年的出庭率及你单位去年行政机关负责人的出庭率’,本机关予以公开,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将该政府信息提供给您,本单位去年出庭率为100%,本单位去年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率为100%。”同日,被申请人将告知书送达申请人。

另查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投诉昆山某店被投诉人提供的拒绝调解声明或材料信息”保存在“昆山某店不予行政处罚案”案卷中的询问笔录。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信封复印件及邮寄详情;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及邮箱截图;3.延期答复审批表、《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延期答复告知书》及邮箱截图;4.12315平台投诉单、12315平台举报单及附件、行政处罚卷内文件目录及询问笔录;5.昆市监公开告〔2026〕1X号《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及邮箱截图;6.昆山某店不予行政处罚案案卷封面(调取)等。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经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同意,采用调解的方式处理投诉,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案中,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投诉昆山某店被投诉人提供的拒绝调解声明或材料信息”系被申请人的行政处罚执法案卷信息,法律规范赋予了行政机关对执法案卷信息是否予以公开的判断权和裁量权。被申请人决定不予公开,并告知了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所作答复并无不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七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本案中,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你单位,去年法人及负责人的出庭率”,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进行补正后,申请人逾期未进行补正。被申请人结合民法典相关规定,将该申请理解为“你单位去年的出庭率及你单位去年行政机关负责人的出庭率”,并将相关信息告知申请人,所作答复亦无不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昆市监公开告〔2026〕1X号《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6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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