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柱峰:
你不服昆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于2026年4月27日作出的《答复意见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案件审理期间,本机关认为被投诉人昆山市第一人民医院与本案的处理有利害关系,已于2026年8月13日追加其为第三人。因你未曾提交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本机关先后向你行政复议申请书载明的联系地址及户籍地址邮寄送达《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均遭退件。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昆政行复〔2026〕454号《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详见附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地址:昆山开发区珠江北路珠江新村7号楼,行政复议应诉科;联系电话:0512-55279513。
特此公告。
附件:昆政行复〔2026〕454号《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
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
2026年9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