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某某不服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昆政行复〔2026〕367号
申请人:叶某某。
被申请人: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昆山市昆北路4号。
负责人:陈勇。
申请人叶某某不服被申请人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昆市监公开告〔2026〕1X号《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于2026年6月4日(收到日期)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6年6月11日依法予以受理。因情况复杂,延期30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昆市监公开告〔2026〕1X号《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违法。
申请人称:1.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1项和第4项信息,不涉及不予公开的内容,被申请人应该有相关证据证明该信息属于过程性信息。被申请人虽已就投诉举报结果作出答复,但该答复并非由申请人主动申请的,而是法律规定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2.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2项信息,办案人员的姓名和联系方式不属于个人范畴且不属于内部信息,因此该信息应当公开。3.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3项、第6项、第8项信息,食品安全突发处置工作是被申请人的法定职责之一,负有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应急处置并形成记录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未说明检索的范围、方式及认定不存在的具体依据,答复缺乏说服力。行政机关作出政府信息不存在的答复,须经过充分、认真的检索,而非简单否认。如该信息确实不存在,被申请人应说明依法履职情况,不得以不存在为由规避信息公开义务及履职责任。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1.昆市监公开告〔2026〕1X号《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等。
被申请人称:1.被申请人对案涉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内容适当,法律依据正确。对申请公开的第1项信息,属于投诉举报活动的相关情况咨询及诉求,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2项信息,被申请人予以公开。对申请公开的第3项、第5项、第7项、第8项信息,经申请人补正后仍不明确,被申请人无法提供。对申请公开的第4项信息中的立案行政审批表,属于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也属于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过程性信息,被申请人决定不予公开;其中的不立案行政审批表经检索不存在。对申请公开的第6项信息,因不是已制作或获取的政府信息,需要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故不予提供。2.被申请人对信息公开申请的处理答复程序合法。3.申请人不具备提起本案行政复议的资格。本案中,申请人合法权益并没有受到损害,其投诉举报数量明显有别于一般消费者,且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恶意向行政机关施压,已背离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立法本意。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及信封复印件;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调整及补正告知书》、邮寄凭证及邮寄详情;3.延期答复有关事项审批表、《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延期答复告知书》、邮寄凭证及邮寄详情;4.短信告知截图;5.昆市监公开告〔2026〕1X号《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邮寄凭证及邮寄详情;6.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投诉举报数量情况截图2张等。
经审理查明:2026年4月3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所需信息内容载明“申请人因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通过寄信方式到贵局进行投诉举报,现1、申请公开申请人12315投诉举报的对‘苏州某公司’投诉举报处理结果以及相关适用法律依据。2、办理本案人员的姓名以及联系方式。3、申请公开2025年区域的食品监督抽检结果。4、申请公开第一条的作出的立案(或者不立案)的行政审批表。5、申请公开2025年03月-2025年11月食品安全突发处置情况。6、申请公开本人于2025年度在本辖区的所有投诉举报记录(数量以及所有举报回复处理情况)。7、申请公开本区域2025年度关于食品类的所有行政处罚决定书。8、申请公开贵局所有应当履职(履行)职责范围内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文件(包括所有地方文件政策法规和规范性引用文件)”。2026年4月8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告知申请人“经审查,您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中,第3、5、7、8点内容均存在不明确,无法指向特定的政府信息,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同时,您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方式也不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第三条规定的‘一事一申请’的方式。综上,本机关现告知您需要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对申请方式加以调整,即一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只对应一个政府信息项目。同时,请您明确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请您在2026年4月17日前调整申请方式并补正相关内容。逾期未调整为‘一事一申请’的申请方式、未补正相关内容的,视为放弃申请。”2026年4月9日,被申请人将告知书邮寄送达申请人。申请人未提交补正材料。2026年4月29日,被申请人经负责人批准作出《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延期答复告知书》,告知申请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将延期答复,延长期限不超过20个工作日。”2026年4月30日,被申请人将告知书送达申请人。2026年5月27日,被申请人作出昆市监公开告〔2026〕1X号《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告知书载明“经审查,您申请公开的‘1.申请人12315投诉举报的对“苏州某公司”投诉举报处理结果以及相关适用法律依据。’属于投诉、举报活动的相关情况咨询及诉求,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经审查,您申请公开的‘2办理本案人员的姓名以及联系方式。’本机关予以公开,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将该政府信息提供给您。本案承办人员姓名是XXX;联系方式是:0512-XXX。经审查,您申请公开的‘3、申请公开2025年区域的食品监督抽检结果。5、申请公开2025年03月-2025年11月食品安全突发处置情况。7、申请公开本区域2025年度关于食品类的所有行政处罚决定书。8、申请公开局所有应当履职(履行)范围内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文件(包括所有地方文件政策法规和规范性引用文件)’经补正后仍不明确,本机关无法提供。经审查,您申请公开的‘4、申请公开第一条的作出的立案(或者不立案)的行政审批表。’其中‘第一条作出的立案的行政审批表’属于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也属于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过程性信息,不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不予公开;‘第一条作出的不立案的行政审批表’经本机关检索不存在,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现予告知。经审查,您申请公开的‘6、申请公开本人于2025年度在本辖区的所有投诉举报记录(数量以及所有举报回复处理情况)。’因不是本机关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均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不予提供。”2026年5月28日,被申请人将告知书邮寄送达申请人。
另查明,被申请人于2025年12月4日收到申请人案涉投诉举报事项,2025年12月22日,被申请人通过短信告知申请人其举报事项予以立案。2026年3月20日,被申请人通过短信告知申请人其举报事项处理结果。
再查明,对要求申请人进行补正的内容,被申请人称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3项信息中的“区域”指向不明确,且申请内容中并未明确是对哪家食品生产经营者、哪类食品,抽检结果未明确是指具体的食品安全检验报告书还是指合格或不合格的检验结论;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5项信息未阐明所指是食品安全突发处置的应急预案、处置规程还是具体食品安全事件相关信息、违法行为处理情况或食品安全事件突发处置的调查报告;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7项信息中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无“食品类”分类,所述“食品类”的范围过于宽泛;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8项信息并未明确说明所需法规或文件的具体名称或文号,无法检索查找。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及信封复印件;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调整及补正告知书》、邮寄凭证及邮寄详情;3.延期答复有关事项审批表、《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延期答复告知书》、邮寄凭证及邮寄详情;4.立案短信告知截图;5.昆市监公开告〔2026〕1X号《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邮寄凭证及邮寄详情;6.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投诉举报数量情况截图2张;7.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邮寄详情(调取);8.举报处理结果短信告知截图(调取);9.关于要求叶某某进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调整及补正的情况说明(调取)等。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本案中,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1、申请公开申请人12315投诉举报的对‘苏州某公司’投诉举报处理结果以及相关适用法律依据”,实际是以政府信息公开形式对其投诉举报情况进行咨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整的范畴。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无不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本案中,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2、办理本案人员的姓名以及联系方式”信息,被申请人将承办人员姓名及联系方式提供给申请人,符合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案中,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3、申请公开2025年区域的食品监督抽检结果。5、申请公开2025年03月-2025年11月食品安全突发处置情况。7、申请公开本区域2025年度关于食品类的所有行政处罚决定书。8、申请公开局所有应当履职(履行)范围内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文件(包括所有地方文件政策法规和规范性引用文件)”,因申请人的申请内容不明确,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进行补正后,申请人逾期未进行补正。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因信息内容不明确,无法提供,所作答复亦无不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规定,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的“4、申请公开第一条的作出的立案的行政审批表”属于被申请人的行政处罚执法案卷信息,法律规范赋予了行政机关对执法案卷信息是否予以公开的判断权和裁量权。被申请人决定不予公开,并告知了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所作答复并无不当。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4、申请公开第一条的作出的不立案的行政审批表”信息,因申请人已予以立案,被申请人将上述信息不存在的情况告知申请人,所作答复并无不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申请人申请公开的“6、申请公开本人于2025年度在本辖区的所有投诉举报记录(数量以及所有举报回复处理情况)”信息并非被申请人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需要被申请人在现有信息基础上进行加工、分析。被申请人决定不予提供,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昆市监公开告〔2026〕1X号《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6〕昆府行复第367号(公开版) 2026年9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