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柱峰:
你不服昆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于2026年4月27日作出的《答复意见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现决定自2026年9月1日起中止该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因你未曾提交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本机关先后向你行政复议申请书载明的联系地址及户籍地址邮寄送达《中止行政复议通知书》,均遭退件。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昆政行复〔2026〕454号《中止行政复议通知书》(详见附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地址:昆山开发区珠江北路珠江新村7号楼,行政复议应诉科;联系电话:0512-55279513。
特此公告。
附件:昆政行复〔2026〕454号《中止行政复议通知书》
2026年9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