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开发区、昆山高新区、花桥经济开发区、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和苏州市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精神和财政部关于差旅费标准应适时调整的规定,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差旅费管理,现将苏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市级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调整市级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昆山市财政局
2016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