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昆山市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11-03 15:12:48浏览量:

昆山开发区、昆山高新区、花桥经济开发区、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中心城区各城市管理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为做好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与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衔接工作,进一步规范我市差旅费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财办行〔201490号)、江苏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苏财办行〔20153号),以及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苏财行字〔201621号)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我们研究制定了《昆山市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昆山市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昆山市财政局

                                                                     2016109

    

 

附件

《昆山市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差旅费管理工作,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市车改方案和实际,就《昆山市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昆财字〔2014128号)补充规定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差旅费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一)根据苏州市批复昆山市车改总体方案,我市市级机关及各区镇公务出行保障范围(以下简称常驻地)为:市级机关(含开发区、高新区和旅游度假区)公务出行保障范围为开发区、高新区以及中心城区范围内;其他各区镇公务出行保障范围为其各自行政区域范围内。

1.苏州大市范围内,我市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行的,实行差旅费包干使用。

1)一般公务出行至苏州市(含各区)、张家港市、常熟市、太仓市的,伙食费按每人每天(自然天数,下同)100元,交通费按每人每天80元标准包干使用。

2)一般公务出行至昆山市范围内常驻地以外的,交通费按每人每天80元标准包干使用。

3)当天一般公务出行至昆山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两个及以上地区的,交通费按每人每天80元标准包干使用。

4)当天既到昆山市行政区域内,又到昆山市行政区域外且在苏州大市范围内的,按到苏州市标准报销一次。

2.一般公务出行离开苏州大市范围的,按原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3.一般公务出行在常驻地以内的,不再报销任何费用。

4.原则上不建议开私家车长途公务出行,若自行前往,必经路线的过桥过路费可以据实报销。

(二)单位派车出行的,不再给予交通费补助。至苏州市(含各区)、张家港市、常熟市、太仓市的,按每人每天补助伙食费100元予以报销;至昆山市范围内的,不再给予伙食费补助。

(三)单位(及下属单位)在常驻地以外的,按照属地区域执行。

(四)各单位应建立公务出行报告制度,完善财务审批等相关实施细则,严禁实行按月固定额度发放,严禁全员普发。在公务出行结束后一个月内部门集中办理报销手续。原则上财政部门不再追加各单位差旅费支出预算。

(五)派驻在常驻地以外工作的机关工作人员,待苏州市异地交流干部管理办法出台后,另行制订。

(六)事业单位参照本通知精神一并执行。

二、中央、省、苏州市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一)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召开会议,或按昆财字〔2014147号文件规定举办各类培训,会议、培训费用应严格按规定由主办单位承担。各级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参加苏州大市范围外的会议或培训,可按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报销往返会议、培训地点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其中,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往返各1天计发,当天往返的按1天计发),除此之外,不得报销会议、培训期间的其他各项费用。如主办单位要求承担费用的,各级机关、事业单位一般应拒绝参加,因工作需要确需离开常驻地参加上述会议或培训,须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费用报销时需提供会议或培训通知、单位内部审批依据、费用开支明细和合法票据,列差旅费科目。

(二)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交通工具等级是出差人员可以乘坐交通工具的上限。出差人员应严格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等级乘坐相应交通工具,符合乘坐火车软卧条件而改乘软座的,差额不给予补助。

(三)工作人员出差乘坐飞机的,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和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凭据报销,其他交通费在按规定发放的市内交通费内统筹解决,不再另外报销。

(四)出差人员乘坐全列软席列车时原则上应按规定等次乘坐,但在晚8时至次日晨7时期间乘车时间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可以乘坐软卧,按照软卧车票报销。

(五)出差人员住宿不要求必须入住定点饭店。

(六)差旅费实行分地区按级别制定每人每天住宿费开支标准,在规定标准之内出差人员可以自行选择与其级别相适应的房间类型,对2人住1间房不再作硬性规定。

(七)出差人员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发票的差旅费,如果是住在自己家里的,或到边远地区出差,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的,由出差人员说明情况并经所在部门领导批准,可以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其他情况一般不予报销差旅费。

(八)经单位领导批准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回家省亲办事的差旅费,城市间交通费按不高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按规定乘坐相应交通工具的票价予以报销,超出部分由个人自理;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的天数(扣除回家省亲办事的天数)和规定标准予以报销。

(九)机关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由调入单位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一次性报销。随迁家属和搬迁家具发生的费用由调动人员自理。

本规定自201611日起施行。我市原有公务出行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