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和规范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强化社会监督,促进依法理财,转变政府职能,建立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 492 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预算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2016﹞13 号)、《江苏省预决算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苏办发﹝2016﹞37 号)、《2017 年昆山市市级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方案》(昆财字﹝2017﹞9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部门预决算信息是政务信息的重要内容,包括预算管理文件、专项资金分配政策等管理制度,以及预算编制、预算执行、预算调整和财政决算等管理信息。
第三条 部门预决算信息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预决算信息公开遵循依法依规、真实准确、积极稳妥、分工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 公开职责
第四条 局办公室负责部门本级及所属单位的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部门及所属单位预决算信息公开的工作方案;
(二)按规定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预算、决算、政府采购、绩效、资产等信息公开,相关科室和单位做好配合工作;
(三)对所属单位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四)按规定做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申请公开部门预决算信息的答复工作;
(五)做好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后对社会公众的解释说明工作,加强宣传和舆论引导;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公开内容
第五条 部门预决算信息(涉密信息除外)公开内容包括:
(一)本部门基本概况,包括部门职责、机构设置、编制现状、年度主要工作任务和目标、部门收支预算编制的相关依据及测算分析情况等。
(二)预决算收支情况,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收支情况、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情况、部门财政拨款基本支出情况等。预决算支出公开到功能分类的项级科目和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经济分类的款级科目。
(三)“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情况,包括“三公”经费预决算总额和分项数额、会议费和培训费预决算总额,并对增减变化的原因进行说明。“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维护费”公开为“公务用车购置费”和“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三公”经费决算公
开说明因公出国(境)团组数及人数,公务用车购置数及保有量,国内公务接待的批次、人数、经费总额以及“三公”经费增减变化原因等情况。会议费、培训费决算公开说明召开会议和组织培训的次数和人数等情况。
(四)其他重要事项情况,包括机关运行经费、政府采购预算及信息、 财政专项资金情况等。
1、机关运行经费,包括具体的分项数额。
2、 政府采购预算及信息,包括政府采购预算总额和分项
数额、采购项目公告、采购文件、采购结果等。
3、财政专项资金情况,包括专项资金的政策(项目申报
指南)资金分配结果等。
(五)其他逐步公开的信息,包括预算绩效信息、资产管
理信息等。
1、 逐步公开预算绩效信息,包括预算绩效目标和重点支
出项目绩效评价结果的试点公开。
2、 逐步公开资产管理信息等情况。
第四章 公开方式和时间
第六条 预决算信息公开在“中国昆山”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财政审计专栏公开,并保持长期公开状态。
第七条 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
表,应当在财政批复后二十日内由本部门公开。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本部门应当严格按照《保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做好定密、解密工作,确保审查程序规范,审查责任明确。
第九条 本部门要按照《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等要求,做好预决算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主动回应社会普遍关注的情况,及时解疑释惑,避免社会公众误解,密切关注工作中反映的问题,认真研究整改。
第十条 本部门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反馈。
索 引 号: | 014189297/2017-10854 | 信息分类: | 财政经贸;其他;;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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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昆山市司法局 | 发布日期: | 2017-10-24 |
信息名称: | |||
文件编号: | 关键字: | 昆山市司法局 预决算 信息公开 管理 暂行办法 | |
内容概述: | 昆山市司法局预决算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 |
发布日期:2017-10-24 14:59:17浏览量:
主办单位:昆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单位:昆山市大数据资源管理中心(昆山市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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