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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督查考核评价体系(试行)
来源: 昆山市城市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0-10-15 17:01   访问量: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活垃圾分类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顺利开展,学习先进城市做法,强化监督检查,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现将我市垃圾分类督查评价体系试行如下。

一、总体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及苏州市关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决策部署,不断提高政治站位,加快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置体系,逐步形成以法治为基础、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具有昆山特色的垃圾分类制度。

二、工作任务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提升并完善我市生活垃圾分类督查评价体系建设,强化责任意识,建立我市垃圾分类“四榜”制度,推动生活垃圾分类高质量发展。

(一)建立“区镇(城市管理办事处)绩效榜”

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将按照年度实施方案及督查评价办法,定期对各区镇和城市管理办事处的垃圾分类工作进行量化评价,并按照得分进行排名。

(二)建立“社区(行政村)红灰榜”

各区镇(城市管理办事处)每月对所辖社区(行政村)进行垃圾分类工作督查(督查标准参照附件1,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督查内容),督查方式由各区镇(城市管理办事处)自行确定,督查结果应在规定时间内报市生活垃圾分类办,同时上报排名前后各10%的社区(行政村)名单并在区域媒体上进行公示。

(三)建立“小区(自然村)光荣榜”

社区(行政村)定期对辖区内的小区(自然村)进行垃圾分类指导,按照决策共谋、发展共建、建设共管、效果共评、成果共享的原则,鼓励居民(村民)参与垃圾分类工作,评比优秀家庭,表彰树立典型,营造积极向上、学习典型的良好氛围,形成小区(自然村)及居民(村民)光荣榜(参考样式见附件2),并在新闻媒体上广泛宣传,小区(自然村)内显著位置张榜公布。

(四)建立“条线达标榜”

全面推进机关单位、学校、医院等公共机构、相关企业的垃圾分类工作。各相关专业组、部门参照《苏州市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考核评价表》(附件3)对机关单位、学校、医院等公共机构进行督查评价,各部门对负责推进的行业领域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开展督查,及时将达标榜单、督查结果(考核得分)报送至市生活垃圾分类办。

三、工作要求

(一)积极落实工作责任

围绕市委市政府对生活垃圾分类的要求,根据我市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和年度目标任务,各区镇、城市管理办事处及相关部门应高度重视垃圾分类工作,组建长效管理工作机构,配强专职人员,落实工作内容。

(二)创新改进督查方式

各专业组,区镇、城市管理办事处及相关部门应积极落实逐级督查责任,要把抓落实、见成效作为督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贯穿于督查工作的全过程,可采用委托第三方考评(测评)等形式,同时注重发动群众性督查、用新闻媒体舆论推动督查,科学制定督查办法,形成良好的激励约束机制。

(三)规范严肃督查机制

各专业组,区镇、城市管理办事处及相关部门应加快建立相应的垃圾分类工作督查评价体系和督查评价办法,落实层级督查制度,以层层推进、层层负责为原则,规范督查评价工作,真正把督查工作做细、做实、做好。对在督查工作中发现瞒报、谎报和造假的,一律取消督查成绩,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四)广泛运用督查结果

各专业组,区镇、城市管理办事处及相关部门在督查后应形成督查通报,及时上报至市生活垃圾分类办并在区域媒体(传统媒体、新媒体及自媒体等)上进行公示,市生活垃圾分类办结合各项督查及各单位上报情况,形成整体通报。

针对督查结果,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将对工作成效突出、大胆创新并取得实效、考核成绩名列前茅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表彰,对工作推进不力、弄虚作假或考核成绩排名末位的单位和个人启动约谈、问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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