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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市生活垃圾分类约谈办法
来源: 昆山市城市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0-10-15 17:02   访问量: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垃圾分类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力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加强监督考核力度,压实工作责任,根据《关于印发<昆山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昆办发〔2019〕79号),《关于调整全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昆办抄〔2019〕2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分工

(一)各区镇、城市管理办事处及相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相关负责同志对其进行约谈:

1.考核得分位次连续两次以上排名垫底;

2.在工作推进中弄虚作假,产生恶劣影响;

3.被江苏省级及以上主流媒体曝光并被查实;

4.被江苏省级及以上主管部门通报批评;

5.其他需要约谈的问题。

(二)各区镇、城市管理办事处及相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或相关专业组牵头单位进行约谈:

1.考核得分位次排名垫底;

2.因工作推动不力,未按照规定时限完成工作任务;

3.被苏州市级媒体曝光并被查实;

4.被苏州市级主管部门通报批评;

5.在工作推进中发现弄虚作假的;

6.其他需要约谈的问题。

(三)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区镇、城市管理办事处或责任部门(必要时可联合约谈)对其进行约谈:

1.未按照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设施;

2.被昆山市级媒体曝光并被查实;

3.被昆山市级主管部门通报批评;

4.其他需要约谈的问题。

二、约谈程序

(一)市生活垃圾分类办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初步认定审核,应当由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或市生活垃圾分类办进行约谈的,按规定填写《约谈审批表》,呈报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向约谈对象发放《约谈通知书》;经认定应当由各区镇、城市管理办事处或责任部门进行约谈的,由市垃分办向相关单位发送《约谈建议书》,由其按照规定启动约谈程序。

(二)各区镇、城市管理办事处或责任部门在工作中发现存在需要约谈的问题时可直接启动约谈程序,填写《约谈审批表》,经本单位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向约谈对象发放《约谈通知书》。

(三)约谈应坚持客观公正、严肃认真的原则,向约谈对象明确其工作任务和相关要求,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批评教育,提出整改要求。必要时,可邀请市纪委监委等部门同志共同约谈并介入调查。

(四)约谈中约谈对象应当主动汇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提出具体的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责任人,并就整改时限作出承诺。

(五)约谈结束后负责约谈的单位应当对约谈对象的整改情况进行追踪,形成工作闭环,并及时将约谈台账报市生活垃圾分类办备案。

(六)相关问题情节严重,或经约谈后仍未进行有效整改的,应及时移送纪委监委等相关部门。

三、其它事项

各区镇、城市管理办事处和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约谈细则。本办法由昆山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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