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昆山市2020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工作方案》,现就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居民健康档案管理项目工作,确保项目有效实施,主动掌握辖区内常住居民基本情况和变化情况,及时为没有健康档案的居民建立健康档案,并录入信息系统,提高规范化电子健康档案建档率、居民健康档案动态使用率和健康档案公开率,根据《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昆山市2020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工作方案》。
二、主要内容
(一)居民健康档案的内容
居民健康档案内容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健康体检、重点人群健康管理记录和其他医疗卫生服务记录。
(二)居民健康档案的建立
1.辖区居民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接受服务时,由医务人员负责为其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并根据其主要健康问题和服务提供情况填写相应记录,同时告之服务对象为其建立居民健康档案。
2.通过入户服务(调查)、疾病筛查、健康体检等多种方式,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组织医务人员为居民建立健康档案,并根据其主要健康问题和服务需要填写相应记录,同时告之服务对象为其建立居民健康档案。
(三)居民健康档案的使用
1.已建档居民到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复诊时,接诊医生应在信息平台上调取其健康档案后,由接诊医生根据复诊情况,及时更新、补充相应记录内容,其中已纳入管理的高血压和糖尿病患者应同时开展规范的随访管理。
2.入户开展医疗卫生服务时,应事先查阅服务对象的健康档案并携带相应表单,在服务过程中记录、补充相应内容。服务结束后根据表单内容及时更新其电子健康档案。
3.对于需要转诊、会诊的服务对象,由接诊医生填写转诊、会诊记录。
4.所有的服务记录由责任医务人员或档案管理人员统一汇总、及时归档。
5.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个人建立的纸质居民健康档案及医疗卫生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健康档案相关记录表单应及时录入信息系统,如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已由其他镇区采集录入,应及时协调进行档案迁移以方便管理。
三、实施时间
《昆山市2020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工作方案》自2020年4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