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信息公开 / 重点公开领域 / 政策文件及解读 / 政策解读

ksssfj/2021-00016
其他临时体裁分类
昆山市司法局
2020-08-26
关于《昆山市司法局行政执法公示办法》《昆山市司法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昆山市司法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解读

关于《昆山市司法局行政执法公示办法》《昆山市司法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昆山市司法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解读

时间: 2020-08-26 10:02 访问量:
【字体: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根据国家、省、苏州市、昆山市有关规定,制定《昆山市司法局行政执法公示办法》《昆山市司法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昆山市司法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现就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是党中央作出的一项重要决策,是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着力解决执法不严格、不规范、不文明、不透明等问题的重要举措。按照上级有关要求,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并根据执法实际完善相关配套制度。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进行政执法公开透明运行,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动昆山市司法局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根据上级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司法局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昆山市司法局行政执法公示办法》《昆山市司法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昆山市司法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二、主要内容

(一)昆山市司法局行政执法公示办法

本办法采用条款式结构,共17条。主要内容为:

1.关于公示的主体。昆山市司法局是行政执法信息公示的主体。公示应当符合合法、准确、及时、便民的原则。

2.关于公示的内容。昆山市司法局应把行政执法事前、事中和事后各个环节有关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当事人或者社会公众公开、公布。

3.关于不予公开的信息。当事人是未成年人的信息,主要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可能影响其他案件调查处理的信息,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认为不适宜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以及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不得公开的其他情形,不予公开。

4.关于公示载体。以昆山市司法局门户网站为主,政府公报、新闻媒体、办公场所、政府门户网站等为补充,全面及时公开行政执法信息。

5.关于责任追究。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要求公示或选择性公示行政执法信息、行政执法信息更新维护不及时的,责令相关人员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昆山市司法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

本办法采用条款式结构,共24条。主要内容为:

1.关于记录的主体和内容。记录主体为昆山市司法局,记录内容为昆山市司法局及其所属行政执法人员全过程行政执法活动。分为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其中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明确记录内容。

2.关于经费保障。根据执法需要配备执法记录、存储、管理等设备,所需费用纳入司法局行政执法经费予以保障。

3.关于音像记录的重点。明确了执法现场环境,行政相对人、证人、第三人等现场有关人员,重要涉案物品及其主要特征,对有关人员、财物采取措施的情况,司法局执法人员送达法律文书的情况为音像记录重点。

4.关于音像记录的程序。明确了现场执法进行音像记录时,应当自到达现场开展执法活动时开始,对执法过程进行全程不间断记录,直至执法活动结束时停止。因设备故障、损坏或者电量不足、存储空间不足、天气情况恶劣等客观原因而中止记录的,重新开始记录时应当对中断原因进行说明;确实无法继续记录的,应当立即向部门负责人报告,并在事后书面说明情况。

5.关于记录的管理。明确了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司法局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按照要求将信息储存至局法制与执法监督科,不得自行保管。连续工作、异地执法或者在偏远、交通不便地区执法,确实无法及时移交存储资料的,应当在返回单位后24小时内按照要求进行存储。信息存储过程中,发现信息有损坏、无法正常存储的,应当立即向部门负责人报告,并将书面说明存档。司法局应当建立健全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的管理与使用制度,确定归档、保存方式及期限,明确专门人员负责记录资料的归档、保存和使用。

6.关于相关责任。司法局执法人员未按照本办法进行执法全过程记录的,承担相应责任;当事人及其他现场人员以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阻挠司法局及其执法人员进行文字、音像记录的,承担相应责任。

(三)昆山市司法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本办法采用条款式结构,共23条。主要内容为:

1.关于法制审核的主体和机构。昆山市司法局是法制审核的主体,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局法制与执法监督科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核。

3.关于法制审核范围。列举式明确了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情形,并要求编制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清单。未经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对于法制审核未通过的,执法承办科室要根据法制审核意见对提交送审的材料进行完善或者补正后,再次提交局法制与执法监督科进行审核。

4.关于法制审核要求。执法承办科室办理行政执法案件应当预留10个工作日的法制审核时间。局法制与执法监督科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核为主。法制审核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合法、规范的原则。

5.关于法制审核内容。明确了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核为主,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主要审核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者滥用职权,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是否存在无证执法、一人执法现象,程序是否合法。

6.关于相关责任。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责令有关人员改正;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实施时间

《昆山市司法局行政执法公示办法》《昆山市司法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昆山市司法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自2020年8月26日起施行。

相关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