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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建环保其他
苏州市昆山生态环境局
2022-04-25
《关于调整昆山市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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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昆山市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解读

时间: 2022-04-30 12:16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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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昆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市政府关于调整昆山市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本《通告》将于202261日起施行。现对该《通告》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随着我市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全市各类在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已超过2万台,使用过程中排放污染问题较为突出。2019年,我市划定了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从近年监管情况来看,禁用区内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已得到了较好控制,但禁用区外的情况不容乐观,现有政策已无法满足目前大气污染物持续减排的需要。因此,进一步调整扩大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范围,提高污染防控要求,对于削减大气污染物排放,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

2.《关于印发<苏州市2021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计划>的通知》要求,“在现有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的基础上,将禁用区范围扩大至市区全部行政区域。各地参照市级做法,年内完成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调整工作”。

三、主要内容

1.明确了非道路移动机械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通告》中明确了非道路移动机械定义,是指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即用于非道路上的,自驱动或具有双重功能,或者不能自驱动,但被设计成能够从一个地方移动或被移动到另一个地方的机械,包括但不限于工业钻探设备、工程机械、农业机械、林业机械、渔业机械、材料装卸机械、叉车、雪犁装备、机场地勤设备、空气压缩机、发电机组、水泵等。

2.明确将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范围扩大至全市范围,并结合实际情况分别设置了一类低排放区和二类低排放区。一类低排放区范围是黄浦江路以西、312国道以北、江浦路以东、339省道以南闭合的区域(均不含上述道路)。二类低排放区范围是除一类低排放区外,昆山行政区划内其他全部区域。

3.明确了区域内非道路移动机械限制条件。一类低排放区内禁止使用未达到国Ⅱ排放标准的所有非道路移动机械。二类低排放区内禁止使用未达到国Ⅱ排放标准的柴油工程机械和柴油叉车。

4.明确了豁免要求条件。考虑到民生保障和应急抢险工程的实际情况,避免对其产生较大影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针对此类工程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暂不作强制限值要求。从保护环境、减小污染排放角度,仍倡议相关工程使用单位积极主动使用符合要求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5.明确了柴油机械在使用过程中的排放限值要求。根据《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低排放区内执行Ⅲ类排放限值,要求不能有可见烟。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的Ⅲ类排放限值是,机械额定净功率37kW以上的,光吸收系数限值为0.5m-1,林格曼黑度为1级(不能有可见烟);额定净功率37kW以下的,光吸收系数限值为0.8m-1,林格曼黑度为1级(不能有可见烟)。

6.明确了区域内执法查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同时明确住建、城管、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应各司其职,做好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实施工作的指导、监督管理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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