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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其他
昆山市医疗保障局
2022-11-15
《关于做好2023年度昆山市非就业居民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关于做好2023年度昆山市非就业居民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时间: 2022-11-18 16:46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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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参保对象

具有本市户籍,年龄在18周岁以下的不在校少年儿童和婴幼儿,以及父母为本市户籍,在外地学校就读的学生、大学生;取得积分入医资格的非本市户籍0~7周岁未入学的学龄前儿童。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未享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本市户籍居民(简称老年居民);在劳动年龄范围内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本市成年居民(简称其他居民)。持有本市港澳台居住证的人员可按以上不同身份参加居民医保。

二、缴费标准

根据昆山市医疗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昆医保〔2022〕51号文件规定,2023年度学生儿童参加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金额为每人每年300元、大学生个人缴费金额为每人每年190元,财政补助每人每年700元。2023年度老年居民参加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金额为每人每年490元,财政补助每人每年1500元,其中2020年度参保并已享受个人缴费财政补助政策的60周岁及以上老年居民继续给予个人缴费财政补助,个人缴费金额为每人每年220元,财政补助每人每年1770元;其他居民个人缴费金额为每人每年510元,财政补助每人每年1100元。根据苏州市人民政府苏府规字〔2017〕6号文件规定,以下非就业居民按规定参加居民医疗保险时享受保费补助,个人免缴医疗保险费,其医疗保险费由财政全额补助:低保人员、低保边缘人员、特困供养人员、临救大病人员、精减退职职工、重点优抚对象、参核退役人员、建档立卡人员、特困职工、困境儿童、重度残疾人、延长救助人员等。

三、参保登记流程

非就业居民(包括持有港澳台居住证人员和获得积分入医资格的0~7周岁未入学流动人口子女)至户籍(居住证)所在地社区工作机构办理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手续。

四、参保缴费和医疗待遇享受时间

1.2023年度非就业居民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申报缴费期为2022年10月至12月。凡于2022年12月25日前办妥2023年度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手续的非就业居民,从2023年1月1日起享受2023年度(2023年1月至2023年12月)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2.2023年度申报缴费期外,对达到参保条件的、新增或迁入本市户籍的、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等原因符合参保条件的非就业居民,可以在结算年度内申请参加当年度居民医疗保险,当月底前按全年标准缴费后,从次月起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3.2022年10月起,未中断参保缴费的老年居民、其他居民无需每年进行年度参保申报,可直接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至昆山农商银行营业网点柜面缴费,也可通过昆山农商银行手机银行APP、昆山农商银行微信公众号或“江苏税务”APP、“江苏税务社保缴纳”微信小程序等线上方式缴纳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

4.根据苏州市人民政府苏府规字〔2020〕3号文件规定,2022年起居民医保的结算年度(待遇享受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五、免缴资格认定

根据苏州市人民政府《苏州市社会医疗救助办法(修订稿)》(苏府规字〔2017〕6号)文件规定,由民政、残联等部门定期向医保经办机构提供救助对象名单的参保人员不再需要提供免缴证件材料。新增的重症残疾人须同时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对听力、语言、视力、肢体残疾一至二级,智力、精神残疾一至四级的残疾人,视为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可免予劳动能力鉴定)。对符合保费补助条件的居民医疗保险参保对象,各社区工作机构应逐一落实其续保情况,告知其保费补助、实时救助等相关政策,确保其正常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待遇。

六、注意事项

1.本市户籍当年度出生的新生儿,应在出生三个月以内办理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手续,按照全年标准缴纳个人缴费部分后,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其中四季度出生的新生儿,如需报销出生年度医疗费用,应补缴出生年度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部分。出生后超过三个月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医保待遇从参保缴费的次月1日起享受。

2.获得积分入医资格的流动人口子女,当年10月至12月至居住地社区工作机构,凭“积分入医电子准入凭证”或社区工作机构通过查询积分入医名单后,可办理2023年度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登记缴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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