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信息公开 / 重点公开领域 / 政策文件及解读 / 政策解读

kssfzggw/2023-00002
财政经贸其他
昆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01-10
《昆山市地方政府储备粮管理办法》解读
kssfzggw/2023-00001

《昆山市地方政府储备粮管理办法》解读

时间: 2023-01-10 10:15 访问量:
【字体:


《昆山市地方政府储备粮管理办法》

解读

《昆山市地方政府储备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3210日起施行。

一、修订背景

《昆山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旧《办法》)于200559日正式印发实施。旧《办法》出台实施已有17年的时间,随着当前粮食工作形势的变化、内容的不断丰富,政策方向、管理要求发生根本性变化,国家、省和苏州市相继对地方政府储备粮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作出新修订,旧《办法》在实施过程中遇到了一些新问题。为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形势需要,补齐制度短板,加强我市储备粮储存、轮换(含收购、销售,下同)、动用及其管理,有必要修订《昆山市地方政府储备粮管理办法》。

二、制定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3.《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

4.《江苏省粮食流通条例》

5.《江苏省地方政府储备粮管理办法》

6.《苏州市地方政府储备粮管理办法》

三、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从事和参与昆山市地方政府储备粮存储、管理、监督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本办法所称地方政府储备粮,是指昆山市人民政府依法储备的用于调节本行政区域内粮食供求,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小麦、稻谷等原粮及其成品粮以及食用植物油。

四、主要内容

《办法》共八个章节四十七条,主要包含以下重点内容:

(一)明确适用范围。《办法》着重就地方政府储备粮的储存、轮换、动用及其管理进行规范和制度设计,明确政府储备粮主要用于调节本行政区域内粮食供求,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同时明确我市地方政府储备粮品种主要包括小麦、稻谷等原粮及其成品粮以及食用植物油。

(二)明确管理职责《办法》明确地方政府储备粮的管理职责。市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局和农发行昆山市支行等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地方政府储备粮计划,落实所需资金,保障粮食供应,稳定粮食市场。市政府应当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地方政府储备粮储备规模、品种结构以及相应的管理费用标准等动态调整机制。市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等部门根据职责组织实施储备计划,开展监督管理并保障储备粮财政补贴、监督检查和质量检测费用。明确承储企业对承储的地方政府储备粮数量(品种)、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

(三)明确计划管理。《办法》明确市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等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苏州市下达的地方政府储备粮计划要求,结合昆山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拟订昆山地方政府储备粮计划,报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明确地方政府储备粮计划应当包括储备规模、品种结构、质量要求以及总体布局方案等内容。明确小麦、稻谷及其成品粮储备合计比例符合国家和省要求,要求储备粮质量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质量等级、质量标准和食品安全指标。

(四)明确储存安全。《办法》明确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择优选择承储企业,承储企业应当满足保证储备安全的仓(罐)容规模、设施设备、专业人员、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等基本要求,不得租仓储存。明确承储企业应当将政策性业务与经营性业务分离,严格履行承储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具体承担地方政府储备粮计划任务,负责落实储备数量(品种)、质量和地点(库点)。承储企业对所储存、轮换的地方政府储备粮质量负责,建立出入库检验制度和质量档案并依法纳入食品安全追溯体系,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鼓励承储企业积极研发和运用绿色环保的储粮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改善储存条件,提高科学储粮水平。同时,明确了承储企业禁止行为,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五)明确轮换制度。《办法》明确轮换计划的制定主体和内容、轮换期限的确定、轮换架空期、轮换验收等内容。为提高轮换计划的可操作性,明确了调整地方政府储备粮最低实物库存量、品种结构,延长或者缩短轮换架空期的情形和要求。明确地方政府储备粮轮换以在粮食交易平台公开竞价的方式为主、粮源基地采购和协议采购为辅的方式进行。明确地方政府储备粮轮换应当全程留痕备查。

(六)明确动用程序。《办法》明确政府应当制定粮食应急预案,明确动用权限、触发条件、动用程序和方式等内容。明确政府储备粮动用权归政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列举动用情形,明确地方政府储备粮的动用顺序。明确动用方案由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等部门提出,动用方案包括动用的数量(品种)、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以及费用结算等。动用命令由政府下达,部门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不按照要求执行,地方政府储备粮动用后要及时补足。

(七)明确费用管理。《办法》明确了地方财政对地方政府储备粮管理各环节中可能产生的补贴、费用以及亏损的兜底保障职能,对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和监管要求进行细化和规范。明确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同级地方政府储备粮计划,及时足额拨付地方政府储备粮的贷款利息、保管费、轮换费及价差亏损等补贴。明确按照规定延长或者缩短轮换架空期的,不扣除保管费用和利息补贴。明确地方政府储备粮轮换有盈余的上缴财政国库。

    (八)明确监督管理。《办法》明确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计划,明确监督检查的重点、方式和频次等,并建立承储企业信用档案。创新监督检查方式,明确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当依托地方政府储备粮统一信息监控网络,对地方政府储备粮计划执行等情况实施日常监督管理。明确对依法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行为依法追究责任,对承储企业违约违法行为进行约谈或依法追究责任。

市政府关于印发昆山市地方政府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相关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