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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sszrzyhghj/2024-00021
国土农林水利其他
昆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12-24
《关于开展遗产管理人办理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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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遗产管理人办理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时间: 2024-12-24 16:38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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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就《关于开展遗产管理人办理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作如下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深化不动产登记领域改革,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关于进一步提升不动产登记便利度促进营商环境优化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9号)的创新改革要求,持续优化营商环境,高质量提升服务效能,特制定本《通知》。

二、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三)《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

三、主要内容

(一)遗产管理人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二)明确遗产管理人办理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适用范围

为保障遗产管理人办理不动产登记工作的规范、高效运行,在未提交公证文书或者生效法律文书的不动产登记中,遗产管理人办理继承(遗赠)转移登记、无主财产处置所涉转移登记、生前合同履行所涉转移登记、注销登记、不动产信息查询的,适用本通知规定。

(三)明确遗产管理人办理不动产登记工作的程序

继承(遗赠)转移登记、无主财产处置所涉转移登记、生前合同履行所涉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按照申请核验——受理——审核——公示——登簿的程序办理。不动产信息查询按照申请核验——受理——审核的程序办理。

(四)其他事项

通知未尽事项,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通知由昆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2月10日。

四、主要亮点

该通知的实施有助于规范遗产管理人协助办理不动产登记工作,保障继承人、受遗赠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持续推进营商环境不断优化。其中无主财产处置所涉转移登记、生前合同履行所涉转移登记、注销登记这三种类型的具体规定填补了我市在相关领域中政策的空白,有助于明确相关流程,确保财产转移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保护各方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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