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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sscsglj/2022-0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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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市城市管理局
2022-12-15
昆山市低值可回收物回收处理服务行业发展补贴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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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市低值可回收物回收处理服务行业发展补贴办法

时间: 2022-12-15 16:34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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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鼓励各区镇推进低值可回收物回收处理工作,促进生活垃圾的减量化和资源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苏州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实施意见》以及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低值可回收物指《昆山市生活垃圾低附加值可回收物指导目录》中规定的废玻璃、废旧织物。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各区镇辖区内从事低值可回收物回收处理服务的企业(以下简称服务企业)。

第四条各区镇负责低值可回收物回收处理的具体实施,每年1月向市城管局书面报送低值可回收物回收处理情况。

第五条市供销合作总社、城管局、商务局对区镇报送的回收处理情况进行审核,对年度低值可回收物分出率达到苏州市级考核要求的区镇制定补贴方案,由市城管局扎口报送奖励资金拨付申请,市级财政依申请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区镇财政,年补贴总额不超过50万元,该补贴计划从当年度生活垃圾分类经费预算中拨付。

第六条各区镇根据服务企业贡献程度制定市级奖补资金的分配方案并落实发放,可结合实际情况自行制定补贴措施,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激励引导:结合市财政补贴情况及属地财力状况,视服务企业的社会贡献或创新能力设立奖补资金,并颁发荣誉证书;

(二)优惠减免:各区镇可组织相关部门集中研究税费优惠或用电、用水、用气价格优惠等政策;如服务企业中有承租国有经营用房的,各区镇可在此基础上研究出台进一步减免措施,鼓励有关单位和机构对服务企业进行租金减免;

(三)用工扶持:建立属地人力资源部门与服务企业的共建合作关系,及时了解服务企业的用工需求,在用工招聘、人才培训等方面予以支持,确保为低值可回收物回收处理行业发展提供必要的人力智力支持;

(四)防疫支持:在防疫物资、消杀支出等方面可给予适当支持,保障低值可回收物收运处置工作安全顺利进行;

(五)其他支持:引入社会资本参与低值可回收物回收处理服务企业运营,减轻投入成本,提升服务质量;组织低值可回收物回收处理志愿活动,减轻服务企业工作压力,扩大公益事业影响力。

第七条获得补贴的服务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注册的企业;

2.具有良好的金融资信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3.近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社会信誉良好;

4.具有切实可行的服务方案;

5.对低值可回收物的处置符合国家循环再利用和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具备补贴资格:

1.服务企业受到生态环境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且限期内不整改的;

2.服务企业违规将承接本市以外回收的低值可回收物纳入回收处理数量,或以其他方式骗取市财政补贴的;

3.不按回收处理程序及相关技术规范分拣加工处理低值可回收物的,回收的低值可回收物没有进入利用环节的,或将低值可回收物倾倒、偷排或私自非法填埋或作为生活垃圾处理的;

4.存在其他严重违反垃圾分类管理或回收利用规定的行为。

第九条各区镇应当定期对服务企业开展监督检查,对回收处理的台账、计量、处理设备等进行不定期抽查;市城管局将会同市供销合作总社等部门不定期对各区镇可回收物回收处理情况进行四不两直检查。

第十条本补贴办法实行总额控制,全市对各区镇年补贴实发总金额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根据本办法规定计算的各区镇应发年补贴总金额超过50万元人民币的,在50万元人民币限额范围内按比例分配。

各区镇可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具体明细可参考附件。本办法自2022121日起施行,试行1年。

附件:苏州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市级财政政策明细表

2022126

昆山市城市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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