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全市排水设施建设监管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全市排水设施规范化、全流程监管,保障水安全、改善水环境,现将《进一步完善全市排水设施建设监管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昆山市水务局 昆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昆山市交通运输局
2023年11月17日
进一步完善全市排水设施建设监管实施办法
排水设施是城市的重要基础设施,是雨水排放、污水收集和集中处理的主要载体,是一项不容忽视的民生工程。为进一步完善全市排水设施规范化、全流程监管,保障水安全、改善水环境,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苏州市排水管理条例》《昆山市排水管理实施办法》及相关规范、标准,制定本办法。
一、加强项目前期监管
1. 排水方案审核
包含排水设施建设内容的各类市政、交通、房建(室外部分)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前期方案阶段与水务部门做好具体对接工作,水务部门应就排水方案是否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和相关标准提出具体、详实的意见。排水方案须符合控规及排水规划要求。
同时,大型项目管线综合方案(含排水方案)须由市路桥指挥部组织专家论证。
另外,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关于规范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的通知》要求,制定拆除、改动方案,报水务部门审核,办理行政许可,并承担重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
2. 排水设计审查
包含排水设施建设内容的各类市政、交通、房建(室外部分)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根据相关要求,设计图纸应报送具有相关资质的图审机构审查或委托有资质的咨询单位咨询,规模较小的项目也可以专家审查形式,并将审查后的图纸及图审意见或咨询意见报属地水务管理部门备案。
二、完善项目施工过程监管
建设单位应加强排水设施建设过程中的质量和安全管理。
1. 排水管网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同步开展排水管网的跟踪测绘,具体测绘要求详见《昆山市排水管网(雨、污水管网)建设工程测绘及检测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确保新建的排水管网符合图纸要求,并与周边现有排水系统相融合,此项测绘费用纳入工程建设费用,列进工程概算。
2. 不涉及排水设施建设的项目,如道路翻新工程,施工区域内存在排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前及时报备属地水务部门,并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四十二、四十三条相关要求,做好既有排水设施的保护工作。在雨水边井、排水管网中倾倒建筑垃圾的,由建设单位负责垃圾的清理和设施的恢复;施工时造成管网破损的,由建设单位负责管网的修复,修复完成后应按照《昆山市排水管网建设项目验收移交流程要求》(昆市333办〔2022〕2号)进行验收移交。
3. 因施工需要临时封堵现状正在运行的市政排水管网,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实际情况制定封堵方案,确保不会对关联排水管网的运行造成影响。建设单位应将封堵方案报属地水务管理部门备案。
4. 因管线避让、无施工作业面等原因需要变更新建排水管道设计方案(管径、埋深、排向、管位等),设计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出具设计变更方案,建设单位应将设计变更方案报属地水务管理部门备案。
三、强化项目验收移交监管
1. 排水设施检测
包含排水设施建设内容的各类市政、交通、房建(室外部分)工程建设项目完工后,排水设施运管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检测(CCTV)单位根据《指导意见》进行抽测(测绘、检测范围及长度随机抽取,原则上不低于总长度的30%,相关费用由管网运管单位支出;暂未明确运管单位的,原则上由属地水务部门负责抽测),发现的质量问题由运管单位将问题清单移交建设单位进行整改,并扩大抽查范围直至全覆盖,扩大抽查范围的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2. 排水设施验收
当排水设施检测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通知属地水务部门参与。竣工验收时需提交竣工图纸、排水管网测绘报告、QV或CCTV检测报告、管网试验报告(闭水试验、水压试验、渗水试验等),竣工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根据《苏州市排水管理条例》规定,排水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3. 排水设施移交
排水设施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按照《昆山市排水管网建设项目验收移交流程要求》(昆市333办〔2022〕2号),将相关移交资料报运管单位,并按《昆山市排水管网及设施地理信息系统数据结构指导意见》要求规范提交测绘、检测(CCTV)数据,并统一录入昆山市智慧排水数字化运管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