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信息公开 / 重点公开领域 / 政策文件及解读 / 政策文件

kssjtysj/2024-00022
工业、交通通知
昆山市交通运输局
2024-06-07
关于印发2024年昆山市内河港口码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昆交〔2024〕58号

关于印发2024年昆山市内河港口码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 2024-06-07 13:56 访问量:
【字体:

局安全应急科、港航管理科,执法大队、港航中心: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持续推动内河港口码头污染防治工作,现将《2024年昆山市内河港口码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昆山市交通运输局     

                         2024523     



2024年昆山市内河港口码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持续打赢内河港口码头污染防治攻坚战,巩固全市港口码头环保问题整改和内河港口码头综合整治工作成效,进一步提升全市港口码头行业治理水平,推动港口码头绿色化、集约化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属地管理、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原则,多措并举、综合施策,全面夯实行业部门职责和企业主体责任。强化源头治理、系统治理、严格执法,凝聚部门和属地联合监管合力,全面提升港口码头环境治理水平,着力推动港口码头污染防治常态化,坚决杜绝港口违法经营行为,促进全市港口市场实现持续、绿色、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全面统筹港口码头污染防治,规范港口码头防污设施建设,港口码头污染物接收、转运和处置率达标。切实做到码头作业和堆场堆存产生的雨污水有效收集和依规处置。从事易起尘货种作业的港口企业在装卸、搬运、堆存等环节均采取有效的抑尘装置和措施,粉尘在线监测系统稳定运行,在线率和监测数据达标。全面规范码头现场管理和物料遮盖,现场管理有序,企业污染防治能力有效提升。码头行政审批手续规范,辖区无非法码头,超范围经营现象有效遏制。

三、工作举措

(一)深化船舶水污染物船港城一体化治理

1.推动船舶水污染物接收设施均衡配置。综合研判港口污染物接收能力与到港船舶送交污染物数量的匹配情况,统筹规划完善接转处设施建设。督促港口企业、水上服务区严格按照《江苏省内河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建设指南》和长三角区域性标准《船舶水污染物内河接收设施配置规范》明确的配置标准,确保船舶送交的水污染物应收尽收

2.提升船舶水污染物转运处置保障能力。积极推动城镇污水管网覆盖范围内或周边的港口码头污水管网的新建、改造,逐步提升港口码头污水纳管比例。逐步实现船舶水污染物接收点接收转运设施与属地区镇收集处理设施做到有效衔接,确保船舶水污染物应转尽转、应处尽处。逐步将接收点的船舶垃圾、生活污水逐步纳入统一管理,切实提升实际转运和处置的公共保障能力。

3.压实船舶污染物接转处各环节监管责任。加强船舶垃圾和污水收集、送交和接收环节的执法监管。督促辖区航行船舶按规定配齐船舶水防污染设施设备,按规定收集垃圾和污水,督促辖区港口经营企业、水上服务区保持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的使用并主动提供接收服务,落实内河船舶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免费接收政策和先交污染物再装卸作业等要求。各监管部门要严格落实本行业污防责任,形成监管合力,避免各自为战、管理脱节。

(二)强化港口码头扬尘治理

一是加强源头管控。从事易起尘货种码头的新建、改扩建工程的港口岸线使用、初步设计、竣工验收等审批(审查)环节中,将防尘抑尘措施和港口粉尘在线监测系统等相关设施设备纳入审查内容。二是突出在线监测。优化对已建港口粉尘监测系统监督管理,结合实际调整已建港口粉尘在线监测点位和建设内容。将相关设备基础信息及时维护至粉尘在线省级监管平台。对粉尘在线省级监管平台的预警信息,要督促码头企业制定整改计划并按期完成整改,在省级平台进行闭环。三是管控作业环节。明确各作业环节的抑尘措施,堆场方面:露天堆场根据需要设置防风抑尘网、围墙、防护林等防尘屏障,露天喷淋、洒水等设施应正常使用,堆场无明显扬尘,基本做到物料无扬撒,苫盖到位。装卸方面:装卸作业过程中采取适用的抑尘措施,根据实际选用雾炮、喷淋等湿法除尘抑尘方式。装卸前沿及时清扫洒水,避免有明显积尘,落料随产随清。搬运方面:采用输送带搬运物料的,要实现皮带罩或廊道密闭输送,在转接落料、抑尘点处采取适宜密闭设施,优先采用干雾抑尘、微动力除尘、静电除尘、布袋除尘等方式。采用散货运输车辆搬运的,对易起尘物料进行封闭运输,敞篷车型必须对车厢进行覆盖封闭,防止抛洒滴漏。有车辆进出的码头堆场在港区出口处设置车辆清洗专用场地,冲洗范围包括车轮和车架。四是注重雨污收集。督促企业对码头作业平台、堆场初期雨水、生产污水进行收集处理,鼓励中水回用,用于装卸平台、堆场及厂区冲洗。

(三)推动港口码头合法合规经营

一是规范经营准入。加强对辖区内港口岸线使用的监督检查和巡查力度,对新(改、扩)建港口码头,严格落实港口规划、产业政策、生态环境保护等相关规定要求,严把港口经营准入关。因历史原因造成的建设手续不完善的港口码头,应按规定补办相关港口码头岸线和建设手续并定期开展港口设施检测工作。深入推进港口资源整合,加强资源统筹配置,改善港口供给结构。二是聚焦过程监管。严厉查处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法律法规建设货物装卸设施,以及利用浮吊挖机等设备未经许可从事水上装卸经营活动等行为。加大部门联合执法巡查力度,对发现不符合安全、环保等要求、无法实施有效整改的港口码头以及非法设置的装卸作业点一律予以取缔,严防非法码头死灰复燃。三是合理优化提升。强化持证码头的日常监管,充分依托船岸一体化和信用管理,实施码头分级分类监管。推动环保设施提质增效,推动内河绿色港口创建行动,促进港口码头对防尘抑尘、装卸工艺、港作机械、港口岸电等设备设施进行工艺改造,提高环保设施标准,鼓励新能源和数字化技术应用,持续推进港口绿色发展。

四、工作机制

(一)强化联合执法机制

统筹实施联勤联动机制,港航管理科对内统筹交通执法大队、港航中心等部门科室,对外协调生态环境、水务、城管、住建等部门和属地政府,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专项执法和检查行动,源头管控与现场管理相结合。制定年度检查计划,跨部门联合执法每半年开展一次,对发现的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实施现场联合执法。

(二)完善信息抄告机制

总结完善过往信息抄告中出现的疏漏和联络员变动等问题,建立动态联络清单,疏通信息互通渠道,避免信息阻塞、停滞、流通不畅,及时流转互通,推动跨部门之间问题发现和问题整改的无缝衔接,确保发现问题的整改闭环。

(三)巩固会商协调机制

交通与水务、生态环境、城管、行政审批等部门及各区镇成立港口码头污染防治专项工作会商小组,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共同研究解决各区镇、各部门在港口码头污染防治领域发现的重点难点问题。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

各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自觉扛起港口码头环境治理的政治责任,认真贯彻水运江苏建设的工作要求,以扎实的工作开展迎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各相关部门要抽调精干力量,抓好水上污染防治工作落实,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二)压实责任,细化监管范围

结合日常码头检查清单,划清部门间的管理界面,对码头作业区域、堆场区域和生产区域进行明确区分,对涉及不同部门的管理职责,加强横向沟通,宁可跨前一步,决不后退半尺,对各自监管范围和监管职责,逐一履行到位,仍不能明确的,会商解决。对码头的具体监管内容可参照省交通运输厅、生态环境厅联合印发的《关于开展新一轮港口污染防治能力提升工作的通知》(苏交港〔202327号)附件相关要求。

(三)多措并举,提升治理效能

充分运用执法监管、信用评定、科技监测等多种手段,加强港口码头污染防治立体化、系统化建设,注重人才队伍培养和体制机制效用,持续完善污染防治综合监管机制,不断提升港口污染防治执法效能。

相关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