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镇农村工作局(农业服务中心),各相关单位:
为充分发挥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金字招牌”作用,强化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亮牌”与宣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管理办法(暂行)》等规定制定本指南,现予以试行。
昆山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12月1日
昆山市“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标识使用指南(试行)
“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是我市的一张地域名片,为充分发挥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金字招牌”作用,强化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亮牌”与宣传,鼓励我市符合条件的农业生产主体在产品包装上使用“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标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管理办法(暂行)》等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标识
二、使用主体及基本条件
昆山市辖区内从事农业生产的有关企事业单位、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及规模户,符合以下条件的,均可申请使用“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标识。
1.申请人生产基地在昆山市范围内,且有一定生产规模;
2.坚持标准化生产,产品外观和内在品质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要求;
3.严格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和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
4.近3年内产品未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近3年内各级农业农村部门例行监测和监督抽查均未出现农(兽)药残留检测不合格记录;
5.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企业处于正常经营状态,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使用方式
1.在产品包装上使用“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标识;
2.利用“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标识进行主体及其产品形象宣传和广告活动。
四、使用管理
1.“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标识样式应印刷或张贴在产品包装醒目位置;
2.标识授权使用主体严禁超产品范围使用、严禁转让或出租;
3.标识授权使用主体产品上市销售使用的包装(包括后续变更包装),应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
4.不得改变“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标识样式的模样,样式尺寸可以按照实际情况印刷;
5.标识授权使用主体每年需接受各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的例行监测或监督抽查;
6.申请主体获得标识使用权后原则上长期有效,但使用过程中若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其标识使用权:
(1)不得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2)标识使用主体处于非正常经营状态;
(3)标识使用主体生产基地发生变化,且未在昆山市地域范围内;
(4)例行监测和监督抽查农(兽)药残留超标;
(5)未严格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和执行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且未及时整改;
(6)产品外观和内在品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要求;
(7)其他应当取消标识使用的情况。
五、其他事项
1.各区(镇)农业农村部门需加强辖区内标识授权使用主体产品质量安全以及标识使用等方面的日常巡查与监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向市农业农村局报告;
2.市农业农村局每年对标识授权使用主体组织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抽查,切实维护“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信誉;
3.获准“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标识使用权的主体应注重品牌建设,致力于全产业链发展,切实发挥联农带农促农增收作用。
附表:昆山市“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标识授权使用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