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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市展览活动疫情防控技术指南(试行)

时间: 2021-02-09 11:24 来源: 昆山市商务局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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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科学精准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和冬春季疫情防控工作,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本市范围内举办的展览活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主要内容包括展览活动风险评估、展览场所防控措施、人员防控措施、展品展具防控措施、其他保障措施等。

二、展览活动风险评估

(一)按照展览活动举办地疫情应急响应级别,分别由市级、各板块疫情防控领导机构对展览活动出具举办必要性和已落实防控举措、具备举办条件的评估意见。

(二)中高风险地区暂不举办展览活动。在严格落实各项防控措施的前提下,低风险地区可举办必要的展览活动。冬春季节及春节等重点节假日时段应审慎举办展览活动,鼓励和支持展览活动线上举办。

(三)冬春季节举办的展览活动,举办单位应结合呼吸道传染病高发的特点,进一步完善展览活动疫情防控方案和应急处置预案,及时报备审批,做好应急演练。展会举办所在板块疫情防控领导机构应加大疫情防控力度,从严做好疫情风险和展览活动举办必要性评估,严格控制举办展览活动数量和规模。

(四)线上展览活动以及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展览活动,举办单位应针对线下举办的开幕式、展览展示、直播销售及相关配套活动,制定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疫情防控工作方案,落实线下活动疫情防控措施,确保展览活动疫情防控安全。

三、展览场所防控措施

(五)展览场所单位负责展览场所的疫情防控。

(六)展览场所应划定明确的功能分区,如落客区、测温区、安检区、登录区、展览展示区、隔离区等,做好观展线路的指引,有效控制人流和人员活动间距。合理规划场地分区及展位布局,通道宽度和展位间距要符合防控要求。

(七)展览活动举办前后要对展览场所和设备,特别是空调、通风系统进行全面检查、清洁消杀。

(八)展览场所单位应配备必要的门禁、安检、测温设备,设置临时隔离区,并配备适量口罩、免洗手消毒剂等防疫物资。

(九)展览活动举办期间要加强展览场所的通风换气,保持室内空气流通。如使用集中空调,保证空调运行正常,运行过程中以最大新风量运行,全空气系统关闭回风。定期对送风口等设备进行清洗、消毒或更换。每日定时高频做好公共区域、高频接触点位的清洁消毒,并在相关区域更新公示消毒情况。

(十)通过海报、广播、短信、电子屏、宣传视频等形式加强疫情防控知识宣传,倡导良好卫生习惯,增强健康防护意识,营造文明参展参观良好氛围。

(十一)设置“废弃口罩垃圾桶”,安排专人每日及时收集、集中消毒,并按有毒有害垃圾进行处置。

(十二)加强垃圾密闭化、分类化管理,及时收集并清运,做到日产日清。垃圾桶内外保持清洁,定期进行消毒处理。

(十三)设立专用就餐区,间隔安全距离取餐用餐。加强就餐区卫生管理,做好服务人员的卫生防护,定时做好防疫消毒工作。严格按照国家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防控措施的规定开展工作。

(十四)发现疑似病例,应立即上报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并对相关区域进行封闭隔离管理和全面消杀。

四、人员防控措施

(十五)展览活动举办单位负责参展商和观众参与展览活动的疫情防控,展览活动其他相关单位负责本单位工作人员的疫情防控。

(十六)参展商和观众应持个人有效证件进行线上实名制注册和预登记,举办单位做好信息核验及采集录入,确保人员信息真实、准确、安全。

(十七)展览活动举办单位应加强现场人流管控,鼓励使用不接触方式做好参展商和观众登记、自助取证、安检、门禁、顺序入场等服务工作,采取预约错峰观展、人员限流、实名入场等方式,引导人员有序观展,有序进出。当馆内人员数量接近核定人数的75%时,应通过摆放提醒告示、广播等方式进行告知,避免人员集聚;当馆内人员数量达到核定人数的75%时,应立即暂停参观人员进入并引导人流有序疏散。展览活动举办单位应督促参展单位,控制会议、论坛及各类活动的数量和规模。

(十八)进馆人员须落实健康码查验、体温检测、佩戴口罩等措施,对健康码、体温异常,来自中高风险地区人员,按本市现行疫情防控规定要求处理。

(十九)原则上不邀请境外人员入境参展观展,鼓励境外参展商和观众通过在线方式参展参会,或委托其在华分支机构、代表处或合作伙伴等参加线下展览活动。境外入境人员须严格按照现行管理规定做好筛查隔离,实施闭环管理,严防境外疫情输入。

(二十)加强监测预警,强化疫情风险识别,发现疑似病例,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落实隔离措施,做好密切接触者排查追踪等工作,并做好现场管控。

(二十一)建立工作人员健康档案,做好日常健康监测。工作人员上岗须戴口罩,入场须进行体温检测。

(二十二)对相关工作人员开展展览活动防疫培训,解读展会疫情防控政策,介绍展会疫情防控要求,落实各有关单位防控责任,确保防疫措施落到实处。

五、展品展具防控措施

(二十三)展览场所单位和参展商负责展品展具的疫情防控。

(二十四)展览场所单位对所有进入展览场所的展品展具进行全面清洁消杀。

(二十五)展览活动举办期间要加强监测,参展商和展览场所单位应及时做好展品展具的日常清洁消毒。

(二十六)严格控制进口冷链食品入境参展,严格落实国务院和我市关于防范新型冠状肺炎疫情通过进口冷链食品输入风险的有关规定,进口冷链食品参展严格落实专用通道入场、专区存放、专区展售等要求。参展商要向有关单位如实申报进口冷链食品展品信息,配合相关单位开展检验检疫、核酸检测及消毒工作,严格查验、留存相关证明,并做好展品销售记录和流向记录。无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核酸检测证明、消毒证明、追溯信息的进口冷链食品,不得参展。参展商对需打开外包装的货物的内包装实施消毒。展览活动举办单位要落实疫情防控要求,督促参展单位查验展品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核酸检测证明、消毒证明等,防止未经过预防性全面消毒处理的进口冷链食品进入展览场所。

六、其他保障措施

(二十七)展览活动举办单位应积极开展应急演练,深入查找薄弱环节,全力补齐短板,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各项措施,细化完善应急预案,不断提高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实用性, 切实提高应对突发事故能力和风险处置能力。

(二十八)展览活动举办单位和展览场所单位要加强宣传,多渠道开展展会防疫政策解读和宣传,确保所有展览活动参与人员知悉防疫要求,主动配合疫情防控工作。

(二十九)各板块应根据疫情形势发展变化和疫情响应级别调整变化,按照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和我市疫情防控总体要求,结合辖区内展览活动疫情防控需要,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及时、动态调整完善展览活动防控措施。

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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