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发布日期:2012-05-12 18:19:20浏览量:

一、总 

第一条  昆山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江苏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苏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第三条  市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二、组成人员职责

第四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执政为民,恪尽职守,求真务实,勤勉廉洁,协调配合,顾全大局,维护政令统一,切实贯彻落实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五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包括: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市政府序列工作部门的各委、办主任和各局局长。

第六条  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市长助理协助市长或副市长工作。

第七条  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牵头负责协调跨分管范围的工作或者其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等活动。

第八条  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在市长领导下协助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副主任按分工协助副市长联系、协调相关工作。

第九条  市政府各委、办主任和各局局长按照规定的职责要求,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三、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第十一条  切实加强对经济工作的组织领导,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及必要的行政手段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转型升级,重视资源节约利用和环境保护,推进改革开放和自主创新,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第十二条  完善市场执法监管,实行公平准入,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第十三条  加强和创新社会建设与管理,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系,完善群众性自治组织,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健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机制,完善各类应急预案,不断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第十四条  强化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建立健全公共服务的监管与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提升质量,提高效益,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重视解决民生问题,不断提高城乡居民收入,稳定和扩大就业,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加快发展社会事业。

四、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五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科学发展观为价值取向,完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并进行合法性审查,实现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要增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做好年度工作安排,针对不同情况,实行分类指导,注重政策导向,确保决策取得实效。

第十六条  凡涉及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财政预算、城乡规划、重大改革措施和社会分配调节、重要社会管理事务、重大建设项目等决策事项,应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决定。

第十七条  各部门提请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牵头承办的职能部门应经过深入调查研究,以全市十二五规划纲要和相关专项规划为依据,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各区镇的,必须事先征求各区镇以及相关街道、社区、行政村的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必须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举行听证会或进行民意调查。存在暂时无法消除的争议,牵头承办的职能部门应当在向市政府提出工作建议时,一并提交争议各方的主要理由和依据,并提供多个备选方案。

第十八条  市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应当征询市人大、市政协意见,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基层群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协调有效的决策信息反馈和决策后评估机制。市政府办公室及各部门的督查机构要加强对重大决策和重要目标任务执行情况的跟踪检查,适时通报反馈,确保政令畅通,并为决策不断完善提供客观依据。

五、坚持依法行政

第二十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方针政策有关规定,适时制定规范性文件。文件发布前,应由本级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

第二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发布后要依法及时上报备案。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备案审查工作,发现存在违法内容并逾期不自行纠正的,报请市政府予以撤消。规范性文件实行五年有效期制度,应定期开展清理和评估,及时修改或废止。

第二十三条  认真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依法精减审批事项,下放审批权限,简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限,扩大网上审批范围,建立健全快捷、便民、透明、高效的行政审批机制。

第二十四条  严格执行《行政处罚法》和《行政强制法》,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强化行政指导工作。完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推进区域性综合执法试点,简政放权,逐步实现行政管理扁平化,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六、推进政务公开

第二十五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围绕政务诚信建设,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和监督保障制度,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第二十六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市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文件和政策、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均应及时对外公布,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七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推进电子政务建设,完善电子签章系统,提高办事效率。办好中国·昆山政府门户网站,提供更多的网上查询、网上办理和网上便民服务项目。

七、健全监督制度

第二十八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自觉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认真办理议案和建议,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落实办理提案,不断提高按时办结率和满意率。

第二十九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认真执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有关制度。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及时整改。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及时发现并纠正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市政府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承办。

第三十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落实领导干部接访和联系群众制度,畅通信访渠道,维护信访秩序。市政府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处理重要的群众来信来访,努力为群众解决实际问题。对新闻媒体报道、群众反映和网民热议的问题,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予以重视,加强舆情分析研判,正确引导网上舆论,及时调查核实相关问题,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第三十一条  健全政府层级监督和工作协调制度,建立责任明确、协调有序、运行高效的工作机制。市政府的日常工作,属于副市长分管范围内的,由分管副市长全权处理;涉及跨分管范围的重点工作,原则上明确一位副市长牵头负责,相关领导配合。属于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各部门应该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办理;凡涉及多个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一般由市政府明确一个部门为主牵头负责,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

第三十二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八、加强廉政建设

第三十三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三十四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规范公务接待和公务用车,认真执行财经纪律,严格落实行政经费预算管理制度,禁止铺张浪费,坚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建设节约型机关。

第三十五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严于律己,廉洁奉公,正确行使权力,自觉接受监督,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坚决杜绝违反廉政准则的行为发生。

九、会议制度

第三十六条  市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制度。

第三十七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政府全体组成人员参加。根据需要,安排各区镇、各直属单位、条线部门和有关单位负责人列席,可邀请市人大常委会、政协、法院、检察院、人武部及其他有关部门参加会议。

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1.传达贯彻上级机关的重要决定、市委的工作部署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

2.决定和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3.通报情况,协调各部门的工作;

4.讨论其他需要全体会议决定的事项。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

第三十八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参加。根据需要,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可邀请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及其他相关单位负责同志参加会议。

会议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长外出期间,可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1.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2.讨论通过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工作报告和有关重要事项;

3.讨论通过向市委、上级政府报告或请示的重要事项;

4.讨论通过由市政府制定和发布的重要文件;

5.听取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的重要工作情况汇报;

6.讨论决定各区镇、各部门向市政府请示的重要事项;

7.通报和讨论市政府其他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不少于一次,根据需要可临时召开。

第三十九条  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或由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研究、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市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

第四十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由市长确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

第四十一条  市政府根据需要可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协调市政府工作中的专门问题。专题会议由市长、副市长或委托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召开。

第四十二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的纪要,由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市长签发,或由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签发。专题会议纪要,由参加会议的市政府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审核后,报市政府分管领导签发,涉及全局性事项的,须经市长签发。

第四十三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贯彻精简、高效、节约原则,控制会议规模,缩短会议时间。需要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应当提前报送市政府办公室审批。市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一般不邀请其他部门和各区镇的主要负责人出席。

第四十四条  各部门对市政府召开的会议贯彻落实情况,要在十天内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市政府办公室报告。市政府办公室对会议精神的执行情况要进行检查、催办、督查和反馈工作。

十、公文审批

第四十五条  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应一事一文,不得越级、多头报送,并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明显不符合规定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退回报文部门。

第四十六条  公文审批由市政府办公室统一登记、受理,按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工负责的原则呈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除市政府领导直接交办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秘密事项外,原则上不直接报送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

第四十七条  在报送市政府请示性公文时,应由主要负责人签发。与其他部门间如有意见分歧,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与协办部门协商,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出各方理由依据,并提出建议性意见报市政府,由市分管领导负责协调或裁定。

第四十八条  市政府发布的重要文件,报请市委和上级政府决定的重要工作汇报、计划、请示,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审议决定的有关重要事项、人员任免等,由市长签署。

第四十九条  以市政府名义发文,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核稿,一般专项性工作由分管副市长签发,涉及多个副市长分管工作内容或属于重大问题的,须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签发。

第五十条  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一般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审核后,送主任签发;属于重大问题的,由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分管副市长签发。

第五十一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对原有规定需作调整的,应及时修订原文件,不得发布存在前后矛盾或完全重复性的规范性文件。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市政府批转或市政府办公室转发。

第五十二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切实提高公文办理的质量和效率,对市政府批办或市政府办公室转办的公文,属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各部门应在6个工作日内办结;需要报市政府审批的事项,应提出本部门书面意见,在6个工作日内回复;需要主办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办理的事项,主办部门要抓紧会商,在9个工作日内提出办理意见;需要调查论证的事项,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特急、紧急的公文,以市政府明确的办理时限为准。

十一、作风纪律

第五十三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政府同意。

第五十四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五十五条  严格执行请销假和考勤制度。市政府组成人员和各区镇、市各直属单位的行政主要负责人离昆(除苏州市内)外出访问、考察、出差以及因私外出、休假1天以上的,需事先向市政府提出书面请假,由市政府办公室报市政府领导批准后实施。

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等重要会议和活动,原则上行政主要负责人不得请假。遇特殊原因确需请假,须事先向市长或主持会议的常务副市长请假,经批准后,委派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参加,并将与会人员名单报告市政府办公室主任。

第五十六条 认真执行值班制度,重大情况要及时、准确地向市政府报告,杜绝重大事项漏报、瞒报、迟报现象。

第五十七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进一步树立务实高效的工作作风,做到讲实话、办实事、察实情,经常深入基层,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严格控制各项庆典和达标评比,减少事务应酬活动。

第五十八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领导干部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经济社会发展新趋势,学习经济、科技、文化、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知识。

第五十九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0858日印发的《昆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同时废止。

 

 

昆政发〔2012〕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