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印发昆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8-08 09:00:00浏览量:

 

昆政发〔201748

 

昆山开发区、昆山高新区、花桥经济开发区、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城市管理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新修订的《昆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业经市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昆山市人民政府

                      201783

(此件公开发布)

昆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一、总 

第一条  昆山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参照《江苏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苏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严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要求,自觉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苏州市委市政府及市委的决策部署,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第三条  市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二、组成人员职责

第四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执政为民,恪尽职守,求真务实,勤勉廉洁,协调配合,顾全大局,维护政令统一,切实贯彻落实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五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包括:市长、副市长及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市政府序列工作部门的各委、办主任和各局局长。

第六条  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第七条  副市长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牵头负责协调跨分管范围的工作或其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等活动。

第八条  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在市长领导下协助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副主任按照分工协助副市长联系、协调相关工作。

第九条  市政府各委、办主任和各局局长按照规定的职责要求,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各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的决定,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依法履行职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贯彻落实市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

三、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条  市政府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创新行政管理方式,依法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治理、公共服务、环境保护等职责,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基本均等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十一条  坚决贯彻执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省、苏州市工作部署,科学研判发展新形势,积极引领经济新常态,充分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深化改革开放,激发市场活力,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

第十二条  加强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优化政务服务,创新监管方式,健全信用体系,为市场主体营造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

第十三条  加强和创新社会建设与治理,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系,完善群众性自治组织,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健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机制,完善各类应急预案,不断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第十四条  强化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公共服务能力,建立健全公共服务的监管与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提升质量,提高效益,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重视民生,聚焦富民,不断提高城乡居民收入,稳定和扩大就业,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加快发展社会事业。

第十五条  重视生态环境保护,构建完善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实行最严格的源头保护制度、损害赔偿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严守资源环境生态红线,推动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促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

四、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六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范化要求,落实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廉洁性评估、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做到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第十七条  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财政预算及其他重要的法定事项,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后,报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定。

贯彻中央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政策的重大行政措施,社会管理重要事务、政府规范性文件、市级政府投资及其他需要由市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按照规定须报市委决定的重大事项应当报经市委同意后部署实施。

第十八条  各部门提请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牵头承办的职能部门应当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对合法性、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评估;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各区镇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应当组织开展专家论证;涉及社会稳定的,应当进行风险评估,做好舆情研判和应对预案;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举行听证会或进行民意调查。

未履行必要程序的决策,不得提请市政府讨论决议。

第十九条  市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应当征询市人大、市政协意见。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基层群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协调有效的决策信息反馈和决策后评估机制。市政府办公室及各部门的督查机构要加强对重大决策和重要目标任务执行情况的跟踪检查,通报反馈,确保政令畅通。

五、坚持依法行政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决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深化依法行政工作,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方针政策的有关规定,适时制定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应当由起草和制定机关的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其中,由部门起草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在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讨论前,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在部门法制机构审查的基础上进行核查并出具书面意见。

第二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发布后要依法及时上报备案。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备案审查工作,对违反宪法、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政府、部门决定的已生效的规范性文件,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建议制定机关予以修改、废止,或者直接提请市政府予以撤销。

规范性文件应当定期进行清理和评估,清理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牵头负责,评估由实施单位负责,评估意见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四条  依法精减审批事项,下放审批权限,简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限,扩大网上审批范围,建立健全快捷、便民、透明、高效的行政审批机制。

第二十五条  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推进重点领域、重点区域综合执法,整合行政执法队伍和资源,提升行政执法效率。在有条件的领域,推行委托执法。

第二十六条  市政府要加强对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各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责任体系,落实职责分工,强化考核监督,保障法律法规规章严格实施。各部门要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强化执法程序意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六、推进政务公开

第二十七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推进行政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推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

第二十八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市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文件和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和程序及时对外公布。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上级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九条  加强政府网站建设,提升公开信息的集中度,方便公众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七、健全监督制度

第三十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自觉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认真办理议案和建议,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落实办理提案,不断提高按时办结率和满意率。支持各民主党派、知联会开展联合调研活动,督促政府有关部门落实合理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一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认真执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有关制度。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认真查处、及时整改。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及时发现并纠正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市政府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承办。

第三十二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落实领导干部接访和联系群众制度,畅通信访渠道,维护信访秩序。市政府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处理重要的群众来信来访,努力为群众解决实际问题。对新闻媒体报道、群众反映和网民热议的问题,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予以重视,加强舆情分析研判,正确引导网上舆论,及时调查核实相关问题,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第三十三条  健全政府层级监督和工作协调制度,建立责任明确、协调有序、运行高效的工作机制。市政府的日常工作,属于副市长分管范围的,由分管副市长负责处理;涉及跨分管范围的重点工作,原则上明确一位副市长牵头负责,相关领导配合。属于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各部门应当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办理;涉及多个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一般由市政府明确一个部门牵头负责,相关部门积极配合。

第三十四条  完善行政问责和绩效管理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

八、加强廉政建设

第三十五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央和省委、苏州市委及市委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各项规定和措施,加强政府系统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第三十六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照程序和时限依法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相关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三十七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规范公务接待和公务用车,深化财政预决算公开,厉行节约,建设节约型机关。

第三十八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切实抓好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严于律己,廉洁奉公,依法行使权力,自觉接受监督,严格履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杜绝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九、会议制度

第三十九条  市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制度。

第四十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和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各镇人民政府镇长、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列席;可邀请市人大常委会、政协、法院、检察院、人武部和市委各有关部门、市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负责人以及无党派人士列席。

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1. 传达贯彻上级机关的重要决定、市委的工作部署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

2. 决定和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3. 通报情况,协调各部门的工作;

4. 讨论其他需要全体会议决定的事项。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

第四十一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参加。根据需要,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可邀请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及其他相关单位负责同志参加会议。

会议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长外出期间,可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1. 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2. 讨论通过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工作报告和有关重要事项;

3. 讨论通过向市委、上级政府报告或请示的重要事项;

4. 讨论通过由市政府制定和发布的重要文件;

5. 听取市政府及各部门的重要工作情况汇报;

6. 讨论决定各部门、各区镇向市政府请示的重要事项;

7. 通报和讨论市政府其他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临时召开。

第四十二条  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或由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研究、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市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

第四十三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由市长确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

第四十四条  市政府专题会议由市长、副市长或市长、副市长委托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召开,研究、协调市政府工作中的专门问题。

第四十五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的纪要,由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市长签发,或由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签发。专题会议纪要,由参加会议的市政府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审核后,报市政府分管领导签发,涉及全局性事项的,须经市长签发。

第四十六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贯彻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控制会议规模,缩短会议时间。需要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应当提前报送市政府办公室审批。市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一般不邀请其他部门和各区镇的主要负责人出席。

第四十七条  各部门对市政府召开的会议贯彻落实情况,应当在会议召开后的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市政府办公室报告。市政府办公室对会议精神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催办、督查和反馈。

十、公文审批

第四十八条  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除市政府领导直接交办和确需直报的敏感涉密事项外,一律送市政府办公室按照规定程序统一办理,一事一文,不得越级报送,不得多头报送。

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应当由报送部门的行政主要负责人签发,并事先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单位间有分歧意见的,主办单位应当主动协商,协办单位积极配合,不能协商一致的,主办单位应当列出各方理由依据,提出建议性意见报市政府,由市分管领导负责协调或裁定。  

不符合公文处理规定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退回报文单位。

第四十九条  公文审批由市政府办公室统一登记、受理,按照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工负责的原则呈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

第五十条  市政府发布的重要文件,报请市委和上级政府决定的重要工作汇报、计划、请示,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审议决定的有关重要事项、人员任免等,由市长签署。

第五十一条  以市政府名义发文,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核稿。一般专项性工作由分管副市长签发,涉及多个副市长分管工作内容或属于重大问题的,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签发。

第五十二条  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一般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审核后,送主任签发;属于重大事项的,由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分管副市长签发。

第五十三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对原有规定需作调整的,应当及时修订原文件,不得发布前后矛盾或完全重复的文件。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市政府批转或市政府办公室转发。

第五十四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切实提高公文办理的质量和效率,对市政府批办或市政府办公室转办的公文,属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各部门应当在6个工作日内办结;需要报市政府审批的事项,应当提出本部门书面意见,在6个工作日内回复;需要主办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办理的事项,主办部门要抓紧会商,在9个工作日内提出办理意见;需要调查论证的事项,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特急、紧急的公文,以市政府明确的办理时限为准。

十一、作风纪律

第五十五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政府同意。

第五十六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五十七条   严格执行请销假和考勤制度。副市长、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市政府工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各区镇、市各直属单位的行政主要负责人离昆(除苏州市内)外出访问、考察、出差以及因私外出、休假1天以上的,需事先向市政府提出书面请假,由市政府办公室报市政府领导批准后实施。

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等重要会议和活动,原则上行政主要负责人不得请假。遇特殊原因需请假的,须事先向市长或主持会议的常务副市长请假,经批准后,应当委派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参加,并将与会人员名单报送市政府办公室主任。

第五十八条  认真执行值班制度,重大情况要及时、准确地向市政府报告,杜绝重大事项漏报、瞒报、迟报现象。

第五十九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进一步树立务实高效的工作作风,做到讲实话、办实事、察实情,经常深入基层,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严格控制各项庆典和达标评比,减少事务应酬活动。

第六十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领导干部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经济社会发展新趋势,学习经济、科技、文化、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知识。

第六十一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12427日印发的《昆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同时废止。

 

昆政发〔2017〕4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