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两条之规定,现对逾期未提供被扣留车辆的合法证明,没有补办相应手续,或者不前来处理,已发进行公告。经公告3个月仍不前来处理的,将对公告车辆依法处理。
2018年1月1日
公告的公安交通管理扣留的涉案车辆
上报单位 昆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17年12月公告涉案车辆明细.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