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开发区、花桥经济开发区、昆山高新区、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昆山市城乡居民创业小额贷款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昆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昆山市城乡居民创业小额贷款实施办法
为了进一步满足城乡居民对创业小额贷款的需求,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民创业小额贷款工作的意见》(昆办发〔2007〕32号文件)精神,现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初创型”贷款对象的贷款和奖励
1. 适用对象和条件。“初创型”是指在近三年内初始创业的个体工商户或注册资本低于50万元的工商企业。贷款对象须具备:本地户籍居民;诚实经营、讲信誉;项目符合政策法规和相关规划要求;经营运作比较正常。对“4050”大龄人员、失地农民、实施帮扶的困难户、有劳动能力的“四残”人员,以及已领取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在申请小额贷款时优先考虑。
2. 贷款额度和期限。对“初创型”贷款对象的贷款额度一般控制在1~5万元,最高额度10万元。按期或提前还贷后需续贷的,一般情况可续贷2次,但累计贷款额度不得超过30万元。
3. 贷款程序和管理。贷款户提交贷款申请表后,须由行政村或街道(社区)签署意见,交区镇富民强村办公室、农村商业银行调查初审,提交区镇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由市农业担保有限公司、区镇农村商业银行、富民强村办公室三方会办,办理担保和贷款手续,由所在地农村商业银行在10天内发放贷款。
4. 息费奖补措施。市农业担保有限公司按年1.5%向贷款人收取贷款担保业务费,到年底经市农民创业小额贷款担保服务中心核实后,市财政给予年1%补贴。农村商业银行按当年银行基准利率向贷款人收取利息,到年底经市农民创业小额贷款担保服务中心核实后,市、区镇两级财政对到期还贷付息后的小额贷款对象给予利息额各50%奖补。凡贷款逾期或有不良信用行为记录的不予续贷并取消市、区镇利息奖补。
二、“成长型”贷款对象的贷款和奖补
5. 适用对象和条件。“成长型”主要是指2004年以后创办,经营规模逐年增长的工商企业。贷款对象须具备:本地户籍居民;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且年销售额200万元以上;经营正常、发展健康、有经济效益;已经得到创业小额贷款扶持、社会信誉良好、无不良信贷记录。
6. 贷款额度和期限。对“成长型”贷款对象的贷款额度一般控制在20万元,最高额度可放宽到5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为1年。
7. 贷款程序和管理。“成长型”创业小额贷款的申报、初审、会办由市农村商业银行、市农业担保有限公司实行联办负责制。
各区镇富民强村办公室负责每年年初提出“成长型”创业对象认定名单,提交给市农村商业银行和农业担保有限公司审核,并报市富民强村办公室备案。
8. 扶持政策和措施。市农业担保有限公司按年1.5%向贷款人收取贷款担保业务费,在当年12月底前由市农民创业小额贷款担保服务中心在“成长型”创业对象认定范围内核实后,市财政给予年1%补贴。
市农村商业银行按银行基准利率向贷款人收取利息,在当年12月底前由市农民创业小额贷款担保服务中心在“成长型”创业对象认定范围内核实后,财政给予农村商业银行成长型创业对象贷款利息总额10%的补贴(包含省对农民创业贷款的奖励),其中,市、区镇各承担50%。
经核实逾期还贷的,其1%担保业务费和年利率10%的利息补差由创业对象自行负担。
三、种植养殖业户的贷款和奖补
9. 贷款对象。具有本地户籍,且必须与村签订并履行种植养殖业承包合同或协议。
10. 贷款程序。种植养殖业创业贷款,仍按农商行原渠道、程序及额度进行贷款。每年9月底由各区镇富民强村办公室核实后报市富民强村办公室备案。
11. 奖补办法。经区镇富民强村办公室核实并报市富民强村办公室后,市、区镇两级财政按当年银行基准利率利息额给予各50%奖补,但贴息奖补最高按贷款额10万元计。10万元以上的贷款参照“成长型”企业标准执行。
四、其他
12. 市级扶持奖补资金从每年安排的富民强村专项资金中支出。本实施办法由市富民强村办公室负责解释。
13. 实施期限自2010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以前政策与此件不符的,以此件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