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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 2012年第2号
经国务院批准,从 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前(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前)已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服务的纳税人不需重新办理申请认定手续,自 二、除本公告第一条外,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应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 试点纳税人试点实施前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以下公式换算: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2011年7月至2012年6月期间的应税服务营业额合计÷(1+3%) 按照现行营业税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服务营业额按未扣除之前的营业额计算。 三、除本公告第一条外,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四、试点实施前,试点纳税人以主管国税机关发放的《营改增纳税人调查核实确认表》,对2011年7月至2012年6月期间的应税服务营业额以及认定一般纳税人的其他条件进行确认,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资料(纳税人无需另行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五、认定机关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后,由主管国税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从 六、本公告自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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