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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4190052/2013-02210
国土农林水利;农林水利;;通知;
昆山市府办
2013-02-26
市政府印发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昆政发〔2013〕8号

市政府印发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时间: 2013-02-26 22:34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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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开发区、昆山高新区、花桥经济开发区、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经研究,现将《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昆山市人民政府

                          2013年2月19日


 

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和《省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2〕27号)精神,结合全市实际,现就我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1. 指导思想。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以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维护河湖生态健康为目标,以水资源节约保护和优化配置为重点,突出需水管理和用水过程监控,通过健全制度、落实责任、提高能力、强化监管,严格用水总量管理,严格用水效率考核,严格入河湖污染物总量控制,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实现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相协调,为昆山更高水平推进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提供水资源支撑保障。

    2. 基本原则。一是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水资源问题,保障饮水安全、供水安全和生态安全;二是坚持人水和谐的原则,处理好水资源开发与保护的关系,协调好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三是坚持政府主导的原则,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统筹安排,分类推进;四是坚持改革创新的原则,完善水资源管理体制机制,推进水资源统一管理。

    3. 目标任务。到2015年,全市用水总量控制在6.7亿立方米以内,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到15立方米以下,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65以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70%以上,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100%。到2020年,全市用水总量控制在7亿立方米以内,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到13立方米以下,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7以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85%以上,河湖生态明显改善。到2030年,全市用水总量控制在7.3亿立方米以内,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到11立方米以下,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72以上,全市主要污染物入河湖总量控制在水功能区纳污能力范围之内,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95%以上。

二、严格落实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

    4. 健全完善水资源规划体系。编制和完善《水资源综合规划》及节水型社会、水资源保护、非常规水源利用等专项规划,形成较为完备的水资源规划体系。水资源综合规划与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以及环境保护规划等相协调,以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5. 严格水资源论证。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对未依法开展和完成水资源论证工作的建设项目,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开工建设和投产使用,对违反规定的,一律责令停止。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用水水平应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

6. 严格区域取用水总量控制。按照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和年度用水总量控制计划,制定各取水户的年度用水计划。加强取水户计划用水管理和考核,对取用水单位执行计划与定额管理相结合的用水管理制度,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用水的,实行累进加价收费。

7. 严格执行取水许可制度。按照总量控制的原则,严格新增取水审批。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者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淘汰类的,对单位产品用水不符合行业用水定额标准或者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等用水效率指标达不到国家和省规定标准的,对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却通过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不得批准取水。

8. 加强地下水管理和保护。严格执行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在苏锡常地区限期禁止开采地下水的决定》,严禁深层地下水开采。对符合水资源保护规划且对水温、水质有特殊需求,确需取用浅层地下水的,由水行政部门依法规范审批,除此之外,不得办理新的地下水取水许可。建设地源热泵系统必须进行水资源论证,并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对报废、闲置或者施工未成的地下水取水设施,业主和施工单位应及时向水行政部门报告,并按照规定处置。强化地下水保护,防治地下水污染,加强地下水动态监测、地面沉降监测与管理,巩固地下水禁采成果。

9. 严格水资源有偿使用。严格按照规定的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和程序征收水资源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缓征或停征,确保应收尽收。鼓励工业、洗车、市政及城市绿化等使用再生水。超计划用水的,按规定征收超计划用水水资源费,并纳入水资源费统一管理。

三、严格落实用水效率控制红线

10. 深入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把节约用水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生活生产全过程,建立健全有利于节约用水的体制机制。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深入推进节水型企业(单位)、社区、机关、学校、宾馆、医院、灌区等载体建设,加大创建工作的指导、检查和考核力度,稳步扩大创建覆盖面,提高创建覆盖率。

11. 加强节水技术改造。加大工业节水技术改造,推广企业中水回用、废污水“零排放”等节水技术。加大城市生活节水工作力度,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设施及产品,大力推广使用节水器具,着力降低供水管网漏损率。鼓励并推行城市再生水、雨水利用,逐步禁止绿化、景观、环卫等使用自来水。加大农业节水力度,大力发展高效节水灌溉技术,按照生态农业建设要求,推进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和节水农业示范区建设。

12. 加强建设项目节水“三同时”管理。严格执行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三同时”制度,相关部门要对项目规划、审批、设计、施工、验收等各个环节严格把关,从源头控制用水,减少污水排放。年取(用)水量0.6万立方米以上5万立方米以下的,填写节水措施方案登记表;年用水量5万立方米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在可行性研究或者项目申请、备案申请阶段编制节约用水评估报告书,经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评估后,作为办理建设项目规划、审批、设计、施工等手续的依据。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节水管理机构按照各自的权限负责节水“三同时”的监督管理和竣工验收。对违反“三同时”制度的,责令停止取用水并限期整改。已建项目未配套建设节水设施的,应逐步整改。

13. 加强对用水户的监管。建立重点用水户、高污染用水户监控制度,强化对用水过程的监控管理,组织开展用水户等级评比,出台相关激励政策,鼓励用水户提高节水水平。对各等级用水户分别采用不同的管理模式,建立定期水平衡测试和用水审计制度,重点用水户每3年开展1次,其他用水户每5年开展1次。

四、严格落实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

14. 严格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完善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制度,建立水功能区水质达标和纳污总量控制评价体系,全面强化水功能区管理。2013年底前,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总量意见,并把限制纳污总量作为水污染防治和污染减排工作的重要依据。同时,根据规定的目标要求制定逐年削减任务,纳入年度政府目标考核。加强对水功能区水量、水质及污染物排放的监测,监测结果作为检查考核水功能区的依据。

15. 加大饮用水源地保护力度。建立饮用水源地核准和安全评估制度,依照有关规定划定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组织开展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以水源地为单元,按照“一地一策”要求,制定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建立和完善水源地水量、水质监测体系,定期发布水源地水文情报预报。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设有排污口的,限期拆除。

16. 加大入河排污口监管力度。严格入河湖排污口监督管理,建立全市相关部门共享的重点排水户管理信息平台,规范入河排污口设置的申请、审批和监督管理。对排污量超出水功能区限排总量的,限制或者禁止审批入河湖排污口。

17. 强化河湖水质提升。以河湖水质达标为目标,切实加强水污染防控,强化工业点源、农业面源和生活污染源控制,加大污染物减排力度。加强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推进黑臭河道治理和水资源调配项目建设,强化生态脆弱河流和地区水生态修复,加强重要生态保护区、水源涵养区和湿地的保护,强化蓝藻防控,改善区域水环境质量,定期开展重要河湖健康评估。

18. 加强河湖水域、岸线管理。加强河湖水域、岸线管理和保护,禁止非法占用水域,破坏湿地。从严控制河湖水域占用,国土开发、城镇建设、工农业生产应当优先保护河湖水域,确保合理的水面率,促进水生态良性循环。确需使用水域的,按照“等效等量占补平衡”的原则,编制替代方案,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岸线开发利用应当符合流域和区域防洪以及水功能区管理要求,明确开发利用控制条件和保护措施,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五、保障措施

    19. 加强组织领导。将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主要指标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各区镇政府主要领导对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管理工作负总责。建立健全水资源管理考核制度,加强监督和考核。市政府对各区镇水资源管理工作进行年度考核,由市水利局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制定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

   20. 健全监控体系。建立健全监测网络,加强重要控制断面、水功能区和地下水水质、水量、水位监测能力建设。加强取水、排水、入河湖排污口计量监控设施建设。加强地下水动态、地面沉降监测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提升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加强应急机动监测能力建设,全面提高监控、预警和管理能力。建立健全水统计报表制度,强化水资源和水务统计管理,实行水量、水质、水费等水资源和水务统计数据信息共享。

21. 加大投入力度。加大对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工作的支持力度,建立长效、稳定的水资源管理投入机制,保障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对水资源管理系统建设、节水技术改造与载体建设、饮用水源地及河湖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水资源管理能力建设等给予重点支持。

    22. 强化执法监督。健全水资源节约和保护等方面的制度体系和执法机制。建立相关职能部门分工合作、共同参与的长效联动机制,严格水资源执法管理,严肃查处违反水法律法规的各类水事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水资源管理秩序。

    23. 加强宣传教育。把水资源节约和保护纳入公益性宣传范围,动员公众参与,组织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广泛宣传基本水情,增强全社会水忧患意识和水资源节约保护意识,形成节约用水、合理用水的良好风尚。对在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昆政发〔201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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