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开发区、昆山高新区、花桥经济开发区、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昆山市公共交通场站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昆山市人民政府
昆山市公共交通场站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合理配置和管理全市公共交通场站(以下简称公交场站)设施资源,适应城乡一体化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出行的需要,进一步规范我市公交场站的建设、利用和维护工作,根据《苏州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苏州市市区公共交通场站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交场站,是指公交首末站、枢纽站、途经站(候车亭及相关配套设施)、临时停靠站、出租车接驳站、出租车扬招点、停车场、保养场等不同类型的站点。
第三条 市区及区镇的公交场站的建设、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交通运输局是公交场站管理的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监督管理。
道路运输经营者负责及时更新公交场站站牌的内容,提供准确、详细的乘车信息,保持站点设施的完好、安全和整洁。
发改、国土、规划、住建、财政、公安、城管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公交场站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途经站、出租车接驳站、出租车扬招点应当设置在能够方便旅(乘)客出行的地点,站点及前后三十米专供公共汽车、出租车停靠使用,条件允许下应建设港湾式停靠站点,同时应当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意见。
第六条 公交场站的布局和安排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统一规划,并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相关部门联合审核后,方可进行建设。
按照属地原则,市公交规划中涉及的公交场站建设和维护,纳入市财政年度投资项目资金计划;各区镇制定的公交规划中涉及的公交场站建设和维护,纳入所属区镇年度投资项目资金计划。
公交首末站、枢纽站、途经站、出租车接驳站等站点的建设应当执行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及技术标准,体现地方风貌和城市形象。
第七条 途经站应当标明线路番号、首末班时间、高峰、平峰段间隔时间、所在站点和沿途停靠站点的名称、开往方向、票价等内容,并保持清晰、完好和正确。营运班次间隔在三十分钟以上的线路,还应当标明每一班次车辆途经所在站点的时间。
有条件的途经站应设置避雨、座椅、电子站牌、安全监控等设施。
第八条 途经站的名称遵循同站同名原则命名,一般以地名、道路名称、旅游景点、大型企业、标志性建筑物和与市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设施名称命名。
途经站名称应当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同意,站点冠名权可依法有偿出让。
第九条 因线路走向调整或其它原因,站点名称、地理位置需要变更的,应当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变更,并及时予以公告。
因城市建设迁移、拆除、占用途经站设施的,需要设置公交临时停靠标志牌的,应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城市建设工程竣工十五日内,应当撤除临时停靠标志牌。
第十条 涉及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娱乐、商业等大型公共设施、城乡道路,以及具有一定规模的住宅小区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的要求建设公交场站,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施工、验收。
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前款规定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建设主管部门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涉及到公交场站设施的应当征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十一条 古镇区内新建、改建的途经站、出租车扬招点等公交场站应当符合古镇保护规划相关要求,并体现古镇特色、与古镇风貌相协调。
第十二条 可以利用公交场站发布商业广告。广告经营权通过公开招投标或拍卖的方式确定经营单位,但必须确保有20%的公益广告。
广告发布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发布前应当经工商、规划、城管审核并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做好公交场站设施设备的维护工作,保障其功能完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公交场站设施进行毁损、拆除或占用,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客运班线公共汽车在实行公交化运营过程中,涉及我市行政区域内途经站的设置、变更情况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将追究相关单位或其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