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昆山市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
昆政发〔2014〕26号
昆山开发区、昆山高新区、花桥经济开发区、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昆山市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昆山市人民政府
2014年4月29日
昆山市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规范我市政府性债务举借、使用、偿还和担保的行为,防范政府性债务风险,根据《江苏省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和《苏州市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暂行)》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性债务是指市人民政府(含政府部门和机构)、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公用事业单位、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和其他相关单位(以下简称债务主体)因政府公益性项目建设直接借入、拖欠或依法提供担保等信用支持形成的债务。
政府公益性项目指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不以盈利为目的,且不能或不宜通过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府投资项目,如市政道路、公共交通、基本水利、非收费管网等基础设施项目,以及公共卫生、基础科研、义务教育、保障性安居工程等基本建设项目。
第三条 镇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机构不得自行举借债务。各镇政府性债务纳入全市政府性债务管理范畴,实行总额控制,计划管理。
第四条 政府性债务可分为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和政府负有救助责任的债务。
(一)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指债务主体举借,确定全部用财政资金偿还,政府负有直接偿债责任的债务。包括:
1. 地方政府债券、国债转贷、外债转贷、农业综合开发借款、其他财政转贷债务中确定由财政资金偿还的债务;
2. 土地储备融资债务;
3. 债务主体举借、拖欠等方式形成的债务中,确定由财政资金(不含车辆通行费、学费等收入)偿还的债务;
4. 地方政府粮食企业等政策性挂账。
(二)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指债务主体举借,确定以债务单位事业收入(含学费等教育收费收入)、经营收入(含车辆通行费收入)等非财政资金偿还,政府(含政府部门和机构)提供直接或间接担保,当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时,政府负有连带偿债责任的债务。
(三)政府负有救助责任的债务。指债务主体为公益性项目举借,由非财政资金偿还,且政府(含政府部门和机构)未提供担保的债务(不含拖欠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债务)。政府在法律上不承担偿还责任,但当债务主体出现债务危机时,政府可能需要承担救助责任的债务。
第五条 政府性债务管理原则:
(一)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
(二)量力而行,规模适度,防范风险;
(三)统筹规划,程序规范,注重实效;
(四)“责、权、利”和“借、用、还”相统一。
第六条 市政府成立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政府性债务重大问题的研究、决策、管理、监督,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市政府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市政府办、发改委(金融办)、财政局(国资办)、国土局(土地储备中心)、审计局、人民银行、银监办等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债务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扎口管理全市政府性债务,主要负责审核汇总融资计划、统计分析债务数据、监督管理债务风险等债务管理日常工作。
各区镇相应成立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扎口管理本区镇的政府性债务。
二、计划管理
第七条 政府性债务实行年度计划管理。政府性债务年度收支计划编制应当根据建设需要和承受能力,充分考虑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政府可支配财力,确保负债规模与偿债能力相适应。
政府性债务年度收支计划由各债务主体(区镇视同债务主体)的年度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组成,包括举借、使用、偿还计划等内容。
第八条 债务主体应于每年12月底前向市债务管理办公室报送下一年度政府性债务收支年度计划,市债务管理办公室负责审核、汇总和编制全市政府性债务年度收支计划,经市领导小组同意后批复下达。其中:已超过风险警戒线的区镇,债务总额原则上不得增加;未超过警戒线的区镇,当年度债务增幅原则上不超过当地地区生产总值增幅,且债务风险不得超过警戒线。
第九条 债务主体必须严格执行批复后的年度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年度内因情况变化需突破已批复年度计划总额的或融资综合成本高于基准利率20%的,必须重新履行报批程序。其中:融资综合成本高于基准利率20%—30%的报市债务管理办公室审批,融资综合成本高于基准利率30%的报市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条 未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政府性债务年度收支计划和未经债务领导小组批准的政府性债务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一条 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财政部代发的地方债券等有单独规定的债务,按相应的债务管理规定执行。
三、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 政府性债务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核算,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和平衡地方财政预算。
第十三条 债务主体应严格区分政府投资项目和其他项目的管理和核算,合理分摊费用,防止套用政府投资资金、挤占成本等现象的发生。
第十四条 债务主体应及时向市债务管理办公室报送政府性债务月报表和年度财务决算,政府性债务资金使用情况应在财务决算说明书中单独列示。
四、偿债管理
第十五条 政府性债务实行“谁举借、谁偿还”的原则,政府性债务建设项目产生的收益优先用于偿还相应的债务。
第十六条 债务主体应加强政府性债务合同管理,合理筹集资金,及时偿付到期的政府性债务。
第十七条 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需用财政预算资金偿还的政府性债务,应列入同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
第十八条 下列资金可作为偿还政府性债务的来源:
(一)债务建设项目投入使用后的收益;
(二)债务主体的自由资金和资产处置收益;
(三)债务主体的其他收益;
(四)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偿债资金;
(五)经批准的国有资产经营收益和资产处置收益;
(六)经批准的政府偿债准备金;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来源。
五、风险管理
第十九条 市债务管理办公室建立政府性债务规模管理和风险预警机制,跟踪分析政府性债务情况,切实防范和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
市债务管理办公室根据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财政状况、债务风险等情况综合测定负债率、债务率、偿债率等指标并进行债务控制。
负债率=年末政府性债务余额/当年地方地区生产总值×100%。
债务率=年末政府性债务余额/当年地方政府综合财力×100%。
偿债率=当年政府性债务还本付息额/当年地方政府综合财力×100%。
第二十条 市债务管理办公室每年对政府性债务风险进行测算,对风险超过警戒线的地区进行风险提示,并责成其制定化解债务风险工作方案,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偿债力度,严格控制新增债务。
第二十一条 设立政府偿债准备金,专项用于防范政府性债务偿还风险。政府偿债准备金的筹集、动用管理办法另行制定。政府偿债准备金应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或挪用。
第二十二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设立的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应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根据自身融资需要,充实公司资本金,妥善安排资产注入事项。
第二十三条 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含政府部门和机构)、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公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出具担保函、承诺函、安慰函等直接或变相担保协议,不得以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的国有资产为其他单位和企业融资进行抵押或质押,不得为其他单位或企业融资承诺承担偿债责任,不得为其他单位或企业签订回购(BT)协议提供担保,不得从事其他违法违规担保承诺行为。
六、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强化政府性债务管理约束机制,政府和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第一负责人。各债务主体的债务及使用效益情况列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范围,其审计结果作为领导干部的考核内容。
第二十五条 市债务管理办公室每年对全市政府性债务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调查,及时掌握政府性债务资金使用情况,向市政府提交债务分析报告,对可能产生风险的债务及时预警;不定期对政府性债务进行全面核查或专项检查,加强对政府性债务举借、使用、偿还和担保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建立政府性债务管理考核制度。由市债务管理办公室对各债务主体的年度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执行、债务化解、债务风险控制和债务数据上报等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市本级融资平台公司综合考核情况纳入国资年度业绩考核,区镇综合考核情况纳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管理考核。
第二十七条 审计部门应切实履行国家审计监督职能,对政府性债务年度收支计划执行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并向政府提交审计报告。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七、附则
第二十九条 各区镇依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送市债务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