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信息公开 / 市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 市政府及办公室文件

014189537/2014-02460
农业、林业、水利;水利、水务;;通知;
昆山市水利局
2014-06-10
关于开展2014年度取水计量设施强制检定工作的通知
昆水〔2014〕37号 昆质技监〔2014〕21号

关于开展2014年度取水计量设施强制检定工作的通知

时间: 2014-06-10 14:56 访问量:
【字体: 大 中 小】

市计量测试所、水资源管理中心、各水利站、有关用水户:

为加强用取水计量设施(器具)的监督管理,保证取水计量数据的准确可靠,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苏州质监局《关于加强水表强制检定和管理工作的通知》(苏质技监量函[2010]12号)和市质监局、水利局《关于转发苏州质监局<关于加强水表强制检定和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昆质技监〔2013〕34号、昆水〔2013〕29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开展2014年度全市自备水源取水单位(以下简称“用水户”)在用取水计量设施开展周期强制检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定对象

取水计量设施强制检定对象为本市行政区域内持有取水许可证的在用取水计量设施非农用水户。2014年度用水户取水计量检定名单见附件。

二、检测机构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是计量设施(器具)的法定监督部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指定昆山市计量测试所统一承担强制检定任务。

三、相关要求

1、用水户应依法接受法定计量技术机构的周期强制检测,取得合格证书,作为水利监管单位抄表计量用水户取水量的依据。检测不合格的,出具检定结果通知书,限期整改。

2、用水户应主动配合计量技术机构的检测工作,在现场检测时提供便利条件。各水利站应积极做好沟通协调工作,确保检定工作顺利开展。

3、计量设施强制检定的工作经费纳入水利部门财政预算,由水利部门承担检定费用,确保专款专用。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市水利局应认真履行各自职责,相互配合,依法加强对取水用计量设施的管理,督促用水户依法取用水资源。对逾期未执行强制检定的,将按有关规定依法进行查处。

联系电话:质监局(计量科):57797025;计量测试所:57797030;水利局(水政水资源科):57560770;水资源管理中心:50129123。

附件:2014年度用水户取水计量强制检定名单

 

            苏州市昆山质量技术监督局     昆山市水利局

                             2014年5月28日

 

附件:

2014年度取水户计量设施强制检定名单

序号

用水户名称

所在区镇

计量设施

类型

计量设施数量

管径

(mm)

1

昆山金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开发区

计时器

1

100

2

昆山申昆联合混凝土有限公司

高新区

计时器

2

80

3

昆山市众华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

计时器

2

60

4

昆山鑫源环保热电有限公司

超声波

2

300

5

昆山祥盛印染有限公司

巴城

超声波

2

100、 80

6

昆山市石牌平和炭化厂

计时器

2

40

7

昆山市三利羊毛碳化有限公司

超声波

2

50

8

昆山市欣鑫异型铝业有限公司

超声波

1

150

9

昆山市海鸿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计时器

1

50

10

昆山鑫友铝业有限公司

水表

1

50

11

昆山华峰工业铝材有限公司

计时器

1

100

12

昆山市华东休闲生态农庄有限公司

计时器

2

150、110

13

昆山京昆油田化学科技开发公司

周市

计时器

2

100,60

14

昆山市振东化工有限公司

超声波

1

100

15

环球木业(昆山)有限公司

陆家

智能水表

1

120

16

昆山中环混凝土有限公司

花桥

计时器

2

50

17

昆山安华混凝土有限公司

千灯

未装表

1

65

18

昆山五洲日晟石业有限公司

淀山湖

计时器

2

75

19

昆山市华晨泡塑有限公司

张浦

计时器

2

60

20

昆山市佳玮混凝土有限公司

计时器

1

80

21

昆山市周庄酒厂

周庄

计时器

2

75

22

昆山市双友日用化工有限公司

本级

超声波

1

50

23

捷安特(昆山)有限公司

超声波

1

100

24

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超声波

1

300

 

 

 

 



 

 

 

 

 

 

 

 

 

 

 

抄送:江苏省水利厅,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苏州市水利局、苏州质量技术监督局

苏州市昆山质量技术监督局 昆山市水利局   2014年5月28日印发

 

 

相关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