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市政府常务会议组织工作的意见
昆政办发〔2014〕86号
昆山开发区、昆山高新区、花桥经济开发区、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市政府常务会议的组织工作,提高会议效率质量,完善民主决策机制,特制订本意见。
一、各部门、单位建议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讨论的议题,应按《昆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昆政发〔2012〕22号)中明确的市政府常务会议主要任务的范围确定,经履行审批程序后上会。
二、凡确定提交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有关区镇、部门应事先做好准备。涉及几个部门的问题,主办或牵头部门要主动商有关部门形成统一意见;主办部门协调有困难的,应报请分管副市长或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进行协调。有争议的、事先未协调好的和没有具体解决方案的议题,一般不提交常务会议讨论。
三、各区镇、各部门和单位应根据市政府常务会议通知明确的参会对象,安排人员参加。主要负责同志因故确实不能参加的,须向市政府办公室主任书面请假同意,同时委派其他负责人参加。市政府办公室将视情况通报各区镇、各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参加会议情况。
四、讨论的议题需由相关区镇、部门、单位汇报的,应由相关区镇、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汇报。主要负责同志因故无法参会的,应将汇报事项明确交待受委托的负责人参会汇报。汇报应简明扼要,列席人员如有补充意见,发言也应言简意赅。
五、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1—2次,根据需要可临时召开。汇报材料应根据要求至少提前一天报送市政府办公室。列席会议人员应按照通知时间提前15分钟签到。
六、各有关部门对会议纪要的贯彻落实情况要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市政府作出报告。其中,对经由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需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文件,由配合市政府领导工作的副主任负责在后会的5个工作日内起草文件,经市政府法制办和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并报市政府领导同意后印发。市政府办公室对会议纪要的执行情况进行督查、反馈。
昆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29日
昆政办发〔2014〕8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