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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4190052/2014-05056
综合政务;其他;;其他;
昆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10-11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动参与式行政程序建设的实施意见
昆政办发〔2014〕88号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动参与式行政程序建设的实施意见

时间: 2014-10-11 00:00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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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

推动参与式行政程序建设的实施意见

昆政办发〔2014〕88号

 

昆山开发区、昆山高新区、花桥经济开发区、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参与式行政程序建设,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切实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加快法治政府和服务性政府建设,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参与式行政程序建设的意见》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现就进一步推动参与式行政程序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围绕率先建成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目标,进一步拓展公众参与行政活动渠道,不断丰富参与形式,逐步规范参与程序,建立健全体制机制,使公众参与成为行政机关履职的一项基本制度,推动依法行政水平和政府公信力、执行力不断提升。

二、重点任务

(一)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机制。

1.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公开征求意见制度。根据重大行政决策对公众影响的范围和程度,承办单位在决策方案草案起草过程中,要采取座谈会、专家论证会、开放式听取意见等形式,广泛听取公众尤其是管理相对人的意见和建议。召开专家论证会的,相关专家要出具书面论证意见。除依法不得公开的事项外,承办单位要在方案草案及说明形成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昆山日报等媒体向社会公布,公开征求公众意见,时间不少于7日。要加强对公众意见归类整理和反馈,采纳其中的合理意见,未采纳的说明理由;公众意见征求和采纳情况及理由在决策提交审议前10日向社会公布。

2.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对涉及公众重大利益、公众对决策方案有重大分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听证的重大行政决策,都要组织听证,听取公众意见和建议。要制定并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听证程序和规则,保障听证参加人自由表达不同意见的权利。要健全听证主持人制度,听证主持人应具备专业知识和法律知识,直接参与决策方案制定及可能影响公正的人员不能担任听证主持人。要完善听证代表遴选制度,确保代表具有广泛性且人数不少于9人,并在会前10日向社会公布听证代表姓名和联系方式。要建立听证意见采纳反馈制度,如实记录听证意见,采纳其中的合理意见,并在决策提交审议前10日向社会公布听证意见采纳情况。

3.完善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制度。要将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重大项目等决策事项,列入风险评估范围,未经风险评估一律不得作出决策。承办单位要严格执行部门论证、专家咨询、公众参与和专业机构测评相结合的风险评估机制,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对决策事项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进行分析论证,确定风险等级,形成风险评估报告。公众对重大行政决策提出涉及社会稳定风险方面的意见,要在风险评估报告中予以说明。

4.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价制度。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满1年的,承办单位要对决策进行实施效果评估。重大行政决策实施过程中,公众投诉举报或信访较多的,承办单位要及时进行实施效果评估。承办单位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通过问卷调查、抽样检查、评估审查等方式,全面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进行综合效果评估,提出对决策事项继续实施、调整或者停止实施的建议,形成评估报告,供领导决策参考。评估报告提出的建议被采纳的,要在20日内将评估报告向社会公开。

5.完善重大行政决策信息公开制度。各区镇、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重大行政决策具体事项和量化标准,向社会公开,并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向市政府报送备案。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承办单位要在作出重大行政决策之日起20日内在门户网站依法、全面、准确公开群众普遍关心、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涉及重大行政决策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承办单位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在15日内予以答复。

(二)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公众参与机制。

1.完善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凡是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重要规范性文件,行政机关要积极引导公众参与,听取公众意见和建议。在编制年度计划阶段,要在门户网站广泛征求公众对规范性文件制定项目的意见和建议;制定计划确定后,要在20日内向社会公布。在起草阶段,要通过开放式征求意见和召开座谈会、专家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和建议;召开专家论证会的,相关专家要出具书面论证意见;召开听证会的,如实记录听证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在审查阶段,要在征求相关区镇、部门意见后,将规范性文件草案通过门户网站、昆山日报等媒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或举行听证会,再次听取公众意见。在发布阶段,要在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20日内向社会主动公开,方便公众查阅。

2.改进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的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审查或无正当理由审查意见未被采纳的,规范性文件不得提交审议和发布实施。要将是否按规定组织听证会、专家论证会、座谈会、公开征求意见等作为合法性审查的内容之一,对应当听证未听证、应当征求意见未征求、应当论证未论证的规范性文件,不得审查通过。要将公众参与引入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自收到规范性文件草案起,法制机构要在5个作日内通过门户网站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3.强化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在文件实施后评估时,要通过座谈会、专家论证会、调查问卷等方式广泛听取公众尤其是管理相对人对规范性文件实施效果评价的意见和建议,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后续改进措施,形成评估报告供领导参考。在文件清理时,对规范性文件是否保留有争议的,要通过座谈会、开放式征求意见等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清理结束后,要按照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依托门户网站主动公开已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方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查询。在日常管理时,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的规范性文件审查申请,要在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申请人。被申请审查的规范性文件违法的,制定机关应予修改或撤销。

(三)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和监督公众参与机制。

1.完善行政执法公开制度。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行政执法的依据、程序要向公众公开。在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行政执法活动中,要严格落实公开、告知、听证、说明理由、陈述申辩、回避等各项行政程序制度,保障执法相对人合法权益。要全面推行行政指导,通过指导、劝告、建议等柔性执法方式,实现行政管理目的,提高执法相对人满意度。要推行全程说理式执法,说清违法行为的事理、法理、情理,让执法相对人口服心服,积极主动整改问题,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和效果。

2.深化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要在年底前编制完成行政权力、行政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权力清单,并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要细化行政权力自由裁量基准,明确办理期限、办理条件、岗位职责、办理流程等,让公众监督每一项行政权力运行,防止行政不作为或乱作为现象产生。要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对接整合部门行政执法、行政审批办案系统,构建行政处罚、行政审批网上运行大平台,实现行政权力全流程网上运行,并在门户网站同步公开办理结果。

3.重视公众参与执法监督。要加强门户网站建设,开设政民互动栏目,畅通投诉监督通道,广泛接受社会公众监督。要建立完善群众举报投诉处理制度,规范答复流程及办理时限,对群众举报投诉、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认真调查核实,及时答复并在规定期限内依法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要加强网络问政,建立常态政民网上互动和快速反应机制,原则上应在3个工作日内正式回复网上反映的行政执法热点问题。要完善市民恳谈会制度,优化代表组成、议题设置、畅通交流、督查反馈等环节,把恳谈会作为接受公众监督的重要平台、优化行政管理的重要手段。

(四)建立健全矛盾纠纷化解公众参与机制。

1.强化政府与公众协商沟通。各行政机关要将协商沟通作为预防和化解矛盾的基本程序,尊重公众意见表达,建立畅通有序的诉求表达、矛盾调处、权益保障机制,注重与各利益诉求主体进行充分有效的沟通协调。要通过听取公众意见、实施公众调查及召开座谈会、对话会、释疑会等形式,切实加强协商沟通,积极听取公众诉求,协调多元利益关系、化解多元利益矛盾,保障公众合法权益。

2.引导公众参与社会治理。要建立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有效衔接的良性互动机制,加强政社互动,推进社区减负增能工程,使社区工作者有更多精力用于走访联系群众,听取群众各类意见和建议,及时预防和化解各类矛盾纠纷。要加强社会组织培育,加大购买公共服务力度,有效运用社会力量参与矛盾纠纷化解,同时要鼓励社会组织发挥自身优势,动员引导群众参与公共事务。

3.推进大调解工作公众参与。要将行政调解贯穿于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行政审批全过程,加强与双方当事人沟通,主动听取各方意见,协调弥合各方分歧,有效化解矛盾纠纷。要发挥人民群众在矛盾纠纷排查和化解中的优势作用,动员、引导人民群众积极参与排查和化解,提高矛盾纠纷排查和化解效率,将矛盾纠纷有效化解在萌芽状态、初始状态。要加强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对接,发挥政府、社会、司法各方优势和合力,共同参与矛盾纠纷化解,提高矛盾纠纷化解效率。

4.加强复议案件公开审理。要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化解行政争议中主渠道作用,完善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机制,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要坚持政府主导、专业保障、社会参与原则,深入推进行政复议委员会和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试点,引入社会专业力量参与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提高案件审理公信力。要加大案件实质审查力度,加强实地调查取证;对疑难复杂案件,通过召开听证会等进行质证,查清案件事实,提高复议案件办理质量。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高度重视参与式行政程序建设,建立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管、法制科室协调指导、业务科室落实的工作机制,统筹部署和推动参与式程序建设,及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强化分类指导,有针对性地研究落实推动参与式行政程序建设的政策措施。要加强人财物保障,尤其是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确保法制机构设置、人员配置与工作任务相适应,全力保障参与式行政程序建设。

(二)加强工作配合。各区镇、部门要发挥参与式行政程序建设主体作用,根据行业特点和要求,明确具体的公众参与程序,有序推进公众参与行政活动。市政府法制办及区镇、部门法制科室要充分发挥在参与式行政程序建设中的协调、督促和指导功能,加强信息汇总、检查考核、情况通报、政策研究、经验交流和宣传培训。各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参与式行政程序建设工作。

(三)加强监督检查。各区镇、部门要采取多种方式,切实加强对参与式行政程序建设的督查指导,全面落实工作责任。要把参与式行政程序建设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依法行政考核内容,与各项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工作不力的进行通报批评并督促整改。

 

昆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0月11日

 

昆政办发〔2014〕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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