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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4190052/2015-00170
综合政务;其他;;公告通告;
昆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01-12
昆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群租房”专项整治的通告
昆政发〔2015〕1号

昆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群租房”专项整治的通告

时间: 2015-01-12 00:00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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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群租房”

专项整治的通告

 

昆政发〔2015〕1号

为进一步加强出租房屋安全管理,加大对“群租”等突出问题的综合治理力度,着力消除各类因“群租”而引发的治安、消防、环境、卫生等隐患,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切实维护社会正常秩序,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群租房”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整治工作通告如下:

 一、整治时间:自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5年6月30日。

 二、全市域范围内的出租房屋,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群租房’’专项整治范围:

 (一)属于违法建设的;

 (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用于出租供人员居住的;

 (四)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将厨房、卫生间、阳台、地下室和车库出租供人员居住的;

 (五)没有以房屋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擅自将房屋内原有间室分隔后出租的;

 (六)除上述情形外,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低于12平方米的;

 (七)因卫生、噪音等问题,严重影响邻居生活,群众反映强烈的。

三、昆山市各区镇人民政府(管委会)是其行政区域内“群租房’’专项整治的责任主体,组织实施“群租房”专项整治工作。

公安、住建、规划、城管、国土、安监、人口和计生、地税、工商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构成治安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行落实整改,自觉纠正违法行为。广大市民群众应当支持、配合专项整治,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群租房’’整治范围内的违法行为,都可以举报。举报电话:12345。

特此通告。

 

昆山市人民政府

2014年1月12日

 

昆政发〔201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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