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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4189510/2015-07363
卫生、体育;卫生;;通知;
昆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5-04-17
关于印发昆山市2015年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昆卫预防〔2015〕23号

关于印发昆山市2015年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 2015-04-17 14:59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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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妇幼司关于做好2014年妇女健康相关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通知》、《财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下达2014年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的通知》等文件精神,根据国家、江苏省和苏州市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我市2015年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项目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1.总目标。通过整合资源,建立健全适合我市的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模式,全面落实健康教育、咨询检测、治疗干预等综合防治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降低艾滋病、梅毒和乙肝对妇女儿童的影响,切实提高妇女儿童的生活质量及健康水平。

2. 具体目标

(1)婚前、孕前保健人群和孕产妇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检测率均达到90%以上。

(2)艾滋病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婴儿抗病毒药物应用比例分别达到90%以上,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接受其他相关检测的比例达75%,住院分娩率达90%,所生儿童人工喂养的比例达到90%。

(3)梅毒感染孕产妇及其所生儿童接受规范治疗的比例达到85%以上。 

(4)乙肝表面抗原阳性孕产妇所生新生儿注射乙肝免疫球蛋白的比例达到95%以上。

(5)预防艾滋病、梅毒及乙肝母婴传播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培训覆盖率分别达到95%以上。

(6)服务对象对项目的满意度达90%以上。

二、项目内容

继续利用中央和地方专项补助经费,实施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项目。

1. 服务对象

(1)婚前筛查:全市参加婚(孕)前检查对象。

(2)孕期筛查:全市辖区内所有孕产妇。

(2)阳性干预:全市检测发现的所有艾滋病、梅毒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以及乙肝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

2.补助标准

各级财政补助的项目资金用于孕产妇艾滋病、梅毒和乙肝筛查检测、治疗干预、随访管理、工作补助等。其中对辖区内所有服务对象艾滋病、梅毒和乙肝的检测补助标准为人均110元,非梅毒螺旋体检测补助标准为人均20元,艾滋病感染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1000元/人、奶粉补助3000元/人、乙肝免疫球蛋白注射费1元/次,其余项目按国家重大项目经费发放标准执行。

3.工作内容

(1)各医疗保健机构在为孕妇开展孕产期保健服务的同时,尽早进行艾滋病、梅毒和乙肝筛查检测服务。

(2)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要为检测发现的所有艾滋病、梅毒、乙肝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尽早提供免费的规范的综合干预服务和强化的、高质量的孕产期保健和儿童保健服务。

(3)广泛开展健康教育,预防育龄妇女感染,提高服务对象对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感染及母婴传播服务的认识和利用。

(4)对项目管理和承担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技术服务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开展培训,规范技术服务。

三、主要任务

1. 广泛开展健康教育,预防育龄妇女感染

(1)各级卫生部门要与各相关部门密切合作,发挥部门优势,开展形式多样的健康教育活动,制作宣传栏、张贴宣传画,举办有针对性的讲座,组织多种形式的活动,利用广播和电视专栏、孕妇学校课程、节假日专题宣传、咨询等活动,为育龄妇女、农民工、青少年及其家庭发放宣传册、小折页等宣传材料,开展预防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知识的宣传,提高大众防治知识水平。

(2)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预防保健科、妇产科、孕妇学校、婚前和孕前保健门诊等多种场所开展健康教育,结合常规医疗保健服务,发放相关健康教育材料,为有需求的服务对象提供咨询和指导,提高服务对象对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感染及母婴传播服务的认识和利用。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机构要为感染艾滋病、梅毒和乙肝的育龄妇女及其家人提供预防母婴传播的信息、医疗保健及转介服务,建议梅毒感染妇女在梅毒治愈后计划怀孕,减少非意愿妊娠和疾病传播。

2. 提供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检测与咨询服务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要结合常规孕产期保健服务,主动为所有孕产妇提供全面、综合、系统的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的检测与咨询服务。一是检测前咨询,告知母婴传播的危害以及接受相关检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等核心信息,让孕产妇获得正确的疾病知识。二是检测及服务,艾滋病检测及服务:为孕产妇提供规范的艾滋病抗体筛查,及时对艾滋病筛查结果阳性者进行艾滋病确认试验,尤其要确保临产孕产妇尽早获得艾滋病抗体筛查,及时为孕产妇及所生儿童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干预措施;梅毒血清学检测及服务:有非梅毒螺旋体抗体试验和梅毒螺旋体抗体试验两类方法。采用梅毒螺旋体抗体试验对首次就诊的孕产妇进行梅毒筛查,对初筛阳性者,需用非梅毒螺旋体抗体试验复检,确定其梅毒感染状态;乙肝表面抗原检测及服务:为孕产妇提供乙肝病毒病原体血清学(乙肝两对半)检测。三是检测后咨询,为检测结果为阴性的孕产妇提供预防感染等重要信息;为检测结果为阳性的孕产妇提供保密的咨询服务,告知预防母婴传播干预措施信息,进行配偶/性伴的告知和检测指导,与感染孕产妇商讨并由其知情选择妊娠结局,提供必要的转介服务等。

3. 为艾滋病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提供干预措施

(1) 应用抗艾滋病病毒药物。按照苏州市的统一部署,为艾滋病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婴儿提供免费的抗艾滋病病毒药物。

(2)提供适宜的安全助产服务。在苏州市确定的艾滋病感染孕妇助产服务定点医院提供适宜的安全助产服务。

(3)提供科学的婴儿喂养咨询、指导。各医疗保健机构对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要大力提倡、指导和支持人工喂养,避免母乳喂养,杜绝混合喂养。

(4)为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提供随访与艾滋病检测服务。市妇幼保健所在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满1、3、6、9、12和18月龄时分别对其进行随访,提供常规保健、生长发育监测、感染状况监测、预防营养不良指导、免疫接种等服务,并详细记录随访的相关信息。为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所生婴儿在其出生后6周及3个月(或其后尽早)采血进行艾滋病感染早期诊断检测。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未进行艾滋病感染早期诊断检测或早期诊断检测结果阴性者,应当于12月龄、18月龄进行艾滋病抗体检测,以明确艾滋病感染状态。

4. 为梅毒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提供干预措施

(1)为梅毒感染孕妇提供规范治疗。各医疗机构要根据孕妇流行病学史、临床表现和实验室检测结果对孕妇是否感染梅毒进行诊断,对检测结果为单阳及双阳患者均要转诊至定点医院进行规范治疗。对于确诊的梅毒感染孕妇给予两个疗程的抗梅毒治疗,如在孕早期发现,应当在孕早期与孕晚期各提供1个疗程的抗梅毒治疗;对于孕中、晚期发现的感染孕妇,应当立刻给予2个疗程的抗梅毒治疗,2个治疗疗程之间需间隔4周以上(最少间隔2周),第2个疗程应当在孕晚期进行。对临产时发现的梅毒感染产妇也应当立即给予治疗。对于单阳患者给予一个疗程的治疗。在孕妇治疗期间应当进行随访,若发现其再次感染或复发,应当立即再开始一个疗程的梅毒治疗。若发现单阳患者转变为双阳确诊现症梅毒感染,应立即给予规范性治疗。所有梅毒感染孕妇的性伴侣应进行梅毒血清学检测及梅毒治疗。初检机构要及时上报确诊现症梅毒感染孕产妇(双阳患者)的个案信息。

(2)提供适宜的安全助产服务。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应当为梅毒感染孕产妇提供适宜的安全助产服务,尽量避免可能增加梅毒螺旋体经血液、体液母婴传播的危险,减少在分娩过程中新生儿感染梅毒的机会。

(3)为梅毒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提供预防性治疗。各接产医院对梅毒感染孕期未接受规范性治疗的孕妇,包括孕期未接受全程、足量的青霉素治疗,接受非青霉素方案治疗或在分娩前1个月内才进行抗梅毒治疗的孕产妇所生儿童进行预防性治疗;对出生时非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学试验阳性、滴度不高于母亲分娩前滴度的4倍且没有临床表现的儿童也需要进行预防性治疗。

(4)为梅毒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提供随访和先天梅毒的诊断与治疗。市妇幼保健所负责对本市梅毒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进行常规儿童保健随访及按梅毒筛查流程提供相关监测,直至明确其梅毒感染状态,并记录相关信息,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5. 为乙肝表面抗原阳性孕产妇及所生儿童提供干预措施

对于乙肝表面抗原阳性孕产妇,助产技术服务机构的医务人员应当详细了解其肝炎病史及治疗情况,密切监测肝脏功能,给予科学的营养支持和指导。对乙肝表面抗原阳性孕产妇所生新生儿,在出生后12小时内签定知情同意书后注射乙肝免疫球蛋白(100国际单位)。按照国家免疫规划要求,完成乙肝疫苗接种。

各接产医院填写乙肝免疫球蛋白申领单,按要求至市妇保所领取乙肝免疫球蛋白。

6. 为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感染孕产妇提供关怀和支持

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服务的特点和能力,通过多种形式或渠道为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感染孕产妇及其家庭提供预防母婴传播的相关咨询、避孕咨询指导、心理支持、综合关怀及转介服务等医疗保健综合服务,营造减少歧视的社会氛围,降低艾滋病、梅毒和乙肝对妇女、儿童及家庭的影响。

四、工作措施

1. 明确工作职责,密切加强协作。市局各相关科室、各医疗卫生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密切协作,合力推进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市局卫监疾控科负责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的组织协调与管理。市局医政科教科负责规范梅毒感染孕产妇及其所生儿童的相关诊疗工作。市局规划财务科负责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经费的统筹安排和管理。市妇幼保健所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综合防治工作的技术指导、人员培训、信息管理、质量控制、督导检查以及艾滋病感染孕妇的转诊指导和艾滋病、梅毒感染母亲所生儿童的随访管理,负责承担乙肝免疫球蛋白的运输、冷链和发放管理,并做好发放登记。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艾滋病初筛实验室以及梅毒检测的技术指导,定期开展检测专项检查。各助产技术服务机构结合常规孕产妇保健工作,开展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的监测与咨询;在知情同意的情况下,为自愿终止妊娠的孕产妇提供安全的终止妊娠技术服务;为患梅毒的孕产妇所生儿童提供预防性治疗及梅毒感染状况监测、为梅毒感染孕妇的性伴侣进行梅毒血清学检测及驱梅治疗;为乙肝表面抗原阳性的孕产妇所生儿童注射乙肝免疫球蛋白和接种乙肝疫苗。严格规范相关药品、试剂,特别是乙肝免疫球蛋白的存储和使用,保障其安全的使用和有效性。参与并接受预防疾病母婴传播的相关技术指导和培训,负责收集、上报相关信息资料。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艾滋病病毒感染母亲所生儿童计划免疫的要求进行免疫接种。

2. 强化技术培训,提升服务能力。为全面开展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保障各项干预措施的规范落实,市妇保所要有计划地开展相关业务培训。确保所有承担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服务的相关人员定期接受相关的专业技能培训。承担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阻断相关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全国艾滋病检测技术规范》、《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开展相关检测服务;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和合格的检验人员;加强实验室管理,完善相关工作制度,严格实验室质量控制,保障工作顺畅运转。同时,应当遵照普遍性防护原则,落实各项防护措施,严格执行有关消毒隔离制度,最大限度地避免医源性感染及医护人员的职业暴露。要按照有关要求,建立健全职业暴露防护及应急处理机制。发生职业暴露后,尽快进行暴露情况的报告和登记,及时采集暴露案例的信息,进行暴露评估,确定是否需要使用相应的预防性药物及进行流行病学监测。

3. 加强质量控制,规范信息报告。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指定保密意识及责任心强的专职人员负责本单位信息管理工作。将孕产期检查结果及时录入到“苏州妇幼”信息系统,定期收集、整理和汇总相关咨询检测信息,对检测发现的梅毒感染孕产妇进行随访和个案信息调查,及时填写和逐级上报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月报表及系列个案登记卡。报表统计时间以每月25号为界,上月26号至本月25号为月报周期。各预防保健所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将报表以电子表格和纸质表格两种形式上报市妇保所,每月28日之前各单位上报电子档报表,上传地址为卫生内网(ftp://10.1.1.34)“报表文件夹”→“重大项目文件夹”→“昆山市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月报表”子文件夹中,用户名up,密码ksfyup。纸质报表审核盖章后邮寄或在妇保工作例会时上交。对所发现的孕产妇、婚检妇女中艾滋病、梅毒感染者或乙肝患者,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艾滋病疫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等相关要求进行传染病疫情报告。市妇幼保健所要对全市数据信息的及时性、完整性与准确性进行核查,对相关报表中的错误信息进行修订,减少错报、重报及漏报,提高数据信息质量。要定期组织开展督查指导,对各医疗机构信息录入是否及时准确、有无信息漏报、重报等情况进行专题调查,对梅毒感染孕产妇及所生新生儿的随访情况和治疗率进行考核,并定期向市局提交督导评估报告和工作报告,不断提高我市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质量。

 

附件:昆山市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项目考核评估标准

 

昆山市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项目考核评估标准

单位                    日期      年    月     日

考核内容

具体要求

分值

得分及存在问题

组织管理

成立项目管理小组,落实工作责任。年初制定计划,年终做好总结。每季度开展自查评估,确保工作进度。认真组织学习项目实施方案,技术人员接受项目培训覆盖率≥95%。

20

 

宣传教育

结合常规工作,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教活动,提高群众知识知晓率。

10

 

服务规范

按照规范要求为孕产妇开展艾滋病、梅毒、乙肝的检测和咨询,对感染梅毒和艾滋病的孕产妇及所生的儿童按照规范要求做好转诊、治疗、随访等干预服务。分娩机构对乙肝表面抗原阳性孕产妇所生新生儿,在知情同意的情况下于生后12小时内完成乙肝免疫球蛋白和乙肝疫苗的注射工作。严格规范乙肝免疫球蛋白存储和使用,并做好登记。

20

 

信息管理

及时将孕产妇的检测结果录入妇幼信息系统。对发现的艾滋病和梅毒阳性孕产妇指定专人及时上报个案登记表、治疗情况及所生儿童的随访表,每月按时上报登记表和工作报表。做好乙肝免疫球蛋白免费注射的登记。做好个人信息的保密工作。

20

 

效果评估

1.服务人群的满意度≥90%。

2.婚前保健人群和孕产妇艾滋病、梅毒和乙肝的检测率分别≥90%。

4.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抗病毒药物比例分别≥90%,所生儿童人工喂养率≥90%。

5. 梅毒感染孕产妇及其所生儿童接受规范治疗的比例达85% 以上。

6.乙肝表面抗原阳性孕产妇所生新生儿注射乙肝免疫球蛋白的比例≥95%。

30

 

合   计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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