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浦镇党政办公室文件
张党政办发〔2015〕32号
关于印发《张浦镇交办督办工作办法》的通知
各办、中心、局,各行政村、社区,各有关单位:
经研究,现将《张浦镇交办督办工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张浦镇党政办公室
张浦镇交办督办工作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提高全镇交办督办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水平,更好地发挥交办督办的职能作用,推动党委、政府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工作内容
第二条 交办督办主要内容:
1、年度计划的阶段性目标
2、年度重点工作(重点项目、实事工程等)
3、重要会议的决议和部署事项
4、政务工作交办事项
5、各级领导信箱办理事项
6、民生110、寒山闻钟论坛交办事项
7、网络问政交办事项
8、信访交办事项
9、其他需要交办督办事项
三、管理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三条 交办督办工作由党政办扎口管理,交办督办事项在镇电子政务综合监察平台运行。平台日常监管由党风政风监督室负责。交办督办事项的任务分解由党政办、便民服务中心、宣传科、信访办、重点办等部门负责。各承办单位、部门负责具体承办交办督办事项,同时需指定一名交办督办事项联络人(可兼职),各协办单位、部门须全力配合承办单位、部门办理交办督办事项。
第四条 党政办主要职责:
1、负责建立健全交办督办工作管理办法和相关工作制度;
2、负责交办督办工作的日常管理;
3、组织开展实地督查交办督办活动和交办督办调研;
4、对交办督办工作定期通报、总结、汇报。
第五条 各承办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承办交办督办事项的第一责任人,对承办事项负全责。交办督办事项联络人负责交办督办事项的日常推进,主要职责为:
1、向交办部门提供交办督办事项的计划办理期限(上级有明确时间要求的除外);
2、落实交办督办事项的办理,确保时间进度和质量;
3、按时反馈办理结果或定期报送工作进展。
四、工作办法
第六条 交办督办工作主要采取以下工作办法:
1、专项交办,平常普通常规类工作,按照“一事一办”的方式进行交办;
2、专项督办,对重大决策、重要决定,对主要领导批示,对专题推进工作,对电子政务综合监察平台上的交办事项办结不力等事项,主动跟踪,及时了解办理进展,明确期限专项督办;
3、现场督办,经领导授权直接到单位部门现场督查交办督办工作。
4、定期反馈,对周期较长的交办督办事项按照时间节点定期反馈工作进展情况。
5、回访复核,对已经办结的重要交办督办事项进行回访复核,防止弄虚作假或出现反弹。
五、工作程序
第七条 交办督办事项办理程序
1、交办事项的确定。各交办部门(党政办、便民服务中心、宣传科、信访办、重点办)根据各级工作要求,定期将整理出的需要交办相关部门办理的事项确定为交办事项。
2、督办事项的确定。各交办部门(党政办、便民服务中心、宣传科、信访办、重点办)对办理事项和办理情况进行研判后初步筛选出需督办的事项,经党政办审核后,确定为督办事项。
3、交办督办事项的办理。交办事项由各交办部门直接录入电子政务综合监察平台并派发。经确定的督办事项,由党政办统一录入电子政务综合监察平台,并明确主办(协办)单位、部门和办理要求、办结时限,通过平台以镇督查督办单形式交具体单位、部门进行办理,其中主办单位为第一责任部门。
3、交办督办工作的要求。各主办(协办)单位、部门在收到交办督办事项后须第一时间报单位主要负责领导,并按交办督办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对相关事项认真办理,办理情况经单位主要负责领导审阅后以书面方式报送交办部门。对特殊情况,需要申请延期的,主办单位必须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报交办单位,经同意后方可延期办理。
六、工作考核
第八条 交办督办工作的考核
1、交办督办事项由交办部门具体负责进行跟踪,电子政务综合监察平台在办理时限前一天会自动亮黄灯提醒,并发送提醒短信。如出现超期办理的情况电子政务综合监察平台会自动对主办单位亮红灯一次。
2、党政办每周对交办督办事项进行汇总,每月进行一次通报(OA形式),并将办理情况向镇主要领导和作风效能建设分管领导报告。
3、交办督办事项办理情况纳入办理单位、部门年终考核(见4)、评优(见5,6)、奖惩(见5,6),并和干部选拔任用(见6)等挂钩。
4、被亮红灯的交办督办事项主办单位、部门必须对该事项超期办理的原因及时作出书面说明,对无故超期或办理结果不符合要求的扣除对应单位年终考核分值2分(如是由协办单位原因引起的,则扣协办单位分值),以此累积。
5、党政办、党风政风监督室将根据交办情况和领导交办意见,对相关执行优秀的单位进行表彰,对执行不力的单位进行监督、问责。
6、一单位如被亮红灯超过3次(含),将由镇党政主要领导、作风效能建设分管领导对该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谈。单位负责人(交办督办事项具体承办人)被表扬或约谈的记录将在干部任用时作为参考意见使用。
第九条 本办法由党政办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