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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4190052/2015-06068
财政经贸;财政、统计、物价;;通知;
昆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10-22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清理财政存量资金的通知
昆政办发〔2015〕158号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清理财政存量资金的通知

时间: 2015-10-22 00:00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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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清理财政存量资金的通知

昆政办发〔2015〕158号

市各有关单位:

盘活财政存量、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是中央促进经济稳增长的重要举措之一。今年8月、9月审计署南京特派办连续两次对我市存量资金进行审计,从审计情况看,我市预算执行中还存在部分项目支出进度慢、预算资金多年结转、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不高等问题。为了更好地促进经济结构调整,保障和改善民生,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意见》(昆政办发〔2015〕93号)文件规定,现对市级预算单位历年存量资金及当年预算结余资金进行清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原则

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部门结转资金超过一年、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安排的部门结转资金超过两年的,由同级财政收回统筹使用,收回的项目资金需要继续实施的,作为新的预算项目列入2016年部门预算重新申报。

二、清理范围

(一)结转资金。截至2015年9月底单位尚未使用完的结转资金。

1.2013年及以前年度的结转资金,全部收回财政统筹使用。

2.2014年的结转资金,至2015年底预计仍无法形成实际支出部分,由单位进行测算后上报财政收回统筹使用。至2015年底,各部门上述未执行完的资金一律收回财政统筹使用。

(二)当年预算安排资金。预计至2015年底无法形成实际支出部分,由单位进行测算后上报财政收回统筹使用。各单位支出预算执行率原则上要达到90%以上。

三、上报时间

市各有关单位于10月28日前将清理结果以纸质形式(加盖公章)报送市财政局。

四、其他

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落实专人负责,对照本部门项目实施进度,科学预测四季度资金使用需求,切实将无法使用的沉淀资金清理到位。各部门支出预算执行情况和清理情况纳入市级机关部门绩效考核。

 

    附件:预算单位存量资金清理情况表

 

                        昆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0月22日

 

昆政办发〔2015〕1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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