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政发〔2016〕24号
昆山开发区、昆山高新区、花桥经济开发区、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中心城区各城市管理片区,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意见》业经市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昆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 “先照后证” 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省政府关于推进 “先照后证” 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6〕13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双随机抽查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苏政办发〔2015〕114号)和《苏州市政府印发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2016〕6号),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切实加强 “先照后证” 改革后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建立健全市场监管体系,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苏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以征信体系建设为基础和重点,转变市场监管理念,明确监管职责,创新监管方式,构建权责明确、透明高效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推动形成 “市场主体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 的 “四位一体” 社会共治格局,促进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1. 职责法定。坚持权责法定、依法行政,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按照法律、法规,厘清各部门市场监管职责,推进市场监管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各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建立监管责任清单,依法承担相应监管责任,杜绝 “重审批、轻监管” 状况,既要严把审批关,也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出现管理脱节。
2. 信用约束。运用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推进政府部门、司法机关、行业协会、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共享,强化信用对市场主体的约束作用,构建以信息归集共享为基础,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监管制度,让失信主体 “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3. 协同监管。运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健全登记注册、行政审批、行业主管相互衔接的市场监管机制,通过实施分工监管、行业监管、协作监管,实现部门间依法履职信息实时传递、互联互通、无缝对接、联动响应,形成分工明确、沟通顺畅、齐抓共管的监管格局,切实增强监管合力,提升监管效能。
4. 社会共治。推进以法治为基础的社会多元治理,健全社会监督机制,及时将监管内容、监管程序、监管方式、监管结果等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切实保障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构建 “四位一体” 的社会共治格局。
二、厘清市场监管职责
按照 “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 的原则切实履行市场监管职责,加强 “先照后证” 改革后的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出现监管真空。
(三)市场主体登记部门履行 “双告知” 职责
市场主体登记部门要严格依据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包括前置改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开展 “双告知” 工作,对照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确定 “双告知” 的范围和依据。要根据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的调整情况,及时做好更新工作,确保 “双告知” 工作范围清晰、依据明确。
做好告知申请人工作。申请人在市场主体登记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或变更经营范围登记时,市场主体登记部门应当告知申请人,其拟从事的经营项目中如有须经审批方可经营的目录内事项的,应当到目录内规定的相应审批部门办理审批。未经审批不得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申请人应提交书面承诺,承诺在取得审批前不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市场主体登记部门要以统一公告的方式隔日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推送至先照后证企业信息共享平台,供相关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自行查询、认领。相关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查询、认领,及时辅导市场主体办理许可证;有关审批部门、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将其纳入监管范围、实施跟踪监管,做好后续监管工作。
(四)明确监管职责
法律法规明确市场监管部门和监管职责的,严格依法执行。市场主体登记部门、审批部门、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依照国务院《关于 “先照后证” 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所列附件(《法律法规明确监管部门和监管职责的 “先照后证” 改革相关审批项目》)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
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和监管职责或规定不明确的,市场主体登记部门、审批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分工履行好市场监管职责,及时发现和查处问题。市场主体登记部门负责对无照经营行为的查处,并依法配合审批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查处无证经营行为;审批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无证经营的查处。对无照无证经营行为,按照优先适用上位法和特别法的原则,由审批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查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对违反规定行业、领域行业秩序法律法规行为进行查处。
三、完善协同监管机制
(五)完善证照联动机制
市场主体登记部门、审批部门、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政府部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及共享工作的相关要求,做好政府部门信用信息公示及共享工作。
根据监管工作需要,进一步完善先照后证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功能,构建双向告知机制、数据比对机制,把握监管风险点,将证照衔接、监管联动、执法协作等方面的制度措施有机贯通,支撑事中事后监管。各部门要建立健全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司法机关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协调合作机制,有效形成工作合力。
(六)加强监管风险监测研判
市场主体登记部门、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法定职责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加强研判分析,充分运用大数据、物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整合抽查抽检、网络市场定向监测、违法失信、投诉举报等相关信息,构建大数据监管模型,进行关联分析,及时掌握市场主体经营行为、规律与特征,主动发现违法违规现象,提高政府科学决策和风险预判能力,提高发现问题和防范化解区域性、行业性及系统性风险的能力,做到早发现、早预警,加强对市场主体的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健全网络市场监管分工协作机制,强化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
(七)防范化解监管风险
市场主体登记部门、审批部门、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通过信息公示、抽查、抽检等方式,综合运用提醒、约谈、告诫等手段,强化对市场主体及有关人员的事中监管,及时化解市场风险。要针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市场主体强化事后监管,依法及时认定违法违规行为的种类和性质,组织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能共同参与处置。
大力推广随机抽查,建立 “一表两清单、两库一平台” 的 “双随机” 抽查机制。根据全省统一建设要求,构建市场监管信息平台,拟定昆山市市场监管信息平台运行办法。运用现代信息网络技术,实现市场主体证照监管信息互联、数据共享。对照行政权力清单,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检查事项,建立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要大力推广随机抽查。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一律不得擅自开展检查。有行政执法权的部门要对照各自的权力清单,制定统一的执法检查表格、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事中事后监管责任清单,建立市场主体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做到一张表格管检查。要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检查事项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向社会公布,包括抽查主体、抽查依据、抽查内容、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抽查方式及要求等内容,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和工作实际进行动态调整。充分利用网络信息技术,从市场主体名录库执法和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适时探索多部门联合抽查。加强双随机抽查结果运用,市场主体失信记录及时通过市场监管信息平台上传,加大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力度。
(八)建立健全联合惩戒机制
对违法市场主体加大行政处罚和信用约束力度,依法实施吊销营业执照、吊销撤销注销许可证、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等惩戒措施。要建立健全跨部门联动响应机制和失信惩戒机制,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经营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工作中,将信用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行贿犯罪档案等失信主体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形成 “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的联合惩戒机制。
(九)做好信息公示工作
市场主体登记部门要按照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全国一张网” 的要求,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认真履行公示市场主体信息的法定职责,督促市场主体履行信息公示义务。各审批部门、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可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诚信昆山” 网站向社会公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各审批机关、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通过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共享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统一归集至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要初步实现归集各政府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企业信息。
(十)构建社会共治格局
构建 “四位一体” 的社会共治格局,充分发挥法律法规的规范作用、行业组织的自律作用以及市场专业化服务组织、公众和舆论的监督作用,促进市场主体自我约束、诚信经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在市场监管中发挥作用。
四、完善保障措施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部门要充分认识 “先照后证” 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要建立健全政府主导、部门主抓、社会参与、统筹推进的工作机制,强化组织保障、机制保障、经费保障。要切实解决改革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确保改革措施有序推进、落实到位。
(十二)加强宣传引导
要通过多种途径、采取多种形式宣传 “先照后证” 后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各部门的职责、措施、工作进展情况和成效,鼓励和引导全社会参与,形成理解、关心、支持改革的良好氛围和舆论监督环境。
(十三)加强统筹协调
各部门要从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的大局出发,密切协作,协调联动,齐抓共管。要加大组织协调力度,统筹推进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和先照后证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运行相关工作。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问责,确保改革各项措施不折不扣落到实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