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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4190052/2016-06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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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07-15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昆山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昆政办发〔2016〕134号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昆山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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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政办发〔2016〕134号

 

昆山开发区、昆山高新区、花桥经济开发区、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中心城区各城市管理片区,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昆山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昆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14日


 

 

昆山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江苏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苏政办发〔2016〕53号)和苏州市统一部署,为打击和整治违法违规行为,鼓励和保护互联网金融创新,切实防范化解风险,建立监管长效机制,促进规范有序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原则

(一)工作目标

规范各类互联网金融行为,优化市场竞争环境,扭转互联网金融某些业态偏离正确创新方向的局面,遏制非法集资案件高发频发势头,促进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原则

全面整治,重点突出。线上执法整合与线下实地排查相结合,重点排查整治投资者多、资金量大、覆盖面广、潜在风险大的互联网金融机构。

内紧外松,有序化解。对内高度重视互联网金融风险,周密细致地部署专项整治工作;对外适度把握宣传口径,维护金融市场运行稳定。

区别对待,分类施策。上下联动,条块结合,以排查实际情况为基础确定整治分类。该整改的整改,该停业整顿的停业整顿,该依法取缔的依法取缔。

明确分工,强化协作。根据业务实质明确责任,充分考虑互联网金融活动特点,加强部门协作,共同落实整治责任。

边整边改,形成长效。以专项整治为契机,及时总结提炼经验,形成制度规则,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长效机制。

二、重点整治领域

(一)P2P网络借贷业务

P2P网络借贷平台应守住法律底线和政策红线,落实信息中介性质,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发放贷款,不得非法集资,不得自融自保、代替客户承诺保息、期限错配、期限拆分、虚假宣传、虚构标的,不得通过虚构、夸大融资项目收益前景等方法误导出借人,除信用信息采集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业务外,不得从事线下营销。P2P网络借贷平台未经批准不得从事资产管理、债券或股权转让、高风险证券市场配资等金融业务。

(二)第三方支付业务

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挪用、占用客户备付金,客户备付金账户应开立在人民银行或符合要求的商业银行。不得连接多家银行系统,变相开展跨行清算业务。非银行支付机构开展跨行支付业务应通过人民银行跨行清算系统或者具有合法资质的清算机构进行。

(三)股权众筹业务

股权众筹平台不得发布虚假标的,不得自筹,不得 “明股实债” 或变相乱集资,应强化对投资者、股权众筹平台的信息披露业务和股东权益保护要求,不得进行虚假陈述和误导性宣传。未经批准不得从事资产管理、债券或股权转让、高风险证券市场配资等金融业务。

(四)互联网保险业务

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应遵循安全性、保密性和稳定性原则,加强风险管理,完善内控系统,确保交易安全、信息安全和资金安全。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应当坚持服务互联网经济活动的基本定位,提供有针对性的保险服务。保险公司应建立对所属电子商务公司等非保险类子公司的管理制度,建立必要的防火墙。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销售保险产品,不得进行不实陈述、片面或夸大宣传过往业绩、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等误导性描述。

(五)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

互联网企业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不得依托互联网开展相应业务,开展业务的实质应符合取得的业务资质。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不得将私募发行的多类金融产品通过打包、拆分等形式向公众销售。

(六)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等行为

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等宣传行为应依法合规、真实准确,不得对金融产品和业务进行不当宣传。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的从业机构,不得对金融业务或公司形象进行宣传。

(七)各类交易场所业务

各类交易场所应严格遵守国家、省、苏州及我市有关规定,不得违规开展业务。未经批准,不得设立各类交易场所,不得在我市擅自设立分支机构;未通过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验收省份交易场所发展的会员单位及未取得注册地省份人民政府或授权部门批准文件交易场所发展的会员单位,不得在我市开展业务。

(八)民间投融资机构活动

投资理财、非融资性担保、第三方理财、财富管理等各类民间投融资机构不得开展金融业务,不得从事非法集资活动。

P2P网络借贷平台、各类交易场所及民间投融资机构是我市这次专项整治的重点。

三、职责分工与进度安排

(一)组织领导

1.市级统筹协调。成立昆山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分管副主任及市金融办、人行昆山市支行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市委宣传部,市法院、检察院、信访局、发改委(金融办)、经信委、公安局(维稳办)、财政局、住建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法制办、人行、银监办、保险协会等单位及各区镇主要或分管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相关科室负责人为联络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负责统筹全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汇总上报相关材料等,金融办分管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

2. 区镇属地负责。各区镇人民政府(管委会)为专项整治工作第一责任人和落地单位。各区镇相应建立领导和工作机制,统筹落实辖内相关整治工作。参加联合工作组排查、整改和处置工作,承担组织协调、风险处置、维护稳定等各项工作职责,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二)职能分工

分别成立4个职能小组: “现场排查组” “评估验收组” “清理整顿组” 和 “宣传维稳组” 。各小组成员组成及工作要求如下:

1. 现场排查组。根据名单开展现场摸底排查,集中统一办公,进场前由昆山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发函至各被排查企业。排查组下设3个排查分队,每个分队主要由区镇、金融业务部门和相关执法部门组成,各区镇牵头负责对应分队的现场排查事宜,业务部门和执法部门主要承担业务指导、现场执法等职责。

各分队可根据实际情况,在现有人员基础上再分成若干小组,以便快速有效开展排查。暂定由区(镇)1名成员任分队队长,业务部门1名成员任副队长。

第1分队:昆山开发区6人,张浦镇、周市镇、公安局各3人、金融办、人行、银监办各1人,市场监管局6人,共24人。

第2分队:昆山高新区6人,巴城镇、周庄镇、锦溪镇、公安局各3人、金融办、人行、银监办各1人,市场监管局6人,共27人。

第3分队:花桥开发区6人,陆家镇、千灯镇、淀山湖镇、公安局各3人,金融办、人行各1人,市场监管局6人,共26人。

2. 评估验收组。包括市公安局、市场监管局、金融办、人行、银监办、保险协会等部门,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负责对排查整治的企业进行甄别定性,对排查名单内企业提出整治分类建议(分为三类:合规类、整改类、取缔类),并上报市领导小组。同时,商讨研究建立常态化监管机制,制定相关政策和监管规则,并做好验收总结工作。

3. 清理整顿组。包括市法院、检察院、经信委、公安局、住建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法制办、金融办、人行、银监办等部门及各区镇,根据领导小组的评估审查处置意见,对被排查企业进行集中清理整顿。

4. 宣传维稳组。包括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维稳办)、信访局等部门及各区镇,努力维护专项整治工作的良好稳定局面。宣传部负责舆情监测和控制、规范舆论引导,公安局(维稳办)负责做好清理整顿过程中的维稳工作,信访局负责做好信访接待和处置工作。

(三)进度安排

1. 范围确定。按照上级提供的企业排查名单,结合排查工作实际和权限范围,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名单下发至区镇,由区镇根据实际情况对名单进行初步过滤后反馈,再最终确定互联网金融企业排查范围。(6月21日—6月23日)

2. 集中培训。根据全省统一培训时间安排,集合所有工作组成员,重点是现场排查组的各分队成员参加统一集训,明确排查内容和方式,提前做好排查准备。(6月27日—6月30日)

3. 现场排查。由现场排查组下设的三个排查分队以工商检查名义对排查名单范围内的企业开展统一摸排工作,排查均采取按照全省统一制定的分领域调查表进行填报的形式,对于隐患较大的企业则需要在此基础上进行重点深入排查。(7月1日—7月15日)

4. 评估定性。由评估验收组根据实际排查情况,对被排查企业予以性质认定、确定整治分类,制定整治方案,汇报至市领导小组办公室。(7月18日—7月22日)

5. 清理整顿。根据市领导小组整治分类及方案,具体开展整治工作。对合规类企业进行持续监管,继续督促其合规经营;对整改类企业提出整改意见并限期整改,促进其规范发展;对取缔类企业在保护好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做好兑付工作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清理退出;涉嫌犯罪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立案侦办。(8月1日—10月14日)

6. 建章立制。针对专项整治中暴露出的问题,各有关单位研究制订相关政策和监管规则。(10月21日—11月25日)

7. 验收总结。对专项清理整顿情况进行验收,形成整治工作总结报告。(11月26日—2017年1月2日)

(四)相关保障工作

1. 经费保障。由市财政局划拨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经费,用于保障整治工作中的经费需要。

2. 后勤保障。按照现场排查的分队情况,由有关区镇安排专门场所,用于现场排查组在摸底排查过程中的集中办公,并负责安排车辆使用等事宜。

3. 资金监管。人行昆山市支行负责对重点互联网金融平台的资金账户进行监管,对资金账户、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等情况进行全面监测,并根据专项工作组要求开展资金流向追踪,配合控赃、追赃、挽损工作。

4. 人员监控。公安部门对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案件、涉及重大金融风险的互联网金融平台主要负责人进行监控,防止重点人员逃脱。

5. 信息报送。有关单位应按要求定期报送排查和整治工作进展、风险预警和应急处置等情况至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昆政办发〔2016〕1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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