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信息公开 / 市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 市政府及办公室文件

014190052/2016-06885
财政经贸;财政、统计、物价;;通知;
昆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07-15
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对高污染企业和淘汰类限制类企业实施差别化价格政策意见(试行)的通知
昆政办发〔2016〕135号

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对高污染企业和淘汰类限制类企业实施差别化价格政策意见(试行)的通知

时间: 2016-07-15 00:00 访问量:
【字体: 大 中 小】

昆政办发〔2016〕135号

 

昆山开发区、昆山高新区、花桥经济开发区、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中心城区各城市管理片区,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关于对高污染企业和淘汰类限制类企业实施差别化价格政策的意见(试行)》业经市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昆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14日


 

 

关于对高污染企业和淘汰类限制类企业

实施差别化价格政策的意见(试行)

 

为促进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服务产业结构的优化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价格改革切实加强价格监管的意见》(苏政发〔2014〕12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转型升级创新发展六年行动计划的工作要求,现对全市高污染企业和淘汰类限制类企业实施差别化价格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对高污染企业实施差别水价、气价政策

1. 实施范围:根据市环保局每年公布的上年度企业环境行为评级结果,对企业环保信用评级为 “红色” “黑色” 的企业提高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和天然气销售价格,执行期原则上一年为一个周期。如执行期内经市环保局重新评定公布,企业环保信用评级发生变化的,差别化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和天然气销售价格也相应动态调整。

2. 实施程序:市环保局每年将企业环境行为评级结果为 “红色” “黑色” 的企业名单分别书面抄送市水利局、市自来水集团公司、各镇自来水公司和各天然气公司。对使用公共供水的用户由市自来水集团公司、各镇自来水公司对相关企业按规定的加价标准随自来水水费一同征收;对使用自备水源的由市水利局按规定的加价标准征收。对使用天然气的用户由各天然气公司对相关企业按规定的加价标准随天然气气费一同征收。

3. 收费标准:

对被评为黑色等级的企业或连续两次(含)以上被评为红色等级的企业在现行污水处理费基础上加价80%,对被评为红色等级的企业加价50%。

对被评为黑色等级的企业或连续两次(含)以上被评为红色等级的企业在现行天然气销售价格基础上加价标准10%,对被评为红色等级的企业加价5%。

今后各征收单位随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和天然气销售价格的调整,相应调整具体价格。

二、对淘汰类限制类企业实施差别水价、气价政策

1. 实施范围和程序:

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市企业转型升级的总体要求,由市企业发展服务中心会同市发改委、经信委、商务局、环保局、安监局研究确定淘汰类限制类企业类别和单位,报市政府审定后公布。市自来水集团公司、各镇自来水公司和各天然气公司对所辖企业按规定的加价标准随自来水水费或随天然气气费一同征收。对使用自备水源的由市水利局按规定的加价标准征收。

2. 收费标准:

对淘汰类的企业在现行污水处理费基础上加价80%,对限制类的企业加价50%。

对淘汰类的企业在现行天然气销售价格基础上加价30%;对限制类的企业在现行天然气销售价格基础上加价10%。

今后各征收单位随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和天然气销售价格的调整,相应调整具体价格。

三、加价征收的资金管理

加价征收的污水处理费纳入城市污水处理费统一管理,征收单位应按规定足额收取后全额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天然气加价征收的收入暂由各天然气公司单独建帐、专户存储,使用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四、执行时间

对高污染企业实施差别水价、气价政策自市环保局公布的上年度企业环境行为评级结果的次月起执行。对淘汰类限制类企业实施差别水价、气价政策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

 

昆政办发〔2016〕135号

相关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