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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4190052/2016-12406
国土农林水利;农林水利;;通知;
昆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12-16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昆山市生态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
昆政办抄〔2016〕55号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昆山市生态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

时间: 2016-12-16 16:04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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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政办抄〔2016〕55号

 

昆山开发区、昆山高新区、花桥经济开发区、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中心城区各城市管理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苏州市《市政府印发关于调整生态补偿政策的意见的通知》(苏府〔2016〕114号)的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对我市生态补偿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扩展重要湿地补偿范围

将澄湖湿地纳入重要湿地补偿范围。

二、分类调整生态补偿标准

1. 水源地村、生态湿地村补偿标准。对纳入省政府公布的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名录、由市水源地主管部门认定的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内的村,以及纳入《苏州市级重要湿地名录》、由苏州市农林部门认定的阳澄湖和澄湖水面所在的村,综合考虑湖岸线长度、土地面积及村常住人口等因素,分三个档次进行补偿。以行政村为单位,湖岸线长度在3500米以上,区域土地面积在10000亩以上,村常住人口在4000人以上,同时达到三项标准的,水源地村按160万元/村、生态湿地村按110万元/村予以生态补偿;达到一项以上标准的,水源地村按140万元/村、生态湿地村按90万元/村予以生态补偿;三项标准均未达到的,水源地村按120万元/村、生态湿地村按70万元/村予以生态补偿。

对四面环水或湖岸线长度超过10000米以上的行政村适当倾斜,按相应类别最高档次实行生态补偿。

2. 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凡界定为县级以上生态公益林的,按200元/亩予以生态补偿。

三、按照规定范围、程序使用生态补偿资金

根据《苏州市生态补偿条例实施细则》规定,补偿资金用于维护生态环境、发展生态经济、补偿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等。区镇管委会(人民政府)应当拟定生态补偿资金使用预算,报人大批准后实施;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拟定生态补偿资金使用方案,经村(居)民会议或者村(居)代表会议通过后实施。

本政策自发文之日起执行。除本政策规定的内容除外,其他生态补偿政策按原标准继续执行。

 

                  昆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14日

 

昆政办抄〔2016〕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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