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政办抄〔2016〕55号
昆山开发区、昆山高新区、花桥经济开发区、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中心城区各城市管理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苏州市《市政府印发关于调整生态补偿政策的意见的通知》(苏府〔2016〕114号)的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对我市生态补偿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扩展重要湿地补偿范围
将澄湖湿地纳入重要湿地补偿范围。
二、分类调整生态补偿标准
1. 水源地村、生态湿地村补偿标准。对纳入省政府公布的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名录、由市水源地主管部门认定的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内的村,以及纳入《苏州市级重要湿地名录》、由苏州市农林部门认定的阳澄湖和澄湖水面所在的村,综合考虑湖岸线长度、土地面积及村常住人口等因素,分三个档次进行补偿。以行政村为单位,湖岸线长度在
对四面环水或湖岸线长度超过10000米以上的行政村适当倾斜,按相应类别最高档次实行生态补偿。
2. 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凡界定为县级以上生态公益林的,按200元/亩予以生态补偿。
三、按照规定范围、程序使用生态补偿资金
根据《苏州市生态补偿条例实施细则》规定,补偿资金用于维护生态环境、发展生态经济、补偿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等。区镇管委会(人民政府)应当拟定生态补偿资金使用预算,报人大批准后实施;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拟定生态补偿资金使用方案,经村(居)民会议或者村(居)代表会议通过后实施。
本政策自发文之日起执行。除本政策规定的内容除外,其他生态补偿政策按原标准继续执行。
昆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