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政办发〔2017〕10号
昆山开发区、昆山高新区、花桥经济开发区、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城市管理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省、市领导批示精神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开展砖瓦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苏政传发〔2016〕333号)、苏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砖瓦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苏府办〔2017〕1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昆山实际,制定《昆山市砖瓦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昆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昆山市砖瓦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近期,中央新闻媒体反映我省部分地区砖瓦生产企业存在审批手续不全、设施投入不足、污染周边环境的问题,已引起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根据省、市领导批示精神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开展砖瓦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苏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砖瓦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决定在全市开展砖瓦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现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为依据,以保护耕地、淘汰落后、保护环境、节约土地资源为目的,结合 “两减六治三提升” 专项行动,以属地整治为原则,全面清理整治砖瓦生产企业,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二、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决定成立昆山市砖瓦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金健宏副市长任组长,市环保局主要负责人、市经信委分管负责人任副组长,市国土、住建、市场监管、供电等单位和各区镇分管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
三、任务分工
各区镇严格履行属地管理、整治责任。经信部门负责淘汰落后产能;国土部门负责审核砖瓦企业及其取土场用地、取土的合法性;住建部门负责严禁被淘汰、不合规的企业产品流入建筑市场;环保部门负责审核砖瓦企业环评手续,依法查处非法排放、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依法注销或吊销被取缔关闭砖瓦企业的营业执照,对无证无照违法生产经营者进行取缔;供电部门负责对取缔关闭的砖瓦企业实施强制断电措施。
四、工作步骤
(一)排查摸底阶段(2016年12月—2017年1月10日)
各区镇、各有关部门要坚决落实属地管理原则,成立由政府(管委会)领导牵头,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专项工作组,认真开展辖区内砖瓦生产企业的拉网式排查,全面掌握行业企业情况,摸清砖瓦生产企业的总量,包括数量、规模、分布等;摸清砖瓦生产企业的结构,包括国土、工商、环保等方面审批手续和污染防治设施安装和运行情况等,切实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死角。各区镇根据排查情况,填写《砖瓦企生产业调查表》,于1月10日前加盖政府(管委会)公章事报送市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环保局),同时报送电子版。市政府将于1月中旬召开专门会议,听取各区镇和相关部门工作进展情况汇报,研究部署下一步工作安排。
(二)规范整治阶段(2017年1月11日—1月31日)
各区镇、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排查结果,制定整治工作方案,明确治理措施和治理时限,落实责任单位、责任人,确保按时完成整治任务。对无工商、国土、环保等审批手续的,一律取缔关闭,做到 “五个彻底” (彻底断电断水、彻底捣毁生产设备、彻底清理厂房、彻底没收生产原材料、彻底没收产品)。对有工商、国土、环保等审批手续,但污染防治不到位的,一律停产整治,未经区镇党政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不得恢复生产。
(三)汇总督查阶段(2017年2月1日—2月7日)
各区镇、各有关部门根据排查结果,认真梳理汇总,进行全面总结,形成工作报告,于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执法监管
各区镇、各有关部门要对具备工商、国土、环保等审批手续,安装污染防治设施的砖瓦生产企业加强日常监管,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对拒不执行关闭、停产决定的,要依法依规采取强制措施。
(二)加强宣传引导
各区镇、各有关部门在整治过程中,要加大典型案件公开曝光力度,形成震慑。同时注重相关法律政策的宣传,加强与相关企业和职工的沟通,妥善处理职工安置等问题,密切跟踪舆情,做好舆情正面引导和社会维稳工作。
(三)严肃督查问责
对排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砖瓦生产企业,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企业负责人相关责任;对排查整治及监督管理不到位的相关部门和责任人,依纪依规严肃问责。
(市环保局联系人:王霆绪、吴迪凡;联系方式:5759983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