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政办发〔2017〕97号
昆山开发区、昆山高新区、花桥经济开发区、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城市管理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昆山市2017年价格调控目标责任制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昆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此件公开发布)
昆山市2017年价格调控目标责任制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价格调控工作机制,切实提升价格调控合力,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现就实施 2017年昆山市价格调控目标责任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价格调控目标
2017年,我市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调控预期目标为:粮食、食用油、猪肉、蔬菜、医疗服务、中小学教育、幼儿园保育、公房租赁、市内公交以及民用电、民用天然气、民用自来水等12种主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水平(涨幅)控制在预期目标内(具体预期目标详见附件),努力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
二、价格调控工作任务
(一)抓好 “米袋子” “菜篮子” 建设。优化提升 “四个十万亩” 产业布局,全力抓好粮食、蔬菜、生猪等重要农副产品的生产,推进新型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持续提升 “菜篮子” 产品生产能力、质量安全水平和产销对接效率。确保全市水稻播种面积11万亩左右,常年菜地面积保持在1.4万亩以上,水产养殖面积14万亩左右。落实应急生产种子储备,保障灾后迅速恢复生产。加强对水稻、小麦种子销售和质量的监管,落实良种补贴措施,切实做好保障供应工作。(市农委)
(二)抓好粮食购销和储备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粮食购销政策,做好夏秋两季粮食收购工作。建立稳定可靠的粮源基地,切实增强我市粮食安全保供能力。加强地方储备粮管理,优化地方储备粮的品种布局,有序开展储备轮换,确保政府确定的粮食储备规模按年度计划落实到位。加强粮食市场监督检查,依法履行对全社会粮食流通的监督管理职责。(市粮食局)
(三)落实猪肉、蔬菜等政府储备指标。按照 “大中城市居民7天每人每天2两肉” 的储备标准落实2017年我市猪肉储备任务,并根据市场情况及时进行储备轮换和市场投放,发挥储备肉保障供应、调节市场作用。根据消费需求和季节变化,探索建立适合本地区的蔬菜储备制度,对重要的耐贮存蔬菜品种保持 5 天消费量的动态库存。做好食糖、鲜鸡蛋等重要民生商品供应监管工作。(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农委。列在首位的为牵头部门,其他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下同)
(四)加强农药、化肥等农资保供稳价工作。认真贯彻农药价格补贴政策,落实化肥储备目标任务,采取切实措施努力保持农药、化肥价格的基本稳定。加强农药集中配送体系建设,建立农资质量追溯制度,确保重要农资供应充足,价格平稳。(市供销社,市财政局)
(五)完善农副产品平价商店管理机制。强化三级动态监督网络,用好实时电子监管平台,利用监管平台强化平价商品折价幅度和销量数据的精确抓取和量化考核。认真实施《关于加强农副产品平价商店管理工作的意见》和《昆山市农副产品平价商店考核奖励办法》,不断创新探索平价商店发展新路径,进一步提高运行绩效,提升惠民实效。(市物价局,市农委、市商务局、市供销社、市财政局)
(六)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降低农产品流通成本,促进和保障市场供应。我市所辖收费公路对整车合法装载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免收通行费;对装载鲜活农产品已达到有效装载空间80%以上混装其他农产品的车辆以及超载幅度在合理计量误差范围(5%以内)的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比照整车合法装载车辆执行;将马铃薯、甘薯、鲜玉米、鲜花生、粮食、食用油等品种列入免收车辆通行费目录。对持绿色环保标志配送主副食品到城区各门店、学校和企业食堂的运输车辆优先发放通行证。(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物价局)
(七)强化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管理。根据《昆山市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管理办法》,安排落实2017 年价格调节基金,逐步拓展价格调节基金使用范围,使其向生产流通、储备消费、补助补贴等价格调控相关领域延伸,全面发挥价格调节基金稳定价格总水平作用。(市财政局,市物价局)
(八)运用价格杠杆加强环境保护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积极推动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工作,落实水电气差别化价格政策,通过价格杠杆引导企业转型升级。严格执行省排污费征收标准,运用市场手段引导企业主动治污减排。实施扬尘排污收费制度,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供电公司)
(九)健全市场价格监测预警体系。完善价格监测预警预报机制,及时预警市场价格异动。完善价格信息发布,强化新媒体运用,及时公布市场价格动态和价格趋势预测信息,进一步增强市场价格透明度,引导市场形成理性价格预期。(市物价局)
(十)组织开展重要生产要素和重要原材料的产运需储的衔接和紧急调度,加强煤电等生产要素的综合协调,落实应急保供预案,满足全市生产和生活的需要。(市发改委)
(十一)切实加强市场监管。加强市场价格行为监管,对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行业进行价格秩序专项治理,严厉打击价格串通、价格欺诈、哄抬价格和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规范农产品市场和深加工秩序,严厉打击欺行霸市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加强重点商品市场监管,规范流通领域的计量行为、收费行为。(市物价局,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粮食局)
(十二)完善住房保障制度,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科学制定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价格和租金标准。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和价格管理,严格执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范,强化商品住房价格行为监督检查,严厉打击虚假广告、价格欺诈、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不断完善物业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着力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物价局)
(十三)规范学前教育收费行为,加强义务教育阶段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行为监管,全面执行取消招收择校生 “三限” 政策。严格落实学校各项收费减免政策、学生资助政策、伙食费管理政策等相关收费规定。认真实施《昆山市新市民子女公办学校积分入学办法(修订)》。指导各级各类学校、教育机构进一步完善收费公示制度,规范收费行为。(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
(十四)继续深化医药价格改革,密切关注公立医院医药价格综合改革实施效果及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并完善相应政策。完善基层医疗服务价格体系,理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项目与县级公立医院的比价关系。规范医疗机构药品和服务价格管理,加强医疗机构价格行为监管,做好药品采购、医保支付等改革政策的配套衔接。(市卫计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物价局)
(十五)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清费减负政策,及时减免、取消相关收费。进一步完善收费目录清单管理,对行政事业性收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和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标准进行动态公布。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和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的管理,切实规范收费行为。(市物价局,市财政局)
(十六)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按规定适时启动并做好困难群众物价上涨动态补贴工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逐步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和最低工资标准。认真落实社会弱势群体的各项收费减免优惠政策。(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总工会、市财政局、市物价局)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价格调控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价格调控目标责任制督查和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承担相关的日常工作。各责任单位应高度重视价格调控工作,切实把促进生产、保障供应、稳价惠民工作列入年度重要工作,精心组织、全面执行,确保价格调控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二)落实目标责任。各签约部门要按照各自的价格调控目标任务,细化职责,强化措施,确保价格调控工作目标明确、责任清晰、任务具体,并按要求将调控目标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及时上报市价格调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强化督促指导。各签约部门要严肃价格调控监管纪律,确保各项价格调控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在市政府的统一部署下,市物价部门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督促指导,及时将价格调控任务落实和目标完成情况上报市政府
附件:昆山市2017年主要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水平预期调控目标表
附件
昆山市2017年主要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水平预期调控目标表
|
编 号 |
商品及 服务项目 |
计量 单位 |
年平均价格水平 (升幅) |
责 任 部 门 |
执 行 单 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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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特等粳米 |
公斤 |
7.50元 |
市粮食局、市物价局、市市场监管局 |
粮食市场 、各粮食零售企业、超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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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特一面粉 |
公斤 |
6.00元 |
市粮食局、市物价局、市市场监管局 |
粮食市场 、各粮食零售企业、超市 |
|
3 |
四级菜油 |
公斤 |
10.00元 |
市粮食局、市物价局、市市场监管局 |
粮食市场 、各粮食零售企业、超市 |
|
4 |
猪后腿肉 |
公斤 |
38.50元 |
市商务局、市农委、市物价局、市市场监管局 |
柏庐批发市场、生猪屠宰中心、各农贸市场、超市 |
|
5 |
鲜菜 |
公斤 |
30% |
市农委、市商务局、市物价局、市市场监管局 |
柏庐批发市场、各农贸市场、农产品平价商店、超市 |
|
6 |
居民生活用管道燃气 |
立方米 |
2.45元(第一阶梯价格)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发改委、市物价局 |
各燃气公司 |
|
7 |
居民生活用自来水 |
立方米 |
2.95元(第一阶梯价格) |
市自来水公司、市物价局 |
市自来水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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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城乡居民用电 |
千瓦时 |
控制在省下达的水平以内 |
昆山供电公司、市发改委、市物价局 |
昆山供电公司 |
|
9 |
公有住房租赁 |
平方米 |
租金2.50元(砖混一等)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物价局 |
各房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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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城市公交 |
|
执行市规定收费标准 |
市交通运输局、市物价局 |
公交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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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医疗服务 |
|
执行省、市规定收费标准 |
市卫计委、市物价局 |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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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中小学教育、幼儿园保育 |
|
执行省、市规定收费标准 |
市教育局、市物价局 |
各公办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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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表列价格水平为年平均价格,如市以上政府调整价格的,相应调整调控目标。 | |||||
昆政办发〔2017〕9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