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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4190052/2018-04626
综合政务;机关事务;;通知;
昆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05-25
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基层政府法治工作人员履职能力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昆政办发〔2018〕108号

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基层政府法治工作人员履职能力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时间: 2018-05-25 00:00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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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政办发〔2018〕108号

 

昆山开发区、昆山高新区、花桥经济开发区、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城市管理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加强基层政府法治工作人员履职能力建设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昆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加强基层政府法治工作人员

履职能力建设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和省委省政府、苏州市委市政府贯彻落实意见,按照《关于加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政府法治工作人员履职能力建设的意见》(苏府办〔2018〕109号)有关要求,充分发挥区镇、城市管理办事处政府法治工作人员(以下简称 “基层政府法治工作人员” )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中的作用,加快法治政府建设进程,现就加强基层政府法治工作人员履职能力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基层政府法治工作人员履职能力建设的重要意义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 “四个全面” 战略思想和战略布局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 “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十九届三中全会提出:“增强地方治理能力,加强基层政权建设,构建简约高效的基层管理体制” 。各区镇、各城市管理办事处在行政管理、社会治理过程中直接面向广大人民群众,是依法行政的前沿阵地。加强基层政府法治工作人员履职能力建设是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是加强政府自身建设、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迫切需要。各区镇、各城市管理办事处要从全局和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基层政府法治工作人员履职能力建设的重要性,坚持问题导向和系统化思维,着力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快基层法治政府建设步伐,推动各项工作全面纳入法治化轨道。

二、基层政府法治工作人员职责清单

基层政府法治工作人员作为基层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枢纽,应在属地党委、政府领导下,做好本地区依法行政的组织规划、协调推动、监督管理、服务保障,充分发挥好法治参谋、助手和顾问的作用。

(一)落实依法行政组织部署工作。基层政府法治工作机构及政府法治工作人员要在党委政府领导下,组织编制法治建设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有计划地组织推动依法行政工作。基层政府法治工作机构每半年向办公会议汇报一次依法行政工作,组织起草属地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报告并向社会公开。推动基层政府法治工作机构负责人列席办公会制度,基层政府在作决策时应充分听取政府法治工作机构意见,切实提高依法决策水平。组织落实中层干部任前法律法规知识考试工作。组织开展区镇、城市管理办事处依法行政评议考核活动,组织接受上级政府依法行政考核。

(二)推动重大行政决策规范化管理。基层政府法治工作人员积极配合党政办做好落实《昆山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昆政发〔2014〕3号)相关工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全部纳入目录化管理,未经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廉洁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等环节不得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决策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并对外公开。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网上运行,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提出、确定、调整、公布、论证、监督等程序环节进行节点管理、流程控制、规范运行,强化决策程序的刚性约束。集体讨论情况和决定要如实记录、完整存档。

(三)强化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加强区镇、城市管理办事处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制定、审查和发布程序,完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集体审议和公开发布制度。严格落实规范性文件归档和 “三统一” 制度。属地政府代拟的规范性文件,在将草案送审稿报送市政府前,必须先由基层政府法治工作人员进行合法性审查,并提供书面审查意见。对区镇、城市管理办事处起草或实施的规范性文件实施满1年后,应组织进行效果评估。按照 “规范性文件两年一清理” 要求,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公布清理结果。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公众监督机制和程序,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规范性文件提出异议的,基层政府法治工作机构应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

(四)严格执行合法性审查制度。在涉及属地重大决策、制发规范性文件、重大执法决定、重大合同、涉访涉诉等事务中,基层政府法治工作人员的合法性审查应作为必经程序。合法性审查的程序、要求及文书样式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对涉及社会民生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基层政府法治工作人员督促业务科室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动参与式行政程序建设的实施意见》(昆政办发〔2014〕88号)的要求组织实施。对涉及需要开展第三方评估的重大政策举措,基层政府法治工作人员应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重大政策举措第三方评估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5〕115号)的要求组织实施。

(五)加大行政执法监督力度。基层政府法治工作人员承担区镇、城市管理办事处行政执法监督职责,积极推动建立市级行政执法部门与区镇、城市管理办事处行政执法协作联动机制,依法明确市级行政执法部门与属地政府在行政执法工作中的职责划分,组织协调属地各执法队伍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形成属地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常态协作的良好格局。对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区镇,基层政府法治工作人员应加强对属地行政执法工作指导、监督与检查,协调行政执法争议、组织行政执法培训、评查行政执法案卷、开展执法评议考核、备案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等相关工作,组织实施行政执法 “三项制度” 工作,牵头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深化行政执法责任制。

(六)依法妥善化解矛盾纠纷。基层政府法治工作人员应主动参与涉及属地政府的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做好指导、协调和合法性审核,加强应诉答辩状、复议答复意见书等规范制作。强化行政复议、应诉履职能力建设,实现行政复议、应诉办案人员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将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积极引导群众依法逐级上访,落实诉访分离制度。协调行政机关解决侵权纠纷、补偿纠纷、损害赔偿纠纷、权属纠纷等领域行政裁决。推动属地政府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并自觉执行司法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及时反馈和落实司法建议。推动属地政府自觉接受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及时办理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建议。

(七)落实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立以基层政府法治工作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基层政府法律顾问队伍。基层政府法治工作人员负责属地政府法律顾问的聘任、联络、组织和协调等具体工作。各区镇、各城市管理办事处要严格按照《昆山市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昆政发〔2016〕71号)规定的聘任条件和程序,做好基层政府法律顾问的遴选工作。逐步推广公职律师制度,推动公职律师参与行政机关决策论证,提供法律意见,防范法律风险。

(八)推进公职人员依法行政能力建设。基层政府法治工作人员推动完善公职人员学法用法制度和 “谁执法谁普法” 责任制。每年至少组织承办一期领导干部法治专题培训班,落实领导班子集体学法不少于4次。建立领导干部庭审旁听制度,每年组织中层干部旁听1次以上与部门职责相关案件的庭审活动。落实公职人员学法培训制度,公务员每年学法不少于40学时,行政执法人员每年更新学法不少于15天。建立依法行政研判制度,加大对相关法律、政策问题的研究力度,及时向属地政府负责人报告依法行政动态,定期提供阶段性依法行政情况的研判意见。

三、保障措施

(一)调整充实基层政府法治工作人员队伍。政府法治工作法律性、专业性很强,需要有一支熟悉法律和行政管理的政府法治队伍具体办理。各区镇要严格按照《关于贯彻落实苏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行政工作的意见》(昆政办发〔2015〕20号)要求,设置政府法治机构,充实政府法治工作人员。各城市管理办事处要明确承担政府法治职能的具体科室,配置不少于1名的工作人员,有效落实依法行政工作职能。

(二)提高基层政府法治工作人员素质。实施基层政府法治工作人员准入制度,新进人员应具有全日制法学本科以上学历,对不能胜任政府法治工作的人员要调离岗位。在保持基层政府法治工作人员稳定性的同时,加大对政府法治干部的培养、交流和使用力度。鼓励和支持基层政府法治工作人员参加国家、省、市组织的法律业务培训,取得法学专业学历学位,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基层政府法治工作人员应加强学习,熟练掌握本部门法律法规规章,熟悉相关业务部门法律知识。

(三)推动落实法治政府建设责任制。推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分解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工作任务。基层政府法治工作人员未有效落实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目标责任的,应当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当事人责任。按照有关规定出现 “一票否决” 情形的,取消被否决单位当年各种荣誉称号的评选资格。

 

昆政办发〔2018〕1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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