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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4190052/2018-08743
城建环保;城市规划管理、城乡建设;;通知;
昆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11-02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昆山市燃气违法经营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昆政办发〔2018〕199号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昆山市燃气违法经营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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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政办发〔2018〕199号

 

昆山开发区、昆山高新区、花桥经济开发区、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城市管理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昆山市燃气违法经营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业经市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昆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昆山市燃气违法经营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公众参与燃气安全监管,规范举报奖励管理,打击危害公共安全的燃气违法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城市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燃气违法经营行为举报,是指通过来人、电话传真、网络、信函或其他途径、形式向我市公安、燃气管理、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举报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燃气违法案件,且内容经查证属实。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举报危害公共安全的燃气违法经营行为的权利。其中,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非法储存、运输、买卖、处置燃气违法行为的举报,由市公安部门受理;对违反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运输燃气违法行为的举报,由市交运部门受理;对违反城镇燃气管理规定的燃气经营、供应企业违法经营行为的举报,由市住建部门受理;对违反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充装非自有气瓶等违法行为的举报,由市市场监管部门受理。

第四条  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按照 “首问负责” 的原则,指定专人负责燃气违法经营行为举报投诉的受理、流转工作。

第五条  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接到燃气违法经营行为举报,应当详细记录相关情况,不得推诿拒绝。对于涉及非法储存、运输、买卖、处置瓶装液化气的举报,应当立即处置并通报相关职能部门。对于其他燃气违法经营行为举报,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调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3天内予以立案;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在24小时内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监管部门处理,同时告知举报人。举报受理部门有规章规定的适用本部门规章流程进行办理。

第六条  举报下列危害公共安全的燃气违法经营行为之一,经查证属实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一)违反治安管理规定,非法储存、运输、买卖、处置燃气的;

(二)违反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运输燃气的;

(三)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江苏省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从事燃气储存、销售等经营活动的;

(四)燃气经营企业、供应企业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江苏省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

(五)燃气经营企业、供应企业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江苏省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

(六)燃气经营企业、供应企业及其雇用的送气服务人员在不具备安全条件、未经核准的场所储存燃气的;

(七)燃气经营企业、供应企业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或者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的;

 (八)燃气供应企业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

(九)其他涉及燃气安全的违法行为。

第七条  举报奖励额度按以下方式确定:

(一)详细提供被举报人违法事实并能提供关键证据、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的,提供部分证据、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基本相符的,提供查办线索、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大致相符的,按照案件货值分别给予500—3000元奖励。

    (二)举报的违法案件货值较小或无涉案货值的,视情节给予100—500元奖励。

第八条  对举报在居住区、人员密集公共建筑内非法储存瓶装液化气的举报人,按举报奖励的上限给予奖励。

第九条  举报人有特别重大贡献的,奖励金额经城镇燃气安全监管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核,报市政府审批后另行确定、发放。

第十条  举报奖励对象一般应为实名举报人。对匿名举报的案件,经查证属实并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的,也应当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同一案件被多次举报且内容相同的,奖励第一举报人,举报顺序以受理举报的时间为准;内容不同的,依据贡献大小在一个案件奖励额度内分别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举报奖励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具体负责举报调查处理的行政执法机关,在案件办结后10个工作日内,对举报事实、奖励条件和标准予以认定,提出奖励意见,填写《昆山市燃气安全举报奖励审批表》报市城镇燃气安全监管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核。

(二)审核。市城镇燃气安全监管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向案件承办单位回复审核结果。

(三)通知。经审核后,由案件承办单位填写《昆山市燃气安全举报奖励通知书》,在10个工作日内送达举报人员,并填写和保留《昆山市燃气安全举报奖励通知书送达回执》。因故无法将奖励通知书送达举报人的,承办单位应将相关情况记录在奖励通知书上,2个月内仍无法通知举报人的,奖励取消。

(四)发放。举报人应当在接到举报奖励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携带奖励通知书、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到市城镇燃气安全监管联席会议办公室领取。委托他人代领的,应当提供奖励通知书、委托证明、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奖金发放工作应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负责经办,奖励资金由市城镇燃气安全监管联席会议办公室支付。

第十三条  燃气违法经营行为举报奖励资金由市城镇燃气安全监管联席会议办公室统一扎口管理,在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资金中列支。市城镇燃气安全监管联席会议办公室定期以会议或文件方式向市安委办、财政部门及各监管部门通报奖励实施情况。

第十四条  举报奖励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使用和管理情况应当接受审计、财政、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燃气安全监管职能部门应当严格执行举报保密制度,按照国家保密规定管理举报材料和记录。如发生泄露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举报人应当对所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举报人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

(一)举报事实不清或举报内容难以确定的;

(二)与燃气安全监管工作有关的行政部门和区镇、城市管理办事处、社区的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的举报;

(三)举报的燃气安全违法行为已进入行政执法程序的;

(四)申诉案件的举报;

(五)市各燃气安全监管部门认为不应奖励的其他情况。

第十八条  新闻媒体工作人员提供案件线索或协助调查处理,经查证属实的,参照本办法给予奖励。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城镇燃气安全监管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两年。

 

 

昆政办发〔2018〕1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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