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政规〔2019〕4号
昆山开发区、昆山高新区、花桥经济开发区、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城市管理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昆山市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昆山市人民政府
(此件公开发布)
昆山市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昆山市范围内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及相关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源头管控原则,严格落实托运、包装、装卸、运输等环节全过程监管。
第四条 公安、住建、城管、交通运输、商务、卫健、应急管理、生态环境、消防等部门和各区镇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及相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全市建立以一个平台、一份目录、一张通行证、一份电子货单、一张清单 “五个一” 为基础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体系,提升精细化、标准化管理水平。
一个平台:昆山市危险货物全过程监管平台(以下简称 “监管平台”);
一份目录:经监管平台查验具有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车辆目录;
一张通行证:公安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车辆道路通行证》(以下简称“通行证”);
一份电子货单:收发货人在监管平台填报的货单信息,包括运输车辆、人员、起讫点、装载货物名称、类别、数量、应急处置方案等内容;
一张清单:相关部门、区镇监管对象及监管职责清单。
第六条 市政府加大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全过程管理的科技研发和资金投入,运用科技手段增强部门监管合力,提升监管水平。
第二章 收发货管理
第七条 收发货人是指在昆山境内从事危险货物收货、发货活动的主体。
第八条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业务的,应当签订运输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承运车辆信息。
第九条 收发货人应当在监管平台注册,申报承运车辆。发货人应当在出车前填报电子货单,收货人应当在承运车辆入昆前填报电子货单。
第十条 发货人应当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对承运车辆驾驶人员、押运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货物的危险特性、安全防护措施和应急处置要点,并做好记录。
第十一条 发货人应当在装货前查验以下事项,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发货:
(一) 车辆是否与运输合同载明的一致;
(二) 车辆是否具有有效通行证;
(三)车辆卫星定位装置信号是否在线;
(四)车辆是否悬挂符合规定的危险货物运输标识;
(五)驾驶人员、押运人员是否具有有效从业资格证件。
第十二条 收货人应当在卸货前查验以下事项,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卸货:
(一)车辆是否具有有效通行证;
(二)车载货物是否与电子货单填报一致。
第三章 运输管理
第十三条 运输企业不得违法转包运输业务。
第十四条 交通运输部门对车辆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及时剔除不合规车辆,并定期公告。
第十五条 运输企业应当定期做好车辆维护,确保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符合要求。
第十六条 交通运输部门运用信息化手段,为外省市籍车辆从业人员提供线上安全教育培训服务。
第十七条 运输企业应当使用安全技术条件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与承运危险货物性质、重量相匹配的运输车辆、设备,按照要求配备具有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从业资格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进行运输。
第十八条 运输企业应当确保卫星定位装置正常使用,保持车辆运行实时在线。
运输企业应当做好运输车辆动态监控,鼓励外省市籍运输车辆安装主动安全智能防控系统,规范承运车辆在昆山境内的运输行为。
第十九条 运输车辆上应当放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卡》,安装、悬挂警示标志灯、牌,根据国家规定的标准要求随车携带防护用品、应急救援器材。
第二十条 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熟悉承运危险货物性质、危害特性、包装物或者容器的使用要求和发生意外事故时的处置措施。
第二十一条 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在起运之前应当对承运的危险货物包装、系固情况进行检查,确保没有影响安全运输的明显缺陷、泄漏、破碎。
第四章 通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安部门应当在车辆目录内,按照总量控制的原则核发通行证,并定期公示。
第二十三条 公安部门应当建立通行证退出机制,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车辆依法注销通行证。
第二十四条 已办理通行证的车辆应当按照核定的通行线路、时间通行。
未取得通行证或通行证不在有效期的车辆,不得在我市除过境通行线路外的道路行驶。
第二十五条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停放,不得在人员密集场所、居民小区、学校或者其他可能威胁公共安全的场所停放。
发生影响正常运输的情况需要较长时间停车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设置警戒带,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二十六条 遇恶劣天气、自然灾害、重大活动、重要节假日、交通警卫、交通事故、突发事件等,公安部门可以临时限制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通行,并做好告知提示。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交通运输部门牵头定期召开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联席会议,通报工作情况,协调解决管理难点。
第二十八条 交通运输部门牵头做好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数据分析、研判,会同公安部门做好过境车辆数据采集,为事故应急救援提供信息支撑。
第二十九条 公安部门通过电子警察、非现场执法等手段强化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处罚力度,并会同交通运输部门加强治安卡口、重点区域、重要路段的联合路面执法检查。
第三十条 交通运输和公安部门应当加强与车籍地监管联动,抄告车辆违法违规行为,形成监管合力。
第三十一条 各相关部门、区镇应当理清监管对象底数,明确检查内容、频次,督促收发货人、运输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第三十二条 应急管理、住建、生态环境、商务、卫健等部门和各区镇负责指导督促收发货人按照本办法要求填报电子货单。
第三十三条 各区镇将危险货物收发货人的装卸货、托运、电子货单填报行为纳入网格化管理检查内容,检查结果及时录入监管平台。
第三十四条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实施诚信考核,开展违规失信联合惩戒。
交通运输和公安部门将运输企业、运输车辆落实运输通行管理情况实施记分考核,其他相关行业监管部门将收发货人落实收发货管理情况纳入本行业诚信考核体系。
第三十五条 各相关部门、区镇发现危险货物托运、装载或者承运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要求其停止作业并依法处置。需由其他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移交。
第三十六条 应急管理部门会同生态环境、公安、卫健、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事故应急预案,并牵头处置。
第三十七条 各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及相关活动的投诉举报和奖励制度,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举报各类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应急管理部门统筹做好奖励资金的发放管理。
第三十八条 各相关部门、区镇应当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监督。对工作不力、徇私舞弊、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采用例外数量和有限数量运输的,参照《危险货物例外数量及包装要求》(GB28644.1-2012)和《危险货物有限数量及包装要求》(GB28644.2-2012)执行。
各相关部门有豁免要求的,依据本部门相关要求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中相关用语含义如下:
(一)“危险货物” 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等危险特性,在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和处置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毁或者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和物品,以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GB 12268)的为准。
(二)“危险化学品” 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以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的为准。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9年10月15日起施行。
附件:相关部门、区镇监管对象及监管职责清单
附件
相关部门、区镇监管对象及监管职责清单
|
序号 |
单位 |
监管对象 |
职责清单 |
|
1 |
交通运输局 |
昆山籍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车辆、危险货物码头;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打非治违” |
负责昆山籍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的日常监管工作;维护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目录;做好平台的对接开发和日常维护工作;打击非法托运、无资质运输、超许可范围运输等违法行为;做好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数据分析、研判;联合公安交警做好违法违规车辆抄告;配合做好危货运输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做好监管对象的考核管理工作。 |
|
2 |
公安局 |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 |
负责发放、管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通行证;打击无通行证、超越通行证审批范围、违规停放等违法行为;联合交通运输部门做好违法违规车辆抄告工作;配合做好危货运输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做好监管对象的考核管理工作。 |
|
3 |
应急管理局 |
危化品生产、使用、经营和储存企业 |
督促危化品生产、使用、经营和储存企业按规定使用监管平台,规范申报承运车辆,填报电子货单;督促企业在卸货、装货前进行相应的查验工作;牵头危险货物运输事故的应急救援及处理工作;做好监管对象的考核管理工作。 |
|
4 |
住建局 |
城镇燃气经营企业 |
督促城镇燃气经营企业按规定使用监管平台,规范申报承运车辆,填报电子货单;督促企业在卸货、装货前进行相应的查验工作;配合做好危险货物运输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做好监管对象的考核管理工作。 |
|
5 |
商务局 |
成品油经营企业 |
督促成品油经营企业按规定使用监管平台,规范申报承运车辆,填报电子货单;督促企业在卸货、装货前进行相应的查验工作;配合做好危险货物运输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做好监管对象的考核管理工作。 |
|
6 |
卫生健康 委员会 |
医废产废企业 |
督促医废产废企业按规定使用监管平台,规范申报承运车辆,填报电子货单;督促企业在卸货、装货前进行相应的查验工作;配合做好危险货物运输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做好监管对象的考核管理工作。 |
|
7 |
生态环境局 |
危险废物产生、处置企业 |
督促危险废物产生、处置企业按规定使用监管平台,规范申报承运车辆,填报电子货单;督促企业在卸货、装货前进行相应的查验工作;配合做好危险货物运输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做好监管对象的考核管理工作。 |
|
8 |
各区镇 |
辖区内的危险货物收发货企业 |
指导辖区内危险货物收发货企业按规定使用监管平台,规范申报承运车辆,填报电子货单;做好辖区企业装卸货、托运、电子货单填报行为的日常检查工作;配合做好辖区内危险货物运输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
昆政规〔2019〕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