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信息公开 / 市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 市政府及办公室文件

kss622/2008-00155
劳动、人事;;;通知;
2008-01-15
关于印发昆山市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昆政办发〔2008〕5号
有效

关于印发昆山市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时间: 2008-01-15 16:24 访问量:
【字体: 大 中 小】
昆山开发区、花桥经济开发区、昆山高新区、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制订的《昆山市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昆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1月15日

昆山市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
制度实施办法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精神,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国人口发〔2007〕78号)和江苏省人口计生委、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实施意见》(苏人口计生委〔2007〕11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组织管理和基本原则
(一)组织管理。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实施工作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由市人口计生委会同市财政、公安、民政、残联等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二)基本原则。一是统一政策,严格控制。由市人口计生委依据国家有关政策,制定扶助对象确认的具体政策,确保政策的一致性。二是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通过媒体宣传、逐级审核、张榜公布、群众举报、社会监督等措施,确保政策执行的公平性。三是直接扶助,到户到人。依托市农村商业银行发放扶助金,直接到户到人。四是健全机制,逐步完善。制定配套政策和措施,建立健全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的管理、服务和监督机制。五是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把实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计划生育公益金制度、“生育关怀行动”等结合起来,形成扶贫济困的良好社会风尚。
二、主要内容和资格确认
(一)扶助对象。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扶助的对象是:我市户籍人口中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女方年满49周岁(男方丧偶者以本人年满49周岁计算)。已经超过49周岁的,从政策开始执行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计算;(2)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3)子女在1963年1月1日以后出生;(4)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5)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等级达到三级(含三级)以上。
(二)扶助标准。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按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发放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按每人每月80元的标准发放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三)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注销。
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和注销工作由市人口计生委负责。
1.资格确认。扶助对象资格确认的程序是:(1)本人申请;(2)村(居)委会审议并张榜公示;(3)昆山开发区、花桥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各镇人民政府初审并张榜公示;(4)市人口计生委审批并公示;(5)报省、市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备案。独生子女死亡的,需提供镇级以上医疗机构、公安机关或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核实的死亡证明;独生子女残疾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等级为三级以上。
2.资格注销。市人口计生委对扶助对象实行年度审验制度。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立即注销扶助资格,停止发放扶助金:(1)扶助对象死亡的;(2)再生育子女或收养子女的;(3)户口迁出本市或到国(境)外定居的;(4)伤、病残子女已经康复的。扶助对象资格注销程序:村级统计报昆山开发区、花桥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各镇人民政府审核汇总后,报市人口计生委核准注销。
(四)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衔接
1.扶助金发放标准问题。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对象是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其中的一部分,扶助金发放标准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对独生子女死亡,本人年满50周岁,已经享受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的农村扶助对象,从2007年起,其扶助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00元,不再重复享受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独生子女伤残,本人年满60周岁,已经享受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的农村扶助对象,从2007年起,其扶助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80元,不再重复享受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2.相关工作的衔接问题。2008年起,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扶助对象的审核工作同时进行。两项制度的数据分开上报,把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扶助对象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对象中分离出来,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中不再包含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对象部分。
关于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与计划生育公益金制度的衔接,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女方未达到49周岁的,仍然享受公益金奖扶制度。
三、资金来源、发放和管理
(一)资金来源。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资金由市、镇(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纳入当年度财政预算。
(二)资金发放。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金每年进行申报、审核,委托市农村商业银行发放。由市财政、人口计生部门与市农村商业银行签订代理服务协议,建立扶助对象个人账户,直接发放到人。市农村商业银行根据市人口计生、财政部门提供的人员信息资料,按“实名制”要求,为扶助对象办理专用存折,扶助金直接打入扶助对象帐户。
扶助金以个人为单位按月计算,于每年12月15日之前发放,一年发放一次(2007年扶助金于2008年1月20日前发放到扶助对象手中)。扶助对象凭有效证件到各农村商业银行领取扶助金。
在核算家庭收入时,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金不计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基数,扶助金不冲抵其他方面的优惠和补助。
(三)资金管理。一是市财政部门负责扶助资金的预算、决算、支付及监督管理,并严格执行资金管理的规定和财经纪律,同时会同市人口计生部门与农村商业银行签订扶助委托发放协议,及时足额将扶助金拨付到市农村商业银行,并监督市农村商业银行将扶助金及时划到扶助对象个人账户。二是市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向市财政部门和市农村商业银行提供扶助对象名单,及时掌握并监督市农村商业银行建立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和资金管理情况。三是市农村商业银行负责制定资金发放办法和操作规程,按照代理服务协议的要求,建立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及时将个人账户的建立、资金拨付和管理等情况反馈给市财政和市人口计生部门。
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的资金管理参照《昆山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方案》执行。市财政设立专帐,单独核算,按照“四权分离”的运行机制实施。资金管理实行年报制度,每年年底前各地将当年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和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资金管理使用和结余情况报市监察、审计部门。
四、检查监督和工作考核 
(一)评估与检查监督。一是市人口计生委、财政局每年对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实施工作进行总结,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抽查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绩效评估,对扶助资金的到位情况、资金管理和发放情况进行监督。二是建立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信息管理系统,对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实施工作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进行数据汇总分析,及时反映扶助对象的数量变化和专项资金的需求及管理情况。三是实行政务公开和群众举报制度,加大对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的宣传,公示扶助制度的政策、扶助对象的资格条件、扶助金标准和扶助金的发放渠道等内容,利用多种形式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四是市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对扶助对象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制度运行等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
(二)工作考核。一是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实施工作纳入各地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对在实施过程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工作中出现把握政策不严,执行政策不公,弄虚作假,以权谋私,资金不到位,资金管理不善等重大问题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二是严禁用扶助资金进行任何形式的盈利性投资、融资活动,不得用扶助金抵扣个人贷款、抵缴税费等款项。对虚报、冒领、克扣、贪污、挪用、挤占扶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是资金代理发放机构不按代理服务协议履行资金发放责任,截留、拖欠、抵扣扶助资金的,取消代理发放资格,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相关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