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优惠扶助残疾人的若干意见》业经市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昆山市人民政府
2007年5月9日
昆山市优惠扶助残疾人的若干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江苏省实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帮扶工作的若干意见》(苏政办发〔2004〕40号)等有关法律和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推进我市残疾人事业的发展,坚持以人为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让广大残疾人同享“三个文明”建设成果,结合我市实际,现对我市优惠扶助残疾人提出以下意见。
第一条 全面推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全市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企业和其他各类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均要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应当依法与残疾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按残疾特征合理安排工种,实行同工同酬,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各用人单位对合同到期的残疾职工,应优先续签合同。对残疾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前,应当事先征求本单位工会和当地残联的意见。
第二条 稳定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渠道,认真落实国家对福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民政部门作为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福利企业的管理和指导;税务部门要按国家对福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予以扶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会、残联要积极配合,共同维护在福利企业就业的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对持有《残疾人证》的有正常劳动能力的智力残疾人,福利企业应尽可能予以接纳,安排其从事力所能及的工作。福利企业改制的,应依法优先保障残疾职工的利益。
民营企业安排残疾人达到规定比例并承担社会福利企业相应的社会义务,参照国有、集体企业享受有关税收政策。社会力量开办盲人按摩机构,集中安排盲人就业达到规定比例的,按福利企业有关规定享受税收减免政策。
第三条 鼓励、扶持残疾人自谋职业。
(一)工商部门对残疾人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优先核发营业执照,免交开业登记费和变更登记费;对经营确有困难的残疾人,经当地居民委员会书面证明、工商部门核实,可以减免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二)税务部门对提供劳务、从事个体生产经营的残疾人给予享受国家有关优惠税收政策。
残疾人个体创业符合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政策条件的,可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各类优惠政策。
残疾程度为中度以上(一、二、三级肢残,一、二级盲残,一级低视力,一、二、三级智残,一、二、三级精神残疾)的残疾人;二等乙级(含)以上的转业、复员、退伍的伤残军人,年交纳个人所得税不超过2000元的,减征比例为100%,2000元至10000元的部分,减征比例为50%。
残疾程度为轻度的残疾人、二等乙级以下(不含)的转业、复员、退伍的伤残军人,减征幅度按上述人员的50%计算。
(三)城管部门在条件许可的临时占道和户外广告(店招店牌)等行政许可方面为残疾人个体从业提供方便。各集贸市场要优先安排残疾人个体经营户进场经营,市场管理部门可减免其摊位管理费和卫生费。
(四)对领取工商执照、从事个体经营的贫困残疾人,经本人申请经批准可给予一次性小额贷款和必要的扶持资金。
(五)镇、街道对辖区内的公益性岗位,应优先安排适应岗位要求的残疾人。
第四条 对从事农业生产的残疾人,农业、金融等部门优先安排残疾人贫困户致富项目,并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信贷等方面给予帮助。
第五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将残疾人就业工作纳入全社会就业工作安排计划,提供就业指导和帮助,其就业服务机构免费为残疾人提供服务。各级残联免费为残疾人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各类职业技术培训机构要为残疾人培训提供方便,并按规定享受就业、再就业培训费的优惠政策。
第六条 人事部门要积极主动为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提供优质服务,向用人单位优先推荐残疾人,免收残疾人人事档案、人事关系委托保管费和人才市场门票费。
第七条 建立残疾人教育救助机制。教育部门要将可接受教育的残疾儿童少年全部纳入授教范围。
对在本市幼儿园(托儿所)就读的本市低保残疾人家庭子女,凭镇残联有关证明,经向所在幼儿园申请,减免其保育教育费的50%。
对在市爱心学校就读的学生,实行免费教育,免收杂费、保育费、管理费、住宿费。
减免在普通学校就读的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课本费、作业本费、学杂费、信息技术费、讲议费。
学校设立助学金,帮助贫困残疾学生就学;对寄宿的残疾学生给予一定的生活补贴。
对残疾人夫妻(一方或双方为残疾人),一方户口在本市,其子女户口在外地的,允许其子女在本市借读,并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减免借读费。
第八条 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我市户口的残疾学生,资助每人每学期一定的学习补助金。对考取全日制中专(含普通高中、职业高中)、全日制高等专科学校(含3+2的大专)、全日制高等本科院校的我市残疾学生,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我市户口的残疾人通过高等自学考试或成人教育获得大专、本科学历的,分别给予一定的奖励。上述所需经费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
各级残联要摸清本地失学残疾儿童少年底数,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组织实施的“希望工程”、“春蕾计划”、“春雨行动”,要将救助失学残疾儿童少年纳入其中。
第九条 切实保障残疾人的基本生活。
(一)民政部门对符合低保条件的残疾人及其家庭,应及时纳入城乡低保范围,做到应保尽保,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0%执行。其中无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按标准的120%全额救助,其他残疾人实行差额救助。对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扶(赡)养人、无生活来源的“三无”残疾人按标准的140%全额救助,并优先安排进敬老院或福利院供养。
(二)低保残疾人家庭符合住房救助条件的,视不同情况落实住房救助保障措施;低保残疾人家庭还可每户每月享受自来水补贴5吨、电补贴10度;减半收取有线电视初装费和收视费;免收住宅电话初装费。
(三)对未列入低保且丧失劳动和生活自理能力的残疾人(男性18~60周岁,女性18~55周岁),适当予以生活补贴,并根据生活水平和财力逐步增加。
第十条 建立残疾人医疗保障网络。
(一)在企事业单位从业的残疾人,其单位应按有关规定为残疾人办理医疗保险。
(二)不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残疾人全部纳入全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体系,低保残疾人应由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用从特困医疗救助基金中划拨,予以照顾。
(三)残疾人在医疗机构就医,实行优先挂号、优先就诊、优先配药和住院。列入低保、属“三无”、“五保”对象的残疾人,持已经镇、村(居委会)盖章确认核实的“昆山市医疗救助‘九全免九减半’申报单”,在市医疗机构门诊或住院,享受有关医疗服务费用优惠减免政策。
全面开展残疾人社区康复训练与服务,各社区卫生服务站免费为残疾人提供康复指导。
第十一条 全面开展精神病防治康复。建立以政府拨款为主,社会、单位和个人多渠道筹资的精神病防治康复经费投入机制,全市按辖区覆盖人口,每年每人投入不低于0.5元。市残联对非住院低保家庭的精神病人,提供免费服药,药费每人每年1000元以内。
民政福利彩票公益金按有关规定提取一定比例资金用于残疾人的医疗康复事业。
第十二条 按国家规定确保残疾职工享受本单位其他职工同等待遇,参加基本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对农村确实丧失劳动能力的持证残疾人,参加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其个人自负10%的养老保险费,其余90%的养老保险费由市、镇两级财政承担。
第十三条 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贫困家庭救助金援助计划。对本市户籍未婚独生子女或其父母当年意外严重伤残,并领取残疾人证的;未婚的独生子女严重残疾,其父母不再生育或未收养子女且为低保家庭的;独生子女父母一方严重伤残,其子女未满18周岁且为低保家庭的,纳入人口与计划生育贫困家庭救助金援助计划范围。
第十四条 切实改善残疾人的居住条件。
对建设的经济适用房、中低价位商品房,符合购买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可优先购买。对残疾人住房拆迁安置时,有关部门在现有安置房源基础上应当优先考虑残疾人安置,对下肢残疾人和盲人优先安排在底层,并根据需要修建无障碍通道。
第十五条 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村残疾人合法权益,认真落实对农村残疾人进行征地补偿。对符合城镇低保条件的被征地残疾人应当纳入城镇低保管理范畴。
第十六条 市残联会同有关部门免费为贫困肢体残疾人安装普及型假肢;免费为低保家庭中的聋儿配戴普及型助听器;免费为低保家庭中的白内障患者实行复明手术;免费向盲人赠送盲杖;免费向需要借助盲人导向设施的盲人赠送“盲人语音导向无线电接收器”;免费向下肢重度残疾人一次性赠送一辆手推型轮椅。
第十七条 残疾人在昆山日报刊登《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昆山市盲人免费乘车证》遗失启事免收有关费用。
移动公司短信服务业务,对全市聋人提供无障碍通信优惠服务,实行手机短信优惠套餐。
市邮政局对残疾人办理信件、包囊和特快寄递、邮政汇款、订阅报刊等邮政业务时提供上门服务;对盲人读物按水陆路平常邮件寄递的,免收邮费;盲人订阅《盲人月刊》,由市残联补贴50%。
第十八条 市司法部门对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实行法律援助。法院根据残疾人申请,酌情减免其诉讼费用;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服务所对残疾人免收咨询费,对聘请律师的酌情减免代书、代理和辩护费;公证处对符合受理条件且行动不便的残疾人实行上门公证,并酌情减、免收费。
第十九条 市内对社会开放的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美术馆、展览馆,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免费参观。
残疾人游览亭林园和周庄、锦溪、千灯等古镇区,凭建设局和亭林园、市旅游局和各有关镇旅游公司发放的游览卡和《残疾人证》每年每人免费游览两次(证、卡必须同时出示齐全);“六一”国际儿童节和残疾人节日,市爱心学校、市福利院等的残疾人凭单位介绍信免费团体游览。
残疾人团体购票看电影,票价优惠,并允许携带代步工具进入影剧院。
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可在市图书馆内免费阅览。
第二十条 残疾人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应给予方便和照顾,其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准予免费携带。
本市盲人凭市残联、交通局核发的《昆山市盲人免费乘车证》可免费乘坐本市公交线路。
残疾人可优先购买火车、汽车和轮船票,并优先进站。
第二十一条 市民政部门对符合结婚条件的残疾人(只要一方是残疾人),在办理结婚登记时,免收婚姻登记费。
第二十二条 大力推进无障碍设施建设。
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对新建的城市主干道、大中型公众建筑物、住宅楼、住宅小区、商场、公园、公厕等,要推行无障碍设施建设;对已建造的缺乏无障碍设施的城市主干道、大中型公众建筑物、住宅楼、住宅小区、商场、公园、公厕等,要根据规划,逐步进行改造。各部门要加强无障碍设施的维护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本《意见》所称残疾人是指本市户籍的持有苏州市残联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本《意见》自2007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