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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ss622/2006-00155
国土农林水利;;;通知;
2006-06-17
关于印发《昆山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昆政发〔2006〕40号
有效

关于印发《昆山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 2006-06-17 15:56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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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区、江苏国际商务中心、旅游度假区、沿沪产业园(筹)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昆山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昆山市人民政府
                              2006年6月17日

昆山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管理,确保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和正常运行、管理,改善和提高水环境质量,节约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城市污水处理费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污水处理费委托供水部门代征并按月划缴市、镇财政专户。
第三条 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镇级污水处理费取之于镇、用之于镇,镇(区)域污水由市区污水处理设施集中处理的,其收取的污水处理费按用水比例实行市、镇分成。
二、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管理
第四条 凡向市、镇污水处理厂和排水设施排放污(废)水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
对已缴纳污水处理费的单位,不再征收污水排污费。超标排放污水的,仍依法征收超标排污费。
第五条 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按省物价局、财政厅制定的标准提出并执行,具体办法由市物价局、财政局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污水处理费按照用水量按月计收。使用自来水的,由市、镇自来水公司在收取水费时,按规定的标准统一收取污水处理费。使用自备水的,由市、镇建设部门或委托其下属单位收取。
对逾期未缴纳污水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对逾期1个月以上未缴纳污水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供水主管部门可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进行处理。
第七条 水量计算:使用自来水的单位和个人,其用水量按自来水公司的抄表数计算。使用地下水、自备地表水的单位,其用水量由供水主管部门按抄表数计算。
第八条 污水处理费按规定收取后,各自来水公司应在每月5日前将征收的污水处理费划转市、镇两级财政专户。污水处理费实行专款专用,结余可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九条 镇(区)域污水由市区污水处理设施集中处理的,由市供水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测算出市级分成比例和金额,委托市自来水公司向镇自来水公司收取区域供水水费时集中收取。
第十条 各镇(区)收取的污水处理费由市财政集中20%,专项用于区域性重大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及对镇(区)污水管网建设的补助。
第十一条 单位缴纳的污水处理费可列入成本或管理费用。
征收单位征收手续费由市、镇财政部门按实际缴纳的污水处理费的0.2%予以核拨。
三、污水处理费的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 污水处理费作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作的资金来源之一,主要用于:
(一)污水处理厂、排水设施的运行和维护;
(二)污水处理厂、排水设施建设资金不足的补助;
第十三条 污水处理费的使用对象是在收费区域范围内的正在建设或已投入运行的污水处理及管网维护单位。
第十四条 污水处理费使用实行预算管理。每年十月由污水处理费使用单位向同级供水主管部门、环保、财政部门报送下一年度污水处理厂、排水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经费预算,经供水主管部门、环保部门初审,财政部门核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五条 污水处理厂及排水管网设施的建设资金纳入市、镇重点实事工程建设计划,根据污水处理费征收情况及市、镇财力确定工程项目,按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管理和拨付资金。对使用污水处理费或其他资金形成的污水处理资产(含污水收集系统)应加强管理,管理主体为污水处理厂,企业应严格履行职责,以确实维护好污水处理资产。
第十六条 污水处理厂及排水管网设施的运行和维护经费预算,按照补偿排污管网和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成本并合理盈
利的原则分项编制。具体包括年度污水处理总量及污水排放和集中处理过程中发生的人工工资及福利费、动力费、材料费、输排费、维护费、折旧费和税金等。其中:
1.人员经费:包括人工工资及福利费,综合设计定额和上年实际,实行与处理总量挂钩编制预算;
2.机物料消耗:动力费、材料费、输排费等处理直接经费,实行与处理总量挂钩编制预算;
3.维修经费按实际发生数单项核定;
4.管理经费参照事业单位公用经费标准定额;
实行企业化方式建成的污水处理项目,预算中还包括:
5.利息:按贷款合同编制利息预算;
6.折旧:按财政部规定的折旧年限编制;
7.利润:按不高于行业平均利润率编制预算。
第十七条 污水处理厂及排水管网设施的运行和维护经费的拨付方式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分类管理。其中:人员经费、机物料消耗、管理经费根据预算按月拨付;维修经费由企业报出维修计划,在预算范围内按实拨付;利息费用根据合同按季拨付;折旧和利润在年终清算后在预算范围内按实结付。
第十八条 污水处理厂及排水管网设施的运行和维护经费的拨付程序采取与处理污水数量、质量挂钩办法。污水处理量的认定由市供水主管部门负责,污水处理质量由市环保部门测定,市、镇(区)财政部门每月根据供水主管部门、环保部门出具的报告核拨污水处理运行费。如污水处理厂排放废水超标,除市环保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征收污水排污费外,财政将不予拨付或相应扣拨污水处理运行费。
第十九条 已经实行TOT、BOT方式建设的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运行费拨付标准按协议和合同规定执行,其他按此办法执行。
今后凡是实行BOT、TOT方式建造污水厂的,均由市供水主管部门扎口管理,并报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实行。
四、附则
第二十条 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和使用应当接受财政、物价、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以保证专项经费专款专用。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供水主管部门、财政局、物价局、环保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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