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开发区、昆山高新区、花桥经济开发区、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经研究,现将《昆山市农副产品平价商店考核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昆山市人民政府
2015年5月4日
昆山市农副产品平价商店考核奖励办法
为强化农副产品平价商店日常运营管理,促进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健康可持续发展,充分发挥农副产品平价商店“保供稳价,利农惠民,应急调控”的作用,根据《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农副产品平价商店考核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苏价规〔2014〕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修订昆山市农副产品平价商店考核奖励办法。
一、考核奖励的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由省物价局和省财政厅依据相关规定考核认定且正常运营的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包括农副产品平价直销店和超市农副产品平价直销区(以下简称平价商店)。
二、考核奖励的原则
平价商店的考核奖励坚持统一标准、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分级负责、奖惩结合的原则。
三、考核奖励的组织
市物价局负责对全市平价商店考核、指导、组织、协调、督查、奖励发放等工作。社会价格监督服务站(街道)确定的平价商店监督员等对所属区域内平价商店进行日常巡查监管。
四、考核的方式
平价商店的考核采取定期考核和不定期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百分制定量考核。
定期考核由市物价局、社会价格监督服务站(街道)确定的平价商店监督员按照《昆山市农产品平价商店日常运行检查考核表》分别对所属区域内每家平价商店进行打分,市物价局每月考核1次,社会价格监督服务站(街道)确定的平价商店监督员每周考核1次。
不定期考核采取暗访、抽查、法定节假日和重要时期检查等多种方式进行,由市物价局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也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价格志愿者参与考核。不定期考核结果作为年度考核奖励的重要依据。
五、考核的内容
具体考核内容包括:
1. 平价商店按规定坚持产销对接,与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农副产品生产基地直接签订产供销协议(合同)或自有生产基地的情况;
2. 平价商店蔬菜销售价格、品种执行规定情况;
3. 平价商店粮、油、肉、蛋销售价格、品种执行规定情况;
4. 平价商店平价销售区面积情况;
5. 平价农副产品价格对比表、标价签规范使用情况;
6. 平价农副产品品种供应量、新鲜度、质量标准执行情况;
7. 平价商店店容店貌、铜牌标识、门头招牌、诚信公约等情况;
8. 平价商店台账等信息记录上报情况;
9. 平价商店信守承诺、诚信经营、文明服务情况;
10. 法定节假日或农产品价格发生异常波动期间,能否按照政府规定和协议约定履行保供稳价义务情况。
六、平价商店考核不合格情形
平价商店考核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不合格平价商店,取消平价商店资格,收回授牌,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
1. 年内两次以上被投诉举报并查实,情节严重的;
2. 年度考核均分60分以下,限期责令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3. 发生食品质量安全事故被查实、造成不良影响的;
4. 法定节假日或农产品价格异常波动时期,不执行政府价格监管政策的;
5. 其它无法履行平价商店义务的。
七、奖励标准
1. 市物价局根据平价商店定期和不定期百分制定量考核结果进行奖励。每年百分制定量考核结果得到满分的,按如下标准给予奖励:平价直销店(区)奖励标准为10万元。考核得分在60分(含60分)以上,100分以下的(不含100分),按比例扣减奖励。考核得分在60分以下的(不含60分),不予奖励。对评为“省示范平价商店”另行奖励5万元/年。
2. 对省有关部门考核验收合格后的农副产品平价直销店发生的房屋租金由市财政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年。
3. 在农产品价格发生异动时,对按照政府规定和协议约定履行保供稳价义务、组织调运相关农产品投放市场的平价商店,在实施年度考核时,酌情给予奖励。
4. 考核不合格的平价商店:不予奖励,同时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改正到位的纳入下次平价商店考核奖励名单,改正不到位的责令退出平价商店。
5. 平价商店的考核结果,由市物价局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6. 平价商店监督员补贴发放和奖励。市物价局应每季度对平价商店监督员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可发放一定的工作补贴;对工作认真负责、其监督的平价商店管理规范,群众反映良好的平价商店监督员,可给予一定奖励。
八、奖励资金来源
平价商店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局在价格调节基金中予以安排。
九、本办法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昆山市物价局负责解释。《市政府关于印发昆山市农产品平价直销网点考核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昆政规〔2012〕12号)同时废止。

